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如何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
医患双方如何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有三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三种解决方式之间没有先后顺序,患者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来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是指在发生医疗事故赔偿争议后,患者与医疗机构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的方式使争议得以解决。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是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医疗机构应对患者或者其家属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与责任的承担者可以平等地对话,经协商拿出解决的方案。通过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有利于避免医患双方矛盾的激化,能节省解决争议的成本,避免因诉讼而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案例】
某患者吃午餐的时候喝了一些酒,而且吃得很饱,饭后他突然感到上腹部十分疼痛,被紧急送入某卫生院检查治疗。卫生院初步诊断为全腹膜炎、消化道穿孔、阑尾炎。随后卫生院给患者输液治疗,用药后,患者的腹痛有所缓解。几个小时以后,患者又出现腹部剧烈疼痛的现象,卫生院再次给患者进行肌肉注射。第二天,卫生院组织专家会诊,患者被诊断为急性胃穿孔、全腹膜炎、中毒性休克早期。当日上午,卫生院对患者进行剖腹探查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胃体周围有大量脓苔,有腐臭气味,腹腔里有大量胃内容物,在胃幽门处发现直径约0.8cm的穿孔。医生对患者进行了手术。
手术结束时,患者的妻子到手术室,发现患者的耳、手、足都发冷,瞳孔已经固定,呼吸停止,心脏没有跳动。卫生院立即对患者施行胸外心脏按压吸氧、注射呼吸中枢兴奋剂等综合抢救措施,但最终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同日夜间,某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接受卫生局的委托,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亡原因。该法医学教研室的鉴定结论认为:患者因饱食后出现急性胃扩张,引起十二指肠前壁急性穿孔,导致急性弥漫性化脓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致死。但手术加速了患者死亡。 患者死亡后,他的妻子和两个子女与卫生院达成医疗损害赔偿协议,协议规定,卫生院自愿一次性补助患者家属赔偿协议,协议规定,卫生院自愿一次性补助患者家属救济款18500元;尸检费800元和以前的零散开支一律由卫生院负责;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达成协议后,卫生院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半半个月后,患者的家属向该地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进一步鉴定死亡原因,明确患者的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该地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卫生院由于手术前和手术后的技术过失,导致患者急性胃扩张,引起十二指肠前壁急性穿孔,中毒性休克,手术已晚,延误了有效抢救时机,加上病情估计不足的剖腹检查,抢救力度不够,出现患者死亡,这是一级医疗技术事故。依照鉴定结论,患者的妻子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卫生院再赔偿医疗、交通、丧葬、死亡补偿、鉴定、被抚养人生活补助、精神抚慰等费用共计74560元。
『评析』
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医患双方必须按协议的内容处理善后事宜,否则,违反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卫生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尽到注意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义务,延误了有效的抢救时机,抢救力度不够,发生了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非正常死亡,依法应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患者家属与卫生院自愿达成了医疗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患者及家属在选择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时一定要注意,合法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所以在协商时一定要全面考虑,充分表达意愿,以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