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扣除的情况
05-07
消费税扣除的情况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2.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 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金银首饰(镶嵌首饰))
5.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7.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外购从工业企业购进和进口。从商业企业购进的,不得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 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金银首饰(镶嵌首饰))
5. 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除上述以外,消费税不存在抵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