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的制单要领
9.5 Essential Documents and Tips for Documentation under an L/C信用证下的基本单证及
制单要领
In examining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lways bear in mind such criteria as:
* Correctness: all documents under an L/V should be compliant to rel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the L/C clauses and terms, to other shipping documents, and to the goods (四个相符)
* Completeness: all shipping documents and their copies should be presented in sufficient quantities and all documents should be sufficiently filled out;
* Timeliness: all shipping documents should be prepared and presented in due course without any delay;
* Conciseness: all shipping documents should be clear and clean, without unnecessary information that may cause errors and troubles.
根据UCP6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可见,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除了严格审证外,最重要的就是制单了。如何确保我方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呢?就一般信用证的制单要领解释如下:
A. 基本原则
(1)严格认真审阅信用证的每一条款。比如,关于装运港,如果某一信用证第44A条规定为"Any port in China"或"China port"或"China",这就意味着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中国港口装运货物。但可能在货物描述中或者其他条款中出现"TOTAL INVOICE AMOUNT FOB Shanghai USD15.070,00"或者"DELIVERY TERMS: FCA Dalian, China"等条款,这样装运港就不是任选的,而是规定为上海或大连。又比如,在单据要求中只提出了4种单据,而在后面47A的附加条款中还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文件,这就要求至少5种以上的单据。还有就是一些 “软条款”——在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条款中加入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附加条件。这些都可能给制单和结汇带来重重障碍。总之,要认真审阅信用证的每一个条款,并将其前后联系起来分析,不能忽略任何一个条款,也不能孤立地理解和看待这些条款。
(2)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单据,填写相关内容。只要是信用证已经规定的内容,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写,字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包括信用证的措辞和拼写。比如信用证规定提单抬头为"To the order of the opening bank",那么提单上直接照抄该信用证的这句话是无懈可击的, 虽然有点傻。如果在这里的opening bank后面加括号,把信用证的开证行全名照抄,那就更好了。对于信用证对某些内容的描写错误,如果没有必要改证或者无法改证,就要按照信用证的错误写法填写,千万不要对这些错误进行“修正”,否则会造成符。信用证没有硬性规定的内容可以据实填写,但以不违背信用正已经规定的要求为限。
(3)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是一个整体,切不可断章取义。比如有的信用证对商品和服务的描述,除了货物本身以外,还有一些交货条件和其他内容。信用证对货物或服务的描述是一个整体,除了基本的货物外,还可能包含有其他服务,或者对货物的补充说明,或者附加限制。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一字不漏、一个标点符号不错的全文照抄。
(4)单据中对同一项目的描述在任何单据上都必须相互完全一致,这也是很容易出现
的错误。比如有的提单表明的发货日期是2010年10月6日,而在保险单上的“启航日期”一栏填别的日期。这就造成单单不符。又比如,提单的收货人是一种写法,而原产地证、熏蒸证明等,收货人却又是一种写法,这也是绝对不容许的。还有,受益人在不同单据上的签章方式差异很大。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制后面的单据时,把前面有相同栏目的单据拿出来比对一下,看单据之间对这个项目的描述是否一致并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5)严格控制单据的时间。有的单据之间时间上相差很远。最早的在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前,有的单据日期却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之后几天。除了少数特殊单据之外,所有单据的日期都必须在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后到信用证过期日期之前这段时间内。至于单据之间的时间差,虽然只要在上述时间段内是可以的,但还要考虑交单期限。所有信用证都规定有交单期限。通常会规定为货运单据日期后若干天内交单。但这个"货运单据"具体指哪个单据,莫衷一是。开证行完全可以依据最早货运单据的日期作为交单期限的起始日期的计算标准。这样,如果有些单据的日期太早,而提单、船公司证明等单据又太迟,中间相差达10天以上,势必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单的问题。通常在提单日期前3-5天准备好其他单据是比较合适的,除了那些特殊的单据外(如:受益人证明,说明受益人在发货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一套非议付的单据直接寄给了开证人;熏蒸证明,说明货物的包装箱已经经过了熏蒸处理,然后才用于包装货物)。
(6)最后一项原则就是,所有单据制作完成后必须进行交叉审阅。除了自己审查自己的单据外,必须请其他专业人员对整套单据做细致的审查,对关键数据进行核算确保有缺陷的单据不出门。特别是需要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单据(如:提单、保单、原产地证明、船公司证明、熏蒸证明、生产厂商证明等)。最好是由出具这些单据的一方提前制作副本文件文件,交给我方进行审查,改证其中的错误,然后再出具正式的单据。这些单据也要提前做好并寄给我方,以免影响按时交单。
要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不限于信用证的46A条款,47A条款,其他条款也会出现对单据的要求,要仔细审阅信用证的所有条款。
B. 具体制单要领
