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管理程序
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管理程序
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管理程序
1 目的
对现场监测的环境、样品、设备、人员等实施有效控制,以保证所有离开环境监测中心场所的现场监测工作质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客户要求或必须到现场进行的监测工作。 3 职责
3.1 中心主任负责来自省环境保护局等指令性现场监测业务接洽和协调; 3.2 合同管理员负责一般现场监测业务受理; 3.3 授权签字人批准现场监测工作方案; 3.4 监测业务科室负责现场监测的实施和控制。 4 程序
4.1 现场监测包括以下形式:
4.1.1 自带仪器设备到现场、由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实施的监测; 4.1.2 利用外单位仪器设备、由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到现场实施的监测。
4.2 合同管理员受理现场监测业务,监测业务科室主任下达监测任务。必要时,监测业务科室应编制现场监测工作方案,经总工室相关经授权人员审核、授权签字人批准后实施。
4.3 现场监测应由两名以上持证人员进行。
4.4 现场监测开始前应对现场环境条件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记录,确保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5 应检查现场监测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4.5.1 对自带的仪器设备在运输途中切实做好防震、防尘、防潮工作,必要时应进行期间核查。
4.5.2 使用外单位的仪器设备应确认其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校准/验证证书。使用者应在原始记录中附该仪器设备的有效证书复印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
复印件时,应记录证书的编号、检定/校准/验证单位及最近检定/校准/验证日期。
4.5.3 长期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的情况下,应由仪器管理员负责与借方签订仪器设备(租)借用协议,并纳入环境监测中心管理体系的管理,仪器设备的有效证书复印件由环境监测中心存档保管,在原始记录中不必附证书的复印件或相关信息。
4.6 现场监测必须按标准、规范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并认真填写监测原始记录。监测过程中若发生异常现象,可按《监测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处理程序》处理。
4.7 监测人员应参加现场监测的全过程,不得擅离职守,应在记录监测结果后再撤离监测现场。
4.8 监测结束后,由监测人员对需保存的样品安全、完整送交样品管理员妥善保存,直至样品留存期满。
4.9 现场监测结束后,按《监测报告管理程序》编制、审批和发放监测报告。
5 引用文件
《监测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样品管理程序》 《监测报告管理程序》
6 相关记录
《监测报告(方案) 审核签发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