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成套设备购销合同(恒顺源)
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500t/d(加强型)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
设备名称:化验室成套设备需 方: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供 方:昆明恒顺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地点: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石宝山签订时间:
设 备 购 销 合 同
年 月 日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昆明恒顺源经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号:XY2009-S4-16
签订地点: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石宝山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则,为维护甲乙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保证双方合法关系的顺利开展,结合甲乙双方及购买设备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加强型) 熟料水泥生产线化验室成套设备采购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等:
1、设备名称:化验室成套设备 2、规格、数量、供货范围: 详见附件:《技术协议》
4、制造厂家:昆明恒顺源经贸有限公司 5、商标:
7、交货时间: 合同书生效后60天内合同产品全部交清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车板)。
8、交货要求:
(1)合同签订生效后, 乙方在10日内把生产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监造人员有权参与检测过程、查阅生产计划,交货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包括外购件合格证,设备部件材料检测报告,机械性能参数报告,热处理报告);
(2)乙方应在交货前一周内将交货清单一式两份由特快专递邮寄至甲方。交货清单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部件名称、装箱件数、包装形式、箱号、外形尺寸、净重、毛重、卸车注意事项等;
(3)交货时间指合同产品全部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时间;
(4)乙方应在发货前一周,将发出的产品合同号、名称、箱件数、包装形式、单重、总重传真给甲方,以便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
(5)合同标的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双方验收后,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质量要求:
本合同产品应符合和达到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2、技术标准:详见附件:《技术协议》。 3、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乙方应保证本合同产品在负荷生产后的一年内无任何制造质量问题。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石宝山)。
2、交货方式:一次性车板交货或分批交货。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2、费用负担:运输费用(含运保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含现场卸车费)。
第五条、包装标准、包装要求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包装标准应满足要求JB/ZQ4286-86《包装通用技术条款》和乙方企业标准的规定,产品包装必须适应进行长途运输及多次搬运;
2、未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缺件、质量下降等其它产品质量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并及时给予解决; 3、乙方在包装箱或裸件上必须醒目地表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重量(净重/毛重)、外形尺寸(长×宽×高)、起吊部位标记、运输注意事项及有关安全图形标记;
4、产品包装必须有防锈蚀、防潮措施,大型裸件和易变形产品应按规定装箱或装车并应有相应的防变形垫板、支撑及拉筋,组装件应有明显、准确的组装、对接标记;
5、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应,不回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6、每个包装箱内附装箱单(密封防雨)一式二份;箱内产品应挂标签(牢固),标签所列内容与装箱单相符,装箱清单的内容包括:箱内各种零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重及本箱货物的毛重等。 第六条、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一、 验收标准: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二、 开箱检验:
(1) 产品到达甲方安装现场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根据合同规定,
对其包装、数量及质量进行开箱检验。
(2) 货到现场后,甲方在一个月内通知乙方开箱检验,乙方接到甲方
通知后务必于3天内到达现场开箱验货,若乙方不能按期到达现场的,甲方有权自行进行开箱检验,乙方对甲方所查的缺陷,缺件应无条件认可。若验收发现乙方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规定的要求,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并从质保金内扣除相关费用。
三、 产品验收:本合同产品负荷生产一年后的15日内,供需双方按合同、 合同附件和有关图纸资料进行产品验收。
四、 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在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 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年内提出异议。
五、若验收发现,乙方发货数量不够,则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按合同要求补齐货物或退还不足部分的货款。 第七条、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伍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 经甲方确认,乙方全部设备部件生产完成并具备发货条件,甲方支付乙 方合同总价80 %的提货款并退还乙方伍万元保证金。
三、乙方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并经调试正常,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15%的货款。
四、在甲方支付提货款后,乙方须在10天内提供甲方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 五、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合同设备正常运行6个月后支付,但应扣除由于乙方责任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合同期限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逾期罚款。罚款的金
额为每拖期一天罚款伍千元,但罚款总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乙方逾期超过30天未交货,应视为乙方违约,除承担逾期罚款外,还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向甲方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总货款20%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付货款。