由于各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种类及内容各不相同,而且各种单据的款式也千差万别,所以这里只能以SWIFT信用证基本条款和国内通用的单据格式做些简要的说明。
(1)汇票
单据要求中不会出现这一项,因为这是受益人向议付行或其他银行收取货款的基本单据。除非受益人不想收回货款,否则,受益人都会出具汇票的。但信用证会对汇票的填制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凭 信用证号
L/C No…………………………
日期 支取 按利息 付款
Payable with interest @…………… % …………………
号码 日期 汇票金额
汉口
…… ….…… Hankow ………
见票 日后( 本汇票之副本未付)付交 中国银行 金额
At……………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款已收讫
此致
To:……………………………
……………………………
这里所列举的是国际上很多银行广泛采用的汇票格式。也有其他格式的,但基本内容一致。汇票的基本作用是通知受票人按出票人的指示,特定时间和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特定的人。
本汇票第一行,“凭…信用证号…”以及第二行开头的“日期…支取”表示的是出票依 据,亦即,出票人凭什么要求受票人按照出票人的指示支付汇票中的款项给指定的受款人。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该汇票是根据开证行于某日期开出的某编号的信用证而出具的。也就是说,由于某开证行于某日期开具了某号信用证,出票人现在根据该信用证,要求有关当事人(既可坑是开证行自己,也可能是受开证行委托的他方)履行付款义务。其中,“凭” ("Drawn under")后面填写开证行的全名(按照信用证上对开证行的描述全文照抄),“信用证号”("L/C No.")后面填写所依据的信用证的编号(遇有改证,则需填写原信用证及后来的修改信用证之号码)。接下来第二行开头的 “日期”自然是信用证的开证日期(遇有改证时,自然要填写多个日期)。“利息”后面,如果约定有利率,则按百分制计算填写;百分号后面填写计算利率的期限(每年,每月,每季度,或每日等,必须与百分号前面的计息标准同时填写,否则容易引发争议)。
第三行开头的号码和日期是本汇票的编号和出票日期。编号由出票人按自己的习惯编写 (不宜重号),日期则据实填写(最好是与该信用证下的其他单据相互照应或统一)。接下来,后面的汇票金额,用货币通用代码加阿拉伯数字填写在彩色粗线上。后面的“汉口”是汇票的出票地点,据实填写城市名称即可。
第四行的“见票…日后”("At…sight")指的是汇票的付款期限,也就是受票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兑现这张汇票。如果是即期,则需要在英文的"At…sight"中间打上三个"x",表示中间不填写天数; 千万不要将此处留成空白。如果有具体的付款期限,则直接填上阿拉伯数字加 "days", 表示受票人在见票后或者规定的日期后若干天兑现该汇票。也有按照提单日期或者汇票开票日期计算付款期限的,那就要填上"xxx days after draft (B/L) date", 即汇票开票日期或者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后付款。后面括号中的“本汇票之副本未付”是限制条件。
因为汇票通常一式两联,不可能要求受票人重复支付该款项,所以对于汇票的第一联而言,只有在其第二联(即副本)未付的情况下,受票人才会对第一联(正本)付款。如果在此之前受票人已经根据该汇票的第二联支付了该款项,则该汇票的第一联自动作废,这样受票人是不会受理(英文为honor, 而不是accept。在这里accept的意思是“承兑”——书面承诺在见到汇票后约定的日期来兑现这张汇票,支付其中的款项)这个第一联的。同理,如果第一联已经兑付,则其第二联自动作废,不予受理。
“付交中国银行”("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指的是收款人(即汇票的“抬头”),亦即受票人将款项付给谁。这里的中英文没有完全对应,英文是付给“凭中国银行指定”——即中国银行指定的收款人。不用担心,中国银行这样设臵汇票自然有其道理,他们会自己解决好的。接下来的“金额”就不能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了,而是用大写(in words,文字描述)。在这里货币不用代码,而是用其全名,以免误解。如美元不说"USD",而至少说"U.S. Dollars", 或者"United States Dollars",港币"Hong Kong Dollars"(或 "HK Dollars"), 人民币"Renminbi¥"(或"RMB¥") 等等。
接下来第六行的“款已收讫”后面是所收款项的理据,比如某发票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或者别的票据上的金额。通常用阿拉伯数字加百分号表示实际所收取金额与该票据总额的百分比,或者直接用货币代码加阿拉伯数字表示相关数额,比如“63000欧元中的42879欧元”。这样设计和填写,是为便于财务部门记账时分清往来账户及余额情况。
下面一项,“此致”不是客套语,而是汇票的实际受票人。信用证的受益人作为出票人,通常对议付行开汇票,所以这里应该填写议付行的名称。然后议付行根据该汇票对开证行(或偿付行,或其他付款行)开具相应的汇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时常出现开证行和付款行不一致的情况;此时,这里只能填写实际付款行的名称。
汇票右下角方框里的“上海机床进出口公司”是编造的公司印章。这里需要填写的是汇票的出票人。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这里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者是议付行。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受益人名称的描写必须与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描写完全一致。很多制单新手只填写信用证中对受益人公司名的描述,而忽略了信用证中关于受益人的地址等信息。要知道,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描写是一个整体,不可随意取舍或更改,否则将视为单证不符。另外一个值得一提的常见错误是签字(盖章)的方式,必须与受益人在本套单据其他地方的签字(盖章)完全一致,否则将视为“单单不符”(单据之间不一致)。
(2)发票
是基本单据之一,也是几乎所有货运单据的基础。发票的名称有很多种,最基本的是商业发票,是受益人作为卖方发货后开给买方(即信用证的开证人)的一种商业票据,也是信用证下其他单据的基础。因为有的单据由于篇幅限制,可能无法将有些内容完整表述出来,就只能援引发票了。发票的名称要严格按信用证的描述确定,有的信用证规定为"Commercial
Invoice", 有的却规定为"Invoice",还有的信用证对票据名称的规定中有拼写错误等等。要仔细审阅,参照填写,切不可随意更改。下面提供的空白单据中的发票格式,信签上方的题头作为各公司事先印制好的固定模板,可能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但在现在电脑制单的条件下,最好能正确反应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描述。至于其他的内容,如公司的电话、传真、网站、邮箱等,可以根据公司宣传的需要去自行添加。
中国石油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China National Petroleum and Chemicals Imp. & Exp. Corp.
