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简介
海洋大學商船學研究所(2006)
世界主要仲裁機構簡介
一、國際商會仲裁院(ICC)
國際商會仲裁院英文名為: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為:ICC.。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ICC是最具影響的仲裁機構。其成立於1923年,屬於國際商會的一部分。國際商會本身于1919年成立於法國巴黎,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國際商事活動的進行。它是一個國家間的商會,現有國家會員60多個。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續其促進和維護國際商事活動的目的。
國際商事仲裁院總部和其秘書局設在法國巴黎,與任何國家沒有關係,儘管它是根據法國法律設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委員來自40多個國家,他們都具有法律背景和國際商事法律及爭議解決的專業經驗。國際商會的仲裁員來自世界各個國家,其仲裁的一個主要特點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一個地方進行仲裁程序。國際商會仲裁院秘書局的工作人員也來自不同的國家,能夠使用多種語言進行工作。不可否認的是,國際商會仲裁院無疑深受歐洲法律和文化的影響。
二、美國仲裁協會(AAA)
美國仲裁協會英文名為: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AAA。美國仲裁協會成立於1926年,是一個非盈利性的為公眾服務的機構。美國仲裁協會的目的在於,在法律的許可的範圍內,通過仲裁,調解,協商,民主選擇等方式解決商事爭議。美國仲裁協會的受案範圍很廣範,從國際經貿糾紛,到勞動爭議,消費者爭議,證券糾紛,無所不包。與此相應,美國仲裁協會有許多類型的仲裁規則,分別適用於不同類型的糾紛。美國仲裁協會的總部設在紐約,在美國一些主要州設有分部。90年代,為開拓亞太業務,美國仲裁協會成立亞太爭議中心。近年來,美國仲裁協會又把目光投向歐洲,並在歐洲設立了分部。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員也來自很多國家,且數量達數千人之多。當事人也可以在其仲裁員名冊之外指定仲裁員。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所有案件只有一名仲裁員,即獨任仲裁員。但如仲裁協會認為該案件爭議複雜時,可決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從案件數量上講,美國仲裁協會的受案量世界第一。但其中勞動爭議等美國國內案件占絕大部分。,在2001年該中心受理了649件案件,比2000年上漲了26%.從而奠定了該中心成為世界商事仲裁領域的領袖地位。在2001年受理的案件中,請求金額和反請求金額超過了100億美元,其中,43%的案件爭議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部分案件爭議金額巨大)。來自世界63個國家的仲裁員和當事人參在為這些案件中。通常,從立案到作出裁決的期間為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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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案例選讀-補充教材
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
從1994年起,貿仲已步入世界主要仲裁機構的行列。在國際爭議受案量方面,貿仲一直排在世界前列。近年來,貿仲受理案件的爭議金額也有大副增長。隨著貿仲仲裁規則的進一步與世界接軌,和各項改革措施的實施,貿仲將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值得一提的是,貿仲在作為一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同時,現在也同時受理純中國國內性質的各類具備仲裁性的糾紛。
四、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
倫敦國際仲裁院英文名為: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英文簡稱為:LCIA.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機構,成立於1892年。原名為: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1903年起使用現名。1986年起,倫敦國際仲裁院改組成為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管理其活動。倫敦國際仲裁院設在倫敦,在仲裁案件中其主要作用是指定仲裁員和對案件進行一些輔助性的管理。它也設有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的成分也是多種多樣,可以適應各種類型案件的需要。
五、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心(ICSID)
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心英文全稱為: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簡稱:ICSID.它於1965年根據華盛頓公約而成立。總部設在華盛頓特區,是一個絕對地國際性法人組織。中心設立的目的在於增加發達國家投資者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的信心,並通過仲裁和調解方式來解決投資爭議。它要求爭議的雙方須為公約的成員國,爭議主體為國家或國家機構或代理機構。其解決的爭議性質必須為直接由投資引起的法律爭議。中心有其自己的仲裁規則,並且仲裁時必須使用其規則。審理案件的仲裁員,調解時的調解員須從其仲裁員名冊和調解員名冊中選定。其裁決為終局的,爭議方必須接受。
六、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
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英文全稱為: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SCC.
斯德哥爾摩商會成立於1917年,其仲裁機構組織設立於1949年。設立的目的在於解決工業、貿易和運輸領域的爭議。SCC的總部設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包括秘書局和三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三名委員任期三年,由商會任命。三名委員中,一名須具有解決工
125 授課教師:海安會秘書長 陳彥宏博士Secretary General:Dr. Solomo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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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爭議的經驗,一名須為有實踐經驗的律師,一名須具備與商業組織溝通的能力。SCC解決國際爭議的優勢在於其國家的中立地位,特別以解決涉及遠東或中國的爭議而著稱。
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英文名為: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英文簡稱為:HK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成立於1985年,機構設在香港。雖成立較晚,但借助於香港地理優勢很快發展為亞洲領先的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規則以UNCITRAL仲裁規則為基礎,當事人有很大地自由自行約定和設計仲裁程序。大致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每年受理200余件商事仲裁案件。中心還設有調解機構,調解包括家庭糾紛在內的各種爭議。近年來,由於香港回歸祖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受到其他仲裁機構的挑戰。隨著中國內地經濟地發展和加入世貿,香港仲裁中心開始致力於在中國內地推廣其仲裁服務,爭取更多的內地公司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案件。
八、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英文名為: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英文簡稱為:SIA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成立於1990年,設在新加坡。中心成立晚於香港,名稱也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相近。其仲裁規則也最大限度地以UNCITRAL仲裁規則為基礎,當事人有很大自治權。新加坡仲裁中心主要以解決建築工程、航運、銀行和保險方面的爭議見長。由於新加坡法院歷史上持有對仲裁予以干涉的態度,所以新加坡仲裁中心未廣泛地為世界喜愛。但近年來,由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受回歸影響,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逐漸掘起,趕超香港。對於中國內地與歐美公司的貿易,各方妥協的結果往往會選擇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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