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零一五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某某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乡人民政府。我乡政府章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
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群众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按照乡政府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乡政府报告或经乡政府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重大事项,主要指涉我乡政府稳定发展、重大管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我乡的长远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工作考核、工作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宣传、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四)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我乡政府机关站所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三)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农业生产经营与其他各项工程的安排。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二)重大管理事项;
(三)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四)重大工程发包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我乡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 乡政府所属辖区按照本办法要求和乡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明确具体授权额度标准,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上报乡政府
党组纪检办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我乡政府应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乡政府有关科室备案。超越本科室决策权限,需经乡政府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科室,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十二条 我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乡党委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六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事项、
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乡党委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乡党委会议由书记或乡长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或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六条中所列的(六)、(七)项重大事项和第七条所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由党委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乡长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委书记和乡长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乡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由乡党委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个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或乡长记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科室、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乡政府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科室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科室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群众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
事先征求县级相关科室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相关党委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相关工作人员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政法科室、纪检科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乡政府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乡党委会议或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3、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乡长主持的党委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党委书记或乡长有权依法作出最后决定,并应将决策结果报送县级主管科室。
4、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
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5、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乡党委会议上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
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科室,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科室或站所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科室或站所,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科室或站所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科室或站所年度工作责任考核内容,作为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政府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群众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
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乡党委书记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乡党委要加强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党政办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每年抽查和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纪检、党政、党建等科室应当通过党内巡视、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三条 对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科室或党建科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乡政府纪检监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