(2) 乙方所交货的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如
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双方协商),如果甲方不同意利用,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具体时间双方协商,以不影响设备安装为前提,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发生费用。乙方若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3) 货物错发或漏发的,乙方除应负责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
际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
(4) 乙方不能提供有关卸车证明或未按合同有关条款,致使甲方无法
卸货的,由此造成的卸车等费用及运输罚款,应当由乙方偿付。
(5)设备到达甲方工地后卸货时,造成设备损伤,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二、 甲方违约责任:
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产品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20%。 三、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后,若需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四、本条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 本合同总价为该产品的最终价格,不受市场因素影响。但供货范围 如有增减,其总价也相应增减(双方另行商定)。若因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缺少或漏了设备正常运行所必备的附属设备或材料,发生此费用也视为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二、 甲方欲知或技术文本中尚未明确的技术参数(含部分零部件规格型 号),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无偿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与甲方一道共同确认。
三、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均由乙方制造,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外协、配 套件生产厂家应符合技术文件中所列单位,如需变更应取得甲方同意)。技术协议中尚未确定的外协、配套厂家,乙方在择优选用后应传真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认可,15日内甲方没有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默认。
四、 乙方产品铭牌(含配套设备)的型号与尺寸应符合JB8-82《产品标 牌》的有关规定。
五、 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邮寄至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公司办公室收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石宝山,邮政编码:655002电话:0874-3983097,0874-3983067,传真:0874-3983066)。
六、 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均需得到甲乙双方的书面认可,甲方联系人为 张维、邱学忠([1**********],[1**********])先生,乙方联系人徐林先生(地址:彩云北路鸣泉机电市场53号,邮编650217,电话0871-6305007, [1**********],传真0871-6305008)。
七、 售后技术服务:
1、 安装调试:乙方选派身体健康、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免 费到甲方现场指导产品的安装、调试、详细解释产品安装调试的技术资料和要领,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正确示范,协助解决安装调试中的技术问题,并对安装质量予以确认。
2、在设备质保期(符合生产后的12个月)内,乙方应保证全面的无偿技术服务,乙方所售设备出现性能或质量问题时,乙方应积极加以解决,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设备现场,并承担设备检修的一切费用,甲方保留索取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八、 产品因制造质量而导致修理或更换的,乙方应承担产品修理或更换 时的逾期交货责任。
九、 产品出厂前防锈与涂漆的质量应符合JC/T40291《水泥机械涂漆防 锈技术要求》标准的规定。
十、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随机技术资料(总图、分总图、部件详图及安装、 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件清单及图纸)一式六套。
十一、 乙方常年按最优惠价格向甲方供应合格的产品。
十二、 乙方应保护甲方在所订设备的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 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由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廉政协议:为加强建设,创建清廉健康的合作环境,确保双方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共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1、甲乙双方在业务交往中,不论是单位或业务经办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如: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 向对方工作人员或亲属进行索贿、行贿。
2、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教育本单位人员,禁止在业务活动中进行索贿、行贿,亦有权拒绝对方人员的索贿、行贿行为。
3、甲乙双方在经济交往中的任何一方让利(返利)、回扣(佣金)、奖励等均已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通过双方财务部门收、付结算。
4、若业务员提出索贿要求而影响甲乙双方的正常业务时,任何一方人员均有权向对方最高领导投诉。
5、任何一方若对对方人员或亲属发生行贿事实,另一方除责令当事人如数上缴外,还有权向行贿方单位,按行贿价值金额的10倍收取廉政建设违约金,并可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
6、任何一方若以索贿和行贿造成对方严重经济损失,当事方应按实际经济损失的两倍赔付受害方;受害方除对索贿、受贿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有权依法追究行贿方单位的法律责任。
7、本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书面补充。
第十二条、本合同附件与招、投标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从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合同一式陆份,需供双方各持叁份。
乙方:昆明恒顺源经贸有限公司 甲方: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彩云北路鸣泉机电市场53号, 单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石宝山 法定代表人:裴景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650217 邮政编码:655002 电 话: 0871-6305007 电 话:0874-3983097 传 真:0871-6305008 传 真:0874-3983066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开户银行:曲靖市建行南宁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81 税 号:[**************] 税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