Add: 38 Erligou, Xijiao, Beijing, 100000 Tel: 8610 xxx Fax: 8610 xxx, Website: xxx Email:xxx Say total value in United States Dollars two hundred sixty-two thousand only***
For and on behalf of
xxx Co.
第一行左边大格里的"To"后面填写开发票的对象,亦即“发票的抬头”。通常是货物或服务的买方,亦即信用证的开证人。必须将信用证中对开证人的描写全文照抄,不可有任何遗漏或差错。发票抬头右边的几个栏目分别是发票的编号、开票日期和自选内容。发票编号是受益人自己编制的,没有特别规定或要求。发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后——即使
信用证没规定“不接受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的单据”。在很多国家这种规定是贸易法规或惯例,不一定在信用证中另行规定,但还是要特别谨慎对待。发票的开票日期最好比提单日期早3-5天,无论实际开票(制单)日期是什么时候。发票日期下面的一格可以填写公司内部的文档编号(自己随便编,仅供公司内部归档之用,与信用证没有关系)。当然也可以在这里填写信用证编号。因为很多信用证都要求货运单据上显示信用证号码。接下来的一行,是关于货运线路的信息。可以不填写,或者直接设计为空白。但一旦填写就要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并且与提单和其他单据一致。关于运输港口的填写,见提单的填写说明。接下来的中间几列是发票的主题,分别反映运输唛头、货物描述、数量、单价和金额。信用证通常不规定唛头,所以通常为"N.M."或"N/M",即No Marks,无标记。
下一列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第45A条的描述,全文照抄。如果信用证中该条款列出了货物的数量、单价、金额,这些内容可以分别出现在右边的几列中,并与本列对货物的描述左右对齐,这样看起来一一对应,一目了然。如果信用证描述的比较笼统,则右边三列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栏目可自行据实填写,但要保证总金额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当然,有些信用证描写过于简洁,甚至影响到提单、原产地证等单据的填写。那么,可以在将信用证中第45A条的描述全文照抄的前提下,在后面加上括号,把一些主要的货物详情加以说明。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中其他条款对货物描述方式是否有进一步的要求或限制,以免单证不符。如果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很多,一张普通的打印纸不能全部打印出来,可以续页,直至全部描述完毕为止。接下来的是右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如果信用证中已有规定,则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信用证没有具体规定,则如上所述,据实填写,但以不违背信用证的其他规定内容为限。接下来的一行是总计,可以将货物的件数、金额等进行汇总。要特别注意信用证对发票金额的描写要求。表格填写完后,下面是金额的大写,即对发票总金额的文字描述。通常为"Say total value"或"Say in words"之类的开头词,后面再用信用证所采用的货币的全名加上文字的数字描述,将发票的总金额汇总。描述完后,最后要加上一个"only",表示金额描述到此结束。这些都填写妥当后,就该出票人(通常为信用证受益人)签章了。常用的做法是将本套单据的制单员(或业务员)的名字打印,并在下面另起一行,标注"For and on behalf of",再在下面一行或几行把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描述全文照抄(不可有任何遗漏或差错),最后由该业务员手签姓名,并根据公司的业务惯例加盖公司业务章(或公章或不盖章。只要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就可由公司按自己的习惯操作。但要注意所有该受益人签章的地方都是这个样子)。最后,对照信用证,检查是否有其他遗漏的内容或者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如有,加以改正。至此,发票制作完毕。
(1)装箱单
或称磅码单,是告知客户和承运人关于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方式、包装尺寸、体积等内容的一种单据。理论上讲,装箱单应该是对货物描述最详尽的单据。实际制作中,基本上是将发票的基本内容复制过来就可以了。只不过发票上的单价和金额在这里要换成重量和
包装尺寸。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不会对重量和尺寸作硬性规定,除非货物是以重量和尺寸作为计量单位。因此,这里的数据可以由卖方(即信用证的受益人)据实填写。不是每项货物都要有重量和尺寸,因为经常将几项货物装入一个包装容器,所以完全可以在装在一个容器里的货物任选一项,标明重量和尺寸,对其他的货物不做说明。但装箱单表格的最后一行,应该汇总货物的件数、总的净重/毛重和总的包装尺寸。在表格的下方将这些数据以文字的形式加以描述,并以"only"结束。最后就是按照发票上我方的签章方式,做完全一样的签字盖章。
中国石油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China National Petroleum and Chemicals Imp. & Exp. Corp.
