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
来源: 作者: 2010-3-24 访问量:43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柴松岳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 许可机关颁发和管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分 类
第六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第三章 考 试
第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九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考试,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条 许可机关组织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应当公开举行,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十二条 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许可机关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三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在许可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第十五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两张;
(四)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第五章 受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注 册
第十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注册。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经许可机关续期注册,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三)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中止从事进网作业后,再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并提供通过许可机关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进网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辖区内从事进网作业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应当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许可机关有权制止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有权制止进网作业电工违章操作,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网作业环境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的检查情况和有关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许可机关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许可机关通报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不得为被许可人提供虚假证明,不得打击报复拒绝违规进网作业的人员和举报进网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被许可人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被许可人死亡的;
(二)被许可人身体状况不再适合进网作业的;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进网作业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册,从事进网作业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注册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或者注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或者注册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进网作业的,许可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未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 - 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2010-3-24 访问量:81
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方区域[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五省(区)]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注册与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称南方电监局)负责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管理,其中贵州省、云南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管理分别由贵阳监管办公室、昆明监管办公室负责。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在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各设立若干资质管理分中心(以下称分中心),负责相应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各分中心负责相应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培训监督、组织考试、接受申请和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授权的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一节 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电工进网作业的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实际操作(以下简称实操)培训两类。
电工进网作业的培训实行社会化办学,由南方电监局公开培训考试机构的条件,定期向社会选取培训考试机构。
取得理论培训考试资格的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别的电工进网作业理论培训和考试工作。
取得实操培训考试资格的机构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电工进网作业实操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六条 南方电监局对培训考试机构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合格的培训考试机构名单。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向南方电监局提出承担相应培训类别的申请。《培训考试机构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培训考试机构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章程复印件。
(四)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教学管理、学员守则、教员管理)。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培训专职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师资力量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
(七)教师登记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四。
(八)培训场所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文件复印件,并附四置图及平面布置图。
(九)理论培训或实操培训的培训方案。
第九条 培训考试机构标准
(一)理论培训考试机构必须具备的标准,见附件五。
(二)实操培训考试机构必须具备的标准,见附件六。
第十条 专家现场评估标准
(一)理论培训考试机构现场评估表,见附件七。
(二)实操培训考试机构现场评估表,见附件八。
第十一条 南方电监局根据审查意见、现场评估专家意见,按方便《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人的原则,综合确定培训考试机构。
第十二条 南方电监局对合格的培训考试机构授牌,并向社会公布培训考试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贵阳、昆明监管办公室参照上述标准选取培训考试机构。
第二节 培训的实施
第十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的培训分为低压、高压、特种电工理论培训,低压、高压、特种电工实操培训;理论培训包括电工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实操培训包括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安全等知识。
第十五条 电工进网作业培训的课程及课时必须满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教学大纲要求。
第十六条 培训收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学大纲、培训考试机构所在区域的收费标准,由培训考试机构提出收费方案,经南方电监局认可,报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培训考试机构根据教学大纲编制本单位的培训方案,经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并作为监督、管理培训考试机构的依据。培训方案的纲目见附件九。
第三章 考试
第一节 考试的组织
第十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的考试形式为集中闭卷考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考试大纲建立理论考试题库,设定实操考试项目。
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认定考官资格。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官证见附件十。
第十九条 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在授牌的培训考试机构场所设立考点接受报名,并公布考试办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投诉电话。
第二节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条 电工进网作业考试包括:低压、高压、特种电工理论考试,低压、高压、特种电工实操考试。
第二十一条 理论考试包括电工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实操考试包括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安全的实际操作。
第二十二条 理论考试采用电脑考试、电脑评分的形式,由理论考试题库随机生成考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答题。
考试合格者由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颁发理论考试合格通知书,并在南方电监局网站公布。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理论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实操考试。
实操考试采用随机抽取考试项目的方式,考官按照操作程序、规定时间、工艺要求、安全规范等标准评分。评分标准见附件十一。
考试合格者由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颁发实操考试合格通知书,并在南方电监局网站公布。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
第四章 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人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令第15号)第四章的规定,向各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南方电监局网站下载,或向各分中心索取。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出示原件核对。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应出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五章 受理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分中心设立业务受理窗口接受申请。受理包括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核对,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分中心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与规定要求相差较大的,或申请人不清楚申请程序、审批标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咨询窗口咨询。
