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档案范本
卷 内 目 录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本卷共 页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审核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签字: 李妍 申请日期:2009年11月9日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 李妍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王强 委托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事宜 被委托人有权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 不同意□ 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09年 11月 9日至2009年
12 月 9日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李妍 王强
2009年 11 月 9 日 2009年 11 月 9日
经营场所证明
(附后)
注:1、自有房产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的,可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出租方、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企业、KTV 、营业性演出场所、餐饮、洗车、修车行业以及租用民宅办公的企业,请先在在窗口咨询。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登记机关核对。
行业管理或专项审批文件
(附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后)
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
注:“领执照人”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