Add: 38 Erligou, Xijiao, Beijing, 100000 Tel: 86 10 xxx Fax: 86 10 xxx, Website: xxx Email: xxx Say total seven hundred fifty pieces packed in xxx wooden cases weighing seven hundred sixty-five kilograms and measuring thirty-five point four six CBM only***
For and on behalf of
xxx Co.
(4) 提单
是所有货运单据中分量最重的单据,因为它是货物的物权凭证(instrument of entitlement), 同时也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协议,也是卖方交货的主要凭证。所以,提单的填写至关重要,虽然由船公司填写制作,但业务员必须了解其中各栏目的含义和填写要领,以便于熟练准确的审查提单内容,纠正一切可能的错误。提单的格式在不同的船公司有不同的设计,但基本内容是相似的。这里以中远集装箱集团的海运提单(见下文单据举例)为例,略作说明。
首先是发货人(Shipper),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通常都是填写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注意严格按照信用证对发货人的描述填写,全文照抄,不可断章取义或随意更改。规定之外的信息,可以用括号加上。有的信用证规定有第三方发货人,需要特别谨慎!
收货人(Consignee) 一栏非常重要,通常是不可以直接写开证人的,如果信用证规定开证人为收货人,就必须改证。如果是"to order"(或者"to the order",凭指定),照抄就可以了。此时由发货人在提单反面背书,指定收货人。如果信用证要求"blank endorsed",就只要在提单反面写上"Endorsed by xxx Co. on xxx ",然后按照受益人在他的其他单据上的签章方式签字盖章就可以了。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被背书人(endorsed to xxx), 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进行背书——在空白背书的格式基础上,在"endorsed"一词后面加上’to xxx"。不过,如果信用证规定背书给开证行,就要按照前面“基本原则”第2款对提单收货人的说明中对开证
行的说明,填写被背书人。这里"endorsed by"后面要填写背书人,即信用证受益人的全名——严格按照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描述,全文照抄。"endorsed by xxx on xxx (date)"中的"on"后面是填写背书的年月日,通常是在提单日期之后3天左右为宜,因为只有当你收到了船公司签署的提单,然后才可以对提单进行背书。在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情况下,受益人可能在提单日期前或者之后收到提单,容易忽略背书日期与提单上显示的装船日期之间的差异。
背书人自然要与发货人(通常也是信用证受益人)完全一致。背书人的签章必须与受益
人在签署其他单据时的签章完全一致。比如,打印受益人的全名以及签字人的名字,然后由其本人手签,然后再盖受益人公司的印章。受益人在别的单据上怎么签字盖章的,这里完全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就可以了。
接下来的通知方(Notify Party) 实际上指的是被通知方,也就是货物的实际收货人,通常是信用证的开证人。具体的要看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通常信用证中都会在提单的要求中写明"notify applicant"之类的语句,就是说通知方是开证人。这句话在提单中的具体含义就是,要求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通知买方来提货(当然提货是需要正本提单的,而且正本提单上要经过一些必要的程序,比如背书转让给这个买方,或者其他的授权提货等,而这一切都是以支付货款为前提的。如果买方——信用证的开证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从而也就没有获得提货权,那他是提不到货物的,除非他通过其他非常手段获得船公司的信任而使得船公司愿意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放货)。对制单人员而言,这里主要是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将信用证对开证人的描述全文照抄。必要时,可以在这些描述照抄完了之后,在后面用括号加上开证人(也就是通知方,货物的实际买主)的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曾经有一批货,由于通知方一栏没有填写通知方的联系方式,导致船公司无法通知他,最后只得将货物运回原装运港,然后由发货人在提供了通知方的电话后,船公司在提单的通知方一栏加上了这个电话号码,然后将货物又运往原目的地,并通知买方(提单上的通知方)来提货。等买方提到货物时,货物已经变质,无法消费,也无法销售了。
接下来的第4栏"Pre-carriage by"指货物以何种方式运抵装运港。除非信用证有规定通常无需填写。如果需要填写,就是"truck","rain","water","air"之类表示运输方式的词。 第5栏的"Place of receipt"指的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通常在发货人这边的某个地方,并属于运输线路上早于装运港的地点。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也可以不填。如果有规定,就按规定填写地名即可。
第6栏"Ocean Vessel Voy. No."是要求填写承运货物的船只名称及航次。由船公司据实填写即可。不可以为空白。其他单据上涉及到这个项目时,也必须严格按照这里的写法填写。
