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应承担的责任
李律师和大家说一说,麦当劳餐厅作为经营场所为大家提供就餐,如果在这样一个就餐场合内发生这种伤害事件,作为经营者应承担哪些责任?
李律师: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包括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自己经营场所享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这样一个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或者是法定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很清楚,比如,宾馆、车站、码头、银行、包括餐厅公共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享有一个:保证来到这进行消费或者来到这未进行消费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那比如说,这样一个事情当中如果麦当劳相关经营者怎么做就算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李律师:在日常生活当中,以我们的生活经验来判断比如说宾馆应当有保安、监控设备,防止外人进入。像麦当劳这样的餐厅,我们认为这样的场所应该提供保安或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还有当危险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手段,防止损害或相应的危害扩大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有人在里面发生了打架斗殴,像该案发生了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作为麦当劳应在第一时间工作人员应采取措施。如在能力范围内采取相关的自卫行为或者防止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报警这些相应措施。
主持人:那如果他没有采取这些相应措施,作为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去世被害人的家属可以要求麦当劳承担什么责任?
:作为已经去世的受害人家属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麦当劳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在另一款规定很清楚,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对第三人造成侵害,他的员工或经营场所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了侵害,那么由他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第三者介入外力因素介入造成受害人侵害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是由第三人首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就应由张姓的犯罪嫌疑人,他们首先对受害人承担民事后果,比如,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甚至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一切费用。但是本案有第三者因属介入,先由第三人赔偿,当第三人找不到,或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经营者承担一个补充的赔偿责任。在本案来看麦当劳应承担一个补充的赔偿责任,先由侵权人刑事犯罪者对受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无力赔偿或赔偿得不到满足情况下,那么麦当劳餐厅就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至于麦当劳餐厅的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可以理解,比如说,我在餐厅就餐,我接受了你的服务,我在你这进行消费,你就应该保障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在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麦当劳餐厅里会有一些其他就餐者,或一些旁观者,那么旁观者面对这样一个如此残忍的伤害的行为没有上前加以制止或者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
仅仅是拍照也好拍摄也好这样一种行为,作为旁观者是否应为自己的这种冷漠,没有上前施以援手的行为,而也被追究一些责任?
李律师:回答第二个问题之前我先补充一下第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中经营者不但要承担来他的经营场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我们国家也进行了扩大,包括这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在扩大,把安全保障义务扩大到来到经营场所哪怕不消费的任何人,这也体现了对广大普通公众更高的一个保护。赋予经营者或经营场所提供者一个更高的社会责任。这一点需要我们全社会关注法律最全新的一个变化。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刚才提到的围观者在该事件发生时冷漠,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当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正在侵害,为了防止本人、他人或国家或者集体他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面受正在发生侵害时,享有一个正当防卫的权利。比如说,对侵害人实施一些行为对他造成伤或者亡必要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这里有一个误区,很多公众对《刑法》正当防卫的精神没有贯彻,大部分人认为正当防卫由受侵害者本人实施,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受侵害了大家理解由受侵害的本人对行为的实施者进行防卫,这样理解是不全面的。我们国家法律也没有排除,他人对受害者正在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这是法律的精神,也就是说看见有人受侵害,那么必要时可以拿起手里的物品,如棍棒或者凳子必要时可以对侵害人进行防止。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一个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就是当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的犯罪,比如强奸、绑架、杀人该类行为受害人或者其他人享有一个无限防卫权,采取防卫行为必要时造成侵害人伤或者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来看,作为在场的厨师,麦当劳有后厨,必要时厨师可以拿刀进行防卫,制止侵害人扎伤扎死侵害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场的公众如果手里有东西也可以进行防卫,这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个方面,公众对我国法律的精神理解不到位,第二个我们国家也有见义勇为的奖励制度,但没有强制性,是一个倡导性或鼓励性的。那么在该事件当中围观者冷漠付出惨痛代价,应该受到谴责,受到道德的谴责。这是一个,另外一个在个别发达国家有一种罪名,是见危不救罪,也就是说当一个人陷入危难时旁边有救助义务的人,能承担救助义务的人应该救助,如果不救助将承担刑事责任。这在今后法律发展中,必要时社会文明可以考虑在这方面立法规制,就是说有条件救助有责任救助而不救助,要承担刑责而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