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民委员会、村小组(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制度》、《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固定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上,以街道办事处、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为依托,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将“三资”委托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管服务中心,由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性质为非经营性服务组织。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由街道办事处责任、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纪检、司法、财政、农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领导组织,领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管理理服务中心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行三种管理方式,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和资源联合协管,采用两套工作流程,即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管流程。
第六条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核算。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村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代记账,资金使用由村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组报账员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其他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
第九条 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视其资金的大小,分类别确定资金的审批限额,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做到先审批后使用。
(二)实行印章、签名、公章预留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定审批人所用印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以书面形式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预留。凡无预留印章、签名或公章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有权拒付资金,有权拒绝入账。
(三)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定期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并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并追回现金,严禁用未经审核的单据底库。
(四)各类收支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六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民主理财小组签章、有村居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报告制度,工程立项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审核,工程建设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杜绝高利贷款,定期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及时结算,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债务。
第十二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及时、定期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随时受理村民查询。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建设公益设施(包括植树造林)及发包、租赁、出售、转让资产(包括林木资产)等,应由村“两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专家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资产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需上报市农村集体“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注:设在市财政局)符合,实行市统一监管。
第十五条 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城中村”、无地村、可通过集体产权办法另行规定,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准本组织所拥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和“五荒”(荒地、荒山、荒草、荒水、荒滩)等资源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建立资源台账。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台账,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等资源发包、转让,由村“两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
心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满,条件相同,本村村民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发包。
第十九条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应当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租赁方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并及时公开。村、组应当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归档管理,并到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文山市“三资”监管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三资”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对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盘点、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资金、资产、资源流失。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专职总会计、总出纳员各1名,负责办理各村会计业务和“三资”管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5—7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非主管财务的村主要领导担任,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民主监督: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产、资源的出售和发包情况;
四检查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按照各自的职责,据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审计监督,要求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对村集体“三资”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市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村集体“三资”专项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村干部离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和检查监督。
审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村集体“三资”严禁向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加重村集体和农民负担。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资产、资源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偏亲向友。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纪工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全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 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三) 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 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 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 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省、州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