第7栏"Port of Loading"的填写花样很多。通常信用证都会规定装运港的。但规定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果信用证规定为"China",则可以据实填写装运港,并在后面加上"China"。但正如前面的“基本原则”第(1)条所述的那样,要综合信用证的其他条款,看是否对装运港有要求,以免随意选择和填写了信用证规定以外的装运港。当然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港,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填写。在确定了装运港后,对港口的填写方式也要特别注意。比如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为"China",而且别的条款中没有限制装运港,只是要求在货运单据中显示实际装运港,然后发货人选择了上海作为装运港,那么就有以下几种填写方式:
(i) Shanghai
(ii) Shanghai China
(iii)Shanghai, China
(iv) Shanghai Port
(v) Shanghai Port China
(vi) Shanghai Port, China
其中第(i)和(iv)是不可取的,因为这里没有明确表明这个港口是中国港口。千万不要想当然地认为上海自然是中国港口,地球人都知道。毕竟信用证是单据交易,相关信息必须明明白白地显示在单据上方为有效。有关各方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去查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信息,而是只看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况且,世界上同名的港口多的是,比如叫“的黎波里”的港口城市,全世界就有四个;“圣地亚哥”也是很让人迷惑的地名。世界上不知道有多少人不知道巴黎是法国首都,那么谁能保证所有人都知道上海是一个中国城市或港口呢?所以,不可以仅凭想当然,而是要在单据上清楚地表明“中国”字样,这样才从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其他的四种在这里都可以接受。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为"China Port", 则上述第(v)和(vi) 可以,其他的都不可接受。其中的Port和China是必不可少的,原因不必赘述。
如果信用证只是规定装运港为"China"或"China Port",而没有在其他地方规定具体的装运港名称,也没有要求货运单据上显示实际的装运港,那么是否可以在装运港一栏直接填写"China"或"China Port"呢?理论上是可以的,只是看起来有点傻!但实际操作中还是要据实填写实际港口名称的,这不构成单证不符。
如果信用证的条款之间有矛盾,对装运港的描述相互冲突,则以具体规定装运港的条款的描述为准。如本章9.8节信用证练习题中的L/C-4,在货物描述中有"DELIVERY TERMS: CIF GENOVA PORT, ITALY",但其第44F条的描述为"PORT OF DISCHARGE/AIRPORT DESTINATION GENOA PORT, ITALY",一个是意大利港口城市热那亚,一个是瑞士的日内瓦,二者明显冲突。本来应该是要求改证加以修正的,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改证,那就只能在制单时谨慎处理了。这里虽然涉及的是目的港,但如果这个问题出现在装运港的描述上,效果也是一样的。那么,制单时到底以哪个为准呢?提单上只能按照该信用证第44F条的规定填写"GENOA PORT, ITALY",而在货物描述中也是按照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填写"DELIVERY TERMS: CIF GENOVA PORT, ITALY".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港口的名称描写有拼写错误,导致出现了根本就不存在的港口名称,那又该怎么办呢?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改证,因为你无论将货物运到地球上的哪个港口,都是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信用证里规定的港口在地球上是根本就不存在的。不过,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改证,也只好按照信用证上的错误拼写,填写那个错误的港口名称了。毕竟信用证的有关各方只管单证表面上相符就可以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第8栏"Port of Discharge"是指海运船只能够到达或者按照约定应该到达的最终港口,所以称为卸货港。货物到达这个港口后就会从海轮上卸下来了。这个卸货港通常就是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因此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方式填写,不可有任何差错。比如本章9.8节信用证练习题中L/C-5的卸货港是"Buenoraires Argentina", 存在明显的拼写错误。那么制单时,对Buenos Aires的拼写只能按照错误的拼写;其次,该港口名称后面没有"Port"一词,而且
接下来没有用逗号隔开。这些细节都是容易忽略的,容不得丝毫马虎。
第9栏"Place of Delivery"跟第5栏"Place of Receipt"一样,是设计提单格式时预留的栏目,主要是为了有些合同或信用证可能的特别要求而准备的。通常是不用填写的,除非有专门规定。这个派送地点指的是货物在指定的卸货港卸下海轮后,是否要根据货主的要求(其实货主——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提单的发货人——也是根据合同或者信用证的规定而执行的)进一步往别的地方派送。比如,货物到达英国伦敦后可以卸船,然后改用内河船只溯泰晤士河而上,然后转火车运往英国某个内陆城市。船公司自然不会自讨苦吃的多此一举,除非货主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只要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在提单上也就不要填写这个栏目。曾经见过制单新手在此填写的是发货人所在国的某个城市或港口。实在令人匪夷所思!难道船公司要把货物从货源国运到了目的港,然后又从目的港千里迢迢地把货物运回货源国的另一个港口去?