第二十九条 为了规范监管行为,方便申请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正本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副本采用电子智能卡,由南方电监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条 符合法定标准的申请,经南方电监局批准后,由各分中心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六章 注册
第三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注册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章的规定,向各分中心提出注册申请。申请表可在南方电监局网站下载,或向各分中心索取。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应定期参加由授牌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有关进网作业规定、新技术、事故案例分析,培训情况由分中心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中记载。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由南方电监局另行颁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 - 南方区域进网作业电工续期注册管理办法
南方区域进网作业电工续期注册管理办法
来源:继续教育培训部 作者: 2010-7-7 访问量:8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的管理 ,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方区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南方区域包括: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五省(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负责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办理续期注册的管理。贵阳监管办、昆明监管办参照本管理办法具体负责贵州省、云南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的管理。
第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
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南方电监局提出续期注册申请。
第五条 被许可人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第六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
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经南方电监局续期注册,方可从
事进网作业。
第七条 续期教育可以采取多种教育模式进行,南方电监局
负责审核教学内容和方案,监督续期教育。
第八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表;
(三)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四)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止从事进网作业后,再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并提供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条 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由用工单位签署意见
并盖章;无用工单位人员需填写个人情况说明,并签字。被
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
等情况的考核材料由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经南方电监局认可,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 持证人可就近到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办理点办理续期注册。续期注册的人员档案可存放在续期注册地。
第十一条 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为两类或两类以上作业类
别续期注册时间如下:
作业类别为低压类与高压类,续期注册的时间按取得高压类时间进行续期注册;
作业类别为低压类与特种类,续期注册的时间按取得特种类时间进行续期注册;
作业类别为高压类与特种类,续期注册的时间按取得特种类时间进行续期注册;
涉及到特种类中持两种或两种以上专业的人员,按照最先取得的专业时间进行续期注册。
第十二条南方电监局应当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作出准予续期注册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南方电监局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姓 名
性 别
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号
许可有效期
发证机关
申请续期注册许可类别
1.高压类( )、变电运行( )、线路运行( )、装表接电( )
2.低压类( )、低压线路运行( )、低压装表接电( )
3.特种类:电缆专业( ) 高压试验专业( ) 继电保护专业( )
健康状况
良好( ) 其他(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审核意见
(2009年7月版)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人可以在制成的表格中手工填写,也可以在电子文档上填写后打印。手工填写申请表请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在所需填写的栏、表、框内,准确无误的用中文书写,如某些栏目无需填写,请在该栏目空白处用“/”表示。
二、除特殊要求外,申请表中有关需要用数字填写的内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申请表中带有“( )”的项目,申请人只需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前的“( )”内划“√”即可。
三、健康状况要根据本人身体情况如实填写,身体健康、无影响进网作业的严重疾病或伤残在良好后划“√”,否则应在其他后划“√”,并在“ ”上注明严重疾病或伤残的名称。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严重疾病或伤残不允许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申请人除填写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以下各附件。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从事进网作业行为记录表;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考核登记表;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表;
5、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一张。
五、复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并达到完整、清晰、能正确显示所要反映内容的程度。
六、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
附件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从事进网作业
行为记录表
记录表编号:
姓 名
性 别
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从事进网作业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从事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持证期间有无发生过重大违章操作责任事故:有( ) 无( )
其他( )
用工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情况说明
(无用工单位人员填写些项内容)
以上情况属实,签字 年 月 日
(2009年7月版)
填 表 说 明
一、本记录表作为参加电工进网作业续期注册,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的证明材料,被许可人除填写记录表外,还需要提供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一张。
二、填写人可以在制成的表格中手工填写,也可以在电子文档上填写后打印。手工填写记录表请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在所需填写的栏、表、框内,准确无误的用中文书写,如某些栏目无需填写,请在该栏目空白处用“/”表示。
三、除特殊要求外,记录表中有关需要用数字填写的内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记录表中带有“( )”的项目,填写人只需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前的“( )”内划“√”即可。
四、从事进网作业行为记录要根据本人身体情况如实填写,持证期间有发生过重大违章操作责任事故的在“ ”详细说明。
五、个人情况说明为无用工单位人员填写,要根据本人身体情况如实填写,在持证期间是否发生过重大违章操作责任事故,本人在从事进网作业中的其他工作情况说明。
六、复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并达到完整、清晰、能正确显示所要反映内容的程度。
七、填写人必须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写记录表,并在“签字”后面空白处签名。
附件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考核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续期注册考核类别
1.高压类( )、高压变电运行( )、高压线路运行( )、高压装表接电( )
2.低压类( )、低压线路运行( )、低压装表接电( )
3.特种类:电缆专业( ) 高压试验专业( ) 继电保护专业( )
续期注册考核情况
续期注册考核记录
(考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表编号:
(2009年7月版)
填 表 说 明
一、本登记表作为参加电工进网作业续期注册,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登记人除填写登记表外,还需要提供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一张。
二、登记人可以在制成的表格中手工填写,也可以在电子文档上填写后打印。手工填写登记表请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在所需填写的栏、表、框内,准确无误的用中文书写,如某些栏目无需填写,请在该栏目空白处用“/”表示。
三、除特殊要求外,登记表中有关需要用数字填写的内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登记表中带有“( )”的项目,登记人只需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前的“( )”内划“√”即可。
四、续期注册考核情况,由考核单位填写对登记人的考核成绩或考核过程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续期注册考核记录,由考核单位填写对登记人的考核意见,即“准予通过考核”或“不予通过考核” ,并盖章。
六、复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并达到完整、清晰、能正确显示所要反映内容的程度。
七、登记人必须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写登记表。
政策法规 - 持证人公告
持证人公告
来源:继续教育培训部 作者: 2010-7-7 访问量:73
关于开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续期注册的通告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16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颁发,南方电监局直接负责广东、广西、海南省(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的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经许可机关续期注册,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南方电监局决定从2009年 10月26日开始开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续期注册工作。申请人可就近到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办理点办理续期注册,续期注册的人员档案存放在续期注册地。
一、申请续期注册的年龄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五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表;
(三)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四)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以及触电急救实际操作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持证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后,再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第二款中(一)、(二)、(四)、(五)、(六)规定的材料,还需提供通过南方电监局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点: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9号
电话:0771-3219402 传真:0771-3219751 邮编:53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