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32年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超时效
被辞退32年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超时效
案情介绍:老薛原为原砀山县陈庄公社的话务员,于1975年到原砀山县邮电局,算作农工(临时工)干话务员、投递员工作,原砀山县邮电局按月向老薛支付劳动报酬。 1979年12月30日,安徽省邮电管理局下发《关于一九八○年第一季度使用临时工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凡使用计划外用工较多、至今仍未清理压缩的单位,应当按照省局
(79)邮劳字第311号转发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的通知规定,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进行清退。
原砀山县邮电局根据上述文件,于1982年将老薛予以辞退。1998年后,原砀山县邮电局分立为砀山邮政公司、砀山电信砀山公司、砀山移动公司、砀山邮政储蓄银行。 2014年7月30日,老薛向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老薛与砀山县邮政局存在劳动关系、由砀山县邮政局为老薛办理养老保险并给与补偿。该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老薛的申请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决定不予受理,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老薛不服上述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薛的诉讼请求。 老薛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理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老薛提起仲裁是否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老薛称原砀山县邮电局依据安徽省相关文件精神将其辞退。之后老薛未再向该单位提供劳务,单位未再向其发放报酬,故老薛此时已知道原砀山县邮电局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老薛一直至2014年7月30日才向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砀山县邮政局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并给予补偿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老薛上诉称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一直不停信访,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案件启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老薛认为原砀山县邮电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老薛于2014年7月30日申请仲裁,已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同时,老薛的诉求争议距起诉之日已有32年之久,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老薛没有依法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该相关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