接下来的一个较大的栏目是让货主填写货物详情的。不过实际操作中,承运人或船公司在制作提单时会按照货主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最左边的一列,填写的是货物的运输唛头。只要信用证或合同没有特别规定,这里是不填写唛头的。如果要填写,也要看本套货运单据的发票上是否有填写。如果发票上有,就按发票的样式填写;如果发票上没有,这里也肯定不会要求填写任何唛头内容,而是按照前面发票上的写法,写上"N/M"或"N.M."。然后按照要求,换行,标注集装箱(container)的编号和封签号。这可是必不可少的哟,除非没有用集装箱运送货物。因为每天往来于全球各地的集装箱数以万计,如果不标明所采用的集装箱的编号,货物之间就会乱成一锅粥,分不清哪个集装箱是哪个的。至于集装箱的封签号,是船公司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动过集装箱里的货物而做的一种防范标志。这种一次性的标志一旦破坏就无法还原了——至少理论上是这样!
第二列是填写货物的实际包装数量的。因为毕竟有些货主不愿意用集装箱运输,而是直接用自己的包装箱。那就要标明有多少件包装容器,或者用其他方式表示的货物数量。在信用证下制单时,要考虑这里所显示的包装容器数量与前面的装箱单所显示的是否一致。
第三列是货物的详细描述,当然是越详尽越好,以便于将来货主与船公司之间查验货物。不过在信用证中,最基本的要求是按照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描述全文照抄。但如果货物太多,太详尽,提单上设臵的空间不够用,则可以只选择一些主要的货物加以描写,然后在后面加上"Details as per Commercial Invoice No. 123 dated 18,6, 2012" (这里的发票名称是假设的,因为信用证上采用的票据名称可能是"Invoice", 或"Comercial Invoice",要依据信用证的规定而确定;后面的发票编号和日期也是假设的,要按发票的实际编号和日期填写),表示货物详情以该发票为准。但也可能出现另外一种极端的现象,就是信用证对货物的描写非常简洁,根本就看不出是什么货物。如"Goods in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 123 dated 14,9,2013"。这样的描写显然是不利于货主与承运人核查货物的。这时可以先将信用证的这种描述全文照抄,然后在后面用括号详细列明货物清单或者主要的货物名称。
第四列是填写货物毛重的。通常只写货物的总毛重。如果是集装箱,则只要未突破相应
型号的集装箱对重量的上限,就无需逐项填写,只写总的重量。如果突破了,就要分单项特别注明。不过实际操作中,船公司在接货时就会把关的,毕竟码头的吊装设备的承载是有上限的。这些重量信息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在散货运输或者拼箱的情况下,方便承运人计算运费(通常以公吨为计算单位)。
最后一列是填写包装容器的外形尺寸的。通常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这些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但如果是散货或者拼箱,则非常重要了,因为承运人将据此计算运费。计算标准是立方米。在散货运输方式下,最好的是以每件单独包装的容器为单位,分别填写,这样好统计货物的包装件数和大小,提货时较为方便。如果是集装箱,就无需写得那么细致,只需写个总的包装体积即可(计量单位是立方米,CBM 或Cu.M)。不过在散货运输的实际操作中,承运人是按照运费吨计算的,首先是在公吨数值与立方米数值中选择较大的一个作为计算基数,再与相应的运费单价进行运算。
关于货物毛重和包装尺寸,对于制单而言,最主要的是要与前面的装箱单相符合,不可前后不一,否则就构成单单不符。
接下来的第10栏,只需用文字描述货物的总件数和包装容器的数量即可。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则须说明集装箱的数量。最完整的表达方式是"Say in words total forty-four pieces packed in 。 这里面的信息是假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省略掉一些,只显示集装箱的型号和数量。因为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货物的包装容器、包装尺寸、甚至货物毛重都可以不写——只要没有突破相应的集装箱的有关上限。但在散货运输中,集装箱的数量不写,其他的都得写上。注意,这里既然是大写(in words), 除了集装箱或其他包装容器的型号外里包含的阿拉伯数字外,其他数字都不得用阿拉伯数字,而是用英文或其他规定的文字。货物的型号肯定无需出现于此。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描述要与其他地方所表述的货物的数量、重量和包装尺寸、容器数量等相符合,不可前后矛盾,必须仔细核对、检查。
接下来的第11栏,主要是填写右下角的三项。一是提单的签署日期和地点。这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交货日期,马虎不得,更不能为空白。应该是在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后,到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提单的签署地点,通常没有特别限制,可以与装运港不一致,据实填写就可以了。另一项就是最右下角的承运人签章,通常船公司或者其他承运人会如实填写的。但最好还是检查一下,免得后来发生不必要的争议。承运人签章的左边一个小格,是填写正本提单的数量的。必须填写,免得船公司在给货主的正本提单之外,又另行签发了其他正本提单,造成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或遭受风险。除此以外,第11栏中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约定填写或者不填写。
另外,提单中间还有几项也不可忽视。首先船公司会在中间货物描述栏的空白处(或提单的其他空白处)填写"CY-CY", 表明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的线路范围。这里表示的是"港至港",即承运人只负责在装运港接受货物,运往指定的港口,并将货物卸至目的港码头。还有一种是"W/W", 则承运人承担的运输范围稍有扩大,要从装运港的码头仓库接货,运往
