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4]12号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受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图文件均须进行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除外)。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工程概(预)算投资额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基准标准附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根据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难易程度,按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规定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单个项目收费超过12万元的,按12万元收取。
施工图审查为合格的项目,其审查经费建设单位(业主)不得从该项目的设计费中扣除;审查为不合格的项目,其审查经费由建设单位(业主)从该项目的设计费中扣除。
建设单位(业主)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单位)作出的审查结论如有重大分歧时, 可由建设单位(业主)或设计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审费用由委托复审的单位承担,复审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的,复审费用由原审查机构(单位)承担。复审费用收取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的60%执行。
四、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修改时,原审查机构重审后,可按修改内容的概(预)算造价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分档累进计收。
五、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浪费,审查机构(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降低造价总额的3—5%技术咨询服务费。
六、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浙江省物价局
2004年2月5日
附件: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
注: 1、工程概(预)算额指委托审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2、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审查,不收施工图审查费;市政工程、图书馆、体育馆等公益、公用事业项目审查
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