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国家及其法治构造
税收国家及其法治构造
丛中笑
摘 要 “公共对价性”、“非营利性”与国家的“民主法治性”公共目的”及“国家目的”的两个面向。没有税收国家,就不可能有;反之,税收国家须营造一个完善法治的构造。税收国家的法律主义、平等主义和人权主义原则起源于财政民主理念,以此为导引完善财政立宪制度、财政分权制度和相关程序制度,由此为税收国家权力运作设定一个起码的边界。
关键词 税收国家 法治构造 税收国家界限 公共对价性作者丛中笑,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税收国家的理论线索
“税收国家”(Steuerstaat,TaxState)的概念最早来自于奥地利财政社会学家鲁道夫・葛德雪(RudolfGoldscheid)1917年《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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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一文中,主张税收国家作为“自然社会发展的结果,将会是国家向人民的需求愈趋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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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而给予人民者,却愈益增加”。
葛德雪的观点在西方经济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许多经济学家纷纷撰文反驳,其中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1918年的《税收国家的危机》(DieKrisedesSteuer2
税收范畴,共同的需求是税收的来源,它使税收成为一种必需。税收具有“共同对价性”(本质)、“非营利性”(界限)与国家之民主法治性相结合而成税收国家;税收国家的建置原则,必须反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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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目的”以及“国家目的”的两个面向。税本身有其界限,而不容逾越。当国家产生异化,逾越了税收的界限,则税收国家将失去存立基础。税收国家的界限,乃在于国家目的逐渐反客为主,而滥用租税之目的,导致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对调,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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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后果的脱勾。
熊彼特得出:国家的起源与税有关;国家的灭亡或结束也应该与税有关;国家的自治也与税有关。这不仅是因为支持国家正常运转的官僚体系就是随着税收体制的建立而建立起来的,而且更重要
staat)最具代表性。熊彼特从税收国家的源起、本
质与界限论述了税收国家的相关问题,希翼建构一套税收国家理论,并据以克服当时所谓“税收国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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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之困境。他论证现代国家源起于现代意义的
①参见[日]坂入长太郎:《欧美财政思想史》,张淳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347—348页。
②SeeGoldscheid,Rudolf,ASociologicalApproachtoProblemsofPublicFinance,(editedbyRichardA1MusgraveandAlanT1Peacock),NY:ST
Martin’sPress,1958,pp1202—2131
③SeeJosephA1Schurnpter,“TheCrisisoftheTaxState”,InternationalEconomicPapers(1954)No14,pp15—381④SeeJosephSchumperte,“TheCrisisoftheTaxStatee”,inJosephA1Schumpeter(ed1)TheEconomicsandSociologyofCapitalism,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91,p1391
⑤Seenote④,pp19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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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国家必须存在于保障个人利益有效运作的私人经济基础上,国家借助财政可以日益扩大其管辖权,并把其意志逐渐渗透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旦税收成为事实,它就好象一柄把手,社会力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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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握住它,从而改变社会结构。”在此基础上,熊彼特运用了葛德雪所提倡的财政社会学观点,得出以下结论:“财政的历史能使人们洞悉社会存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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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化的规律,洞悉国家命运的推动力量。”,()曾进,提出税收是现代国家主权之表征,税收国家乃现代理性国家之特征,就民主国家而言,税收非仅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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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上现实,而实寓有宪法上理念。
“税收国家”这一概念后为世界范围内财税法学界普遍使用并为中国学者日益接受。日本税法学
家北野弘久用税收国家作为指称一国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依靠税收的体制的宪法学概念,强调将宪法视为规定租税国家的税收方式和使用方法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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