目的港的码头仓库才算完成运输任务。只要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CY-CY条款通常是可以接受的。另外一个就是"Clea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 信用证一般都会以某种方式要求提单注明货物已装船。码头提单或者甲板提单,或者预借提单等表示货物尚未装船的提单通常都是不能接受的。至于货物是否清洁,最好还是注明清洁为好,而且船公司通常也愿意做此批注,只要货物及其包装没有明显的损坏。关于运费,要看交易条件。如果是离岸交货,自然是运费待收(Freight to collect)。如果是到岸交货,自然是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paid)。但也要注意信用证的措辞!有的信用证对运费待收的措辞是"freight to collect",但也有的是"freight collect"。运费付讫也是一样,要仔细查看信用证的实际措辞,马虎不得!曾有一法国客户与中国出口商按FOB广州达成一笔交易,信用证付款。但该法国客户为了图省事,把运费以现金形式给了中国出口商,让其代办运输。中国出口商在发货时,如约安排了运输并支付了运费,于是船公司在提单上注明"Freight prepaid"。结果交单结汇时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提单上标注的运费付讫与交易条件FOB 冲突,单据表面不相符。这种情况下,首先是要认真分析交易条件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可以跟客户要求更改交易条件,把FOB改成CFR。其次,如果不能更改交易条件,就要在提单中注明"Freight prepaid on behalf of the applicant (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把这个applicant 的名字直接写出来)",这样就不会出现刚才的那种问题了。
最后一点就是,提单是由船公司或承运人根据我方指示制作填写的,所以我方可以在发货前提供一个范本给对方,让其照着填写。然后将填写的提单副本传真或扫描件用电子邮件发给我方,进行认证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提单制单人与我公司分处异地时,考虑到提单原件的邮递时间,要特别做好前期工作,以免影响及时交单。
(5)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公司事先印制的格式合同类单据,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按投保人的指示,填写。这里采用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以为示范。
合同号和信用证号栏目,有信用证就填写信用证号码。如果没有信用证旧填写合同号。 被保险人,填信用证中对开证人(或者信用证所规定的其他方)的描述,全文照抄。中间的表格中关于货物的描述,空间很小,如果无法将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全文照抄的,可以选择货物的主要内容填写,然后加注"Details as per Commercial Invoice No. xxx dated xxx"即可。表格左边第一列的运输唛头要与发票一致。货物数量,只要写个总的件数即可。表格右 边的投保金额要按信用证规定的幅度填写。通常是按照货物价值的110%投保。那么如果信用证金额为USD15070,那么保险金额就是USD15070x 110% = USD16577;如果按照货物
接下来,表格下面的投保金额大写是把上面的小写投保金额描述成文字并以only 结束。 保费(PREMIUM) 是保险人的商业机密,通常填写"as arranged"。后面的“起运日期”(Date of Commencement)是保单的生效日期,必须与前面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的签署日期完全一致。
“运载工具”( PER CONVEYANCE)要严格按照提单上标注的运载工具填写的。
“自 经 至”(From Via To)指的是货物的运输线路,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路线范围。要严格按照前面的提单所描述的起讫地点填写。中间的“经”(via)通常无需填写,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要显示这些地点。
“承保险别”(Conditions)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险别填写。需要特别注意信用证采用的是中国人保条款还是伦敦协会条款,以免表述不清或错误。
接下来的“涉外货运检验人描述”和“保险人”、“赔款偿付地点”由保险人据实填写。作为制单人主要检查这个理赔地点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
“签单日期”(Issuing Date)是保单的实际签署日期,不得晚于提单日期,因为通常是先投保后发货。
(6)原产地证
有6种,这里选用的是中国一般原产地证的预制通用格式。
左上角第一项发货人,自然是按照提单,同时也要符合信用证对发货人(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的描述。
第二项收货人要与提单以及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千万别填信用证的开证人,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对提单的抬头(即收货人)的描述,并与提单完全一致。
第三项运输路线,与提单上反映的运输路线完全一致。
第四项是最终目的国,只要填写目的港或目的地所在的国别,无需填写具体地名。
第五项是由产地证的签发方填写相关内容。
第六项运输唛头(Marks and numbers)按照前面的其他单据上该栏目的写法填写。无标记的写法也要与前面其他单据一致,如N/M,或N.M.等。
第七项货物包装种类、包装数量及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与发票上的描述全文照抄并与信用证上的描述完全一致。如果货物描述很长,只抄写其中的主要的货物,然后加注"Details as per Commercial Invoice No.123 dated 18,6, 2012"即可。
第八项H.S. Code (协调制度编码,Harmonized System Code,是各国海关、司法、质检、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统一采用的货物分类编码体系)首先是要与左边的货物描述一项一项对应,具体的编码可以到有关部门的专用手册上查询,并据实填写。其中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事项。因为同一产品可以归属不同的类别,填写不同的H.S.编码,进口国的征税标准也许
会不同,所以要注意一下。
第九项货物数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写,并与前面的其他单据相符合。同时注意一下格式,要与左边货物描述列以及H.S. 编码列的各项相互对应。
第十项是据实填写本批次货物的发票号码和开票日期,要与前面的发票相对应。
