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展望
□ 胡博文
2012.5.18人民法院报
严格意义上讲,诉调对接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指的是一种工作方法,理论上对诉调对接较为流行的定义是: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诉调对接中的“诉”代表法院诉讼系统,“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系统。诉调对接实质是法院诉讼系统与法院外非诉调解系统的相互对接,形成人民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在职能上良性互动、在作用上优势互补。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属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畴,在自下而上的改革创新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障碍,对于这些问题,仅靠法院一家或者几个相关的独立部门是不够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共识,需要上升到国家司法政策的层面进行统筹和安排。只有这样,社会大调解的格局在整个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诉调对接在社会大调解中的功能和定位,才能得到充分的确定和明晰;社会公众对诉调对接的正义性、合理性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和理解。只有这样,才可能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从机构上、组织上、法律上、财力上保障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行,才能使这种工作机制在司法现代化和国家法治进步上起到更为现实和深远的意义。诉调对接法律建设还需加强。诉调对接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法律、法规、政策甚至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的支持,而现行的有关诉调对接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司法解释或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文里,层级不高,内容简单、宽泛。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诉调对接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如何开展诉调对接,其具体的操作程序、组织架构,诉调对接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关系等均需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做好这一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从技术性法官到社会性法官的转变。诉调对接更强调法官的社会属性,首先要求法官学会走群众路线,走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三大法宝之一,法官要走出象牙塔,走下审判台,走向基层,了解基层,拉近法官、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诉调对接要求新时期的法官走群众路线,学会做群众工作,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要求法官增加社会经验阅历,生活需要司法,司法也需要生活,一定要深入生活,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求,深入了解矛盾纠纷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才能将诉调对接工作做实做好。第三就是一定要充分了解国情、区情、社情、民情。法官要通过“接地气”,要通过把“最后一道防线”的工作做到前端去、做到第一线去,充分了解我们生存土壤的酸碱度,充分把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
从单纯依赖政府力量到依靠民间力量的转变。诉调对接要依靠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但不能单纯的依赖政府。在诉调对接的过程中,要充分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注重培养和提高社会自治和自我消解矛盾的能力,为社会自治组织形态的形成创造宽松氛围。诉调对接在价值取向上,一端是社会自治取向,另一端则是法律服务和司法利用取向;在运作方式上,分为公益型和市场型两种基本类型,而中间不同层次的社会或行政性纠纷解决机构,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和利用司法的途径。应充分动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群团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等民间力量的参与,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探索市场化与公益化并行的纠纷解纷机制新路径。
由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到具有普适性法律效力的正规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圈子在缩小,尤其是在城市,居民成分多元化、居住分散化、生活私密化、工作流动化的倾向增强,这就给主要适用于熟人社会的传统民间调解方式的适用带来了新的困难。尽管在当下中国“大调解”改革中,民间调解有扩大适用的趋势,但还是摆脱不了民间调解原本属于基层社会老百姓之间纠纷解决机制的窠臼,无法满足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和社会层次较高的当事人的准司法需求。加大对民间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使民间调解走上调解主体的多样化,调解程序的规范化,调解内容的专业化健康轨道。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