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和会计的区别
在说明背书转让之前要首先要明确“背书”的含义。
背书通常存在于两大方面,先来说说财务会计领域中应用到的: 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编辑本段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编辑本段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编辑本段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编辑本段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背书的另层含义就应用在出口贸易领域的提单上,通常指提单的背书。
提单的背书是仅对于指示提单ORDER B/L来说的,其它提单,像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都不用背书。
(题外话——为了更好地理解背书转让:
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又称来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恶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 编辑本段指示提单分类
言归正传,要了解提单背书,就必须了解指示提单。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指示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而分为以下三种:
1.托运人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TO ORDER”字样,由托运人背书后转让,又称空白抬头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与记名指示提单(见2)不同,这种提单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转让时只凭托运人的空白背书即可,所以其流通性更大;
2.记名指示人提单: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TO ORDER OF ...”,根据指示方不同分为凭托运人SHIPPER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或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又称指示抬头提单;
3.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中“某某”相当于记名指示提单,“或指示”相当于托运人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指示提单背书有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和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两种:空白背书是由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此种流通性强,采用较普遍。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如信用证出口业务中,出口商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开证行的记名背书,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编辑本段背书提单分类
1.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 OF „,不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不定的其他人;
2.空白背书的不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不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不定的其他人;
3.记名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 OF „,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特定的其他人;
补充:在进口业务中,记名提单应有与提单收货人一致的公章真迹背书方可提货,指示提单应有提单持有人的公章真迹背书方可提货。
摘要:财务与会计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2006年2月15日新会计准则颁布后,财务与会计的内容更加紧密结合在一起,不易区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二者的关系,本文作简单的探讨,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财务会计区别联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务”与“会计”像是一对孪生兄弟,是那样密不可分,经常成对出现。过去,我们有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务与会计各司其职。财务定政策,解决对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会计定方法,解决经济业务事项的记录、报告问题。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2006年2月15日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包含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内容,还包括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内容,也就是说新的会计核算内容涵盖了原来财务制度的内容。同时,近年来在社会上形成了一股会计热,会计打假、不做假帐的呼声很高,在许多人的观念中,似乎会计已经取代了财务,财务的概念已经淡漠甚至含糊不清了,财务与会计的关系给我们带来许多困惑和不解。那么,什么是财务,什么是会计,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本文就这些问题作简单的探讨。
一、财务与会计的区别
笔者认为,财务与会计应有一个客观的界定,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概念不同
财务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融资和管理的决策体系。而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完整、连续、系统地核算与监督,通过对交易或事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并提供有关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资料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二)职能作用不同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侧重于对资金的反映和监督。而财务的基本职能是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侧重于对资金的组织、运用和管理。
(三)依据不同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具体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用由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定的。而财务管理的依据则是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管理当局的意图,单位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享有独立的理财自主权、自主决策权。
(四)面向的时间范围不同
会计是面向过去,必须以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是对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和记录。而财务是注重未来,是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在对历史资料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以及对未来情况预测和判断的基础上,侧重对未来的预测与决策。经济业务或事项应不应该发生、应发生多少,是财务需要考虑的问题。
(五)影响其结果的因素不同
会计结论主要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影响。企业选定的有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既受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限制,同时受到会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制约。而财务管理目标实
现的程度,主要受到企业投资报酬率、风险,以及投资项目、资本结构和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六)分类不同
会计包括财务会计(对外报告会计)和管理会计(对内报告会计),财务分为出资人财务和经营者财务。这里的出资人是指独立于经营者之外的投资者、债权人,既包括现实的出资人,也包括潜在的出资人,如尚未出资但准备对某单位进行投资或借款的人。出资人往往关心被出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而经营者在按要求对外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的同时,更关心内部管理会计资料。
二、财务与会计的联系
财务与会计既有区别,但同时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其联系主要体现在:
(一)两者都是为特定对象服务的
即存在财务主体和会计主体,作用的对象都是单位资金的循环与周转,主要对价值形态进行管理。
(二)会计是财务的基础,财务离不开会计
会计基础薄弱,财务管理必将缺乏坚实的基础,财务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将缺乏可靠的依据。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普遍采用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有利于为企业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资料,减少财务决策风险。
(三)财务与会计在机构和岗位设置上有交叉现象,在内容上没有明确的界限
单位在机构、岗位的设置上,除不相容职务以外,财务与会计岗位可以重叠。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同时也可以是单位财务负责人。有的财务部门或计财部门包括会计机构,同时履行财务、会计的职能。单位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单位要求,独立或参与单位财务计划的编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财务管理和重大财务的决策。实务中,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内部会计控制可有机结合。
三、明确财务与会计的区别与联系对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便于区分财务责任与会计责任
财务与会计的职能是不同的。在某些情况下,分清财务与会计的概念,明确财务、会计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如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必须明确会计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单位的责任,处理好财务与会计的关系。目前正在广泛推行的以代理记账为基础的政府会计集中核算,其基本前提就是单位理财自主权不变。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从单位独立出来,由核算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工作,但财务管理职能仍属于单位,单位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的财务管理权没有变,单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变,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一切开支必须经单位同意,核算中心才能处理。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仍是单位。核算中心是代理记账,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责任,会计核算中心不能越权、越位,更不得平调单位资金。
(二)有利于搞好教学与科研工作
学校在学科设置、课程安排上,应合理安排财务与会计的教学内容,不能偏废。学校培养的人才不仅要会算账,而且要善理财。在科研中,应加强我国财务与会计基础理论与实务研究,在吸收国外先进的财务管理方法、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同时,应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财务、会计的概念和法律法规框架。在内容上既要注重会计标准和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大的实际情况,将促进企业科学理财与加强出资人财务管理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