第十一项是由出口商(这里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签字盖章,注明出口商申报并签署该原产地证的日期和地点。签署日期肯定要早于提单日期,因为货物要在装船前,经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检验货物,然后出具其原产地证明。至于地点,据实填写即可。另外切记出口方的签章方式要与本套单据的其他单据上的签章方式完全一致。
第十二项是本证的签发单位和具体验证人员签章。其日期通常会比出口方的日期晚一点点,但肯定在提单日期之前。其签字和印章,虽然信用证不涉及到这些,但我国对此有特定的验证方式。特别是信用证要求该单据需要经过一些认证(visa)时。
(7)受益人证明
其格式一般就是一个简短的函电,通常以"This is to certify(state) that ..."开头,由信用证受益人将信用证该条款要求的内容抄写一遍即可。不过,要注意最后的落款,要与受益人在其他单据上的签章完全一致。另外就是该证明的签发时间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比如,信用证要求受益人证明在发货后5个工作日内将一套非议付的单据用快递寄给开证人,那么该证明的日期应该是提单日期之后后。此证必须附上寄发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后5个工作日的邮寄或快递单据证明。
BEIJING LONGTAINDA CO LTD
No 123 Zhongguancun South Road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DOC CREDIT NUMBER: 18LC04/10359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ONE (1) SET OF NON-NEGOTIATABLE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FORWARDED DIRECTLY TO APPLICANT VIA COURIER SERVICE WITHIN FIVE (5) DAYS AFTER SHIPMENT.
张山(signature) For and on behalf of BEIJING LONGTAINDA CO LTD NO 123 ZHONGGUANCUN SOUTH ROAD
(8)熏蒸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熏蒸/消毒证书 编号No. 100
CERTIFICATE FUMIGATION/DISINFECTION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 品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产地 Place of Origin
报检数量
Quantity declared
启运地
Place of dispatch
到达口岸
Port of Destination
运输工具
Means of conveyance 杀虫和 / 或灭菌处理 DISINFESTATION AND/OR DISINFECTION TREATMENT
日期 药剂及浓度
Date
Treatment FUMIGATION
Chemical and Concentration Duration and Temperature METHYL BROMIDE.48g/m3 24hrs. 120℃ 处理方法 持续时间及温度 附加声明 ADDITIONAL DECLARATION 印章 签证地点 Place of Issue 签证日期
Date of Issue
Official Stamp
授权签字人Authorized Officer 签名 Signature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及其官员或代表不承担签发本证书的任何财经责任.
No financial liability to this certificate shall attach to the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Authorities of the P.R. of China of and of its officers of representatives.
主要是用于证明货物的包装(特别是木箱)经过了熏蒸处理,以杀死里面的虫子或虫卵,避免害虫的传播。中国有事先印制好的统一格式,发货人填写相关内容即可。
其中的“发货人名称及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就是提单上的发货人,通常也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以其填写方式要与其他单据上的描述完全一致。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自然要与提单上的收货人的写法完全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在这里错误地填写信用证开证人信息,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收货人名址在任何单据上的描述都是完全一致的(比如"To order"或"To the order"等)。 “品名”(Description of goods)可千万不能填写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而是据实填写木箱或其他包装容器,或者按照信用证规定需要熏蒸的其他东西。
“报检数量”(Quantity declared)指的是需要熏蒸的木箱或者其他包装容器的数量。无需与货物的包装数量对应,可以多一些,因为一次可以申报多个包装箱一起熏蒸,备用。
“启运地”(Place of dispatch),“到达口岸”(Port of Destination)和“运输工具”(Means of conveyance)自然是要严格按照提单和其他单据上的描写方式照抄,做到相互一致。
“杀虫和/或灭菌处理日期”一定要在提单日期前,因为货物的包装箱要提前熏蒸处理,然后用于包装货物,然后才运到装运港装船出运。至少要比提单日期提前6-7天。
后面的“附加申明”中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据实填写即可。不过通常的签证日期会晚于上面一项的“杀虫和/或灭菌处理日期”因为肯定是熏蒸处理完了才出具该证明的。至
于“药剂及浓度”、“处理方法”、“持续时间及温度”等栏目里所填写的内容,是因为有的业务新手可能不太懂这些基本要求,所以这里填了个示范性的内容。实际操作中要据实填写。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万一单据中出现了不符点,而且不能更换单据,可以手动修改错误之处,然后加盖受益人公司的校正章,但每份单据上的校正章修改处不得超过三处。
以上就是一般信用证项下常见的单据的制单要领。随着具体信用证要求和实际操作条件的变化,还可能出现一些其他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