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
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
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工作及闵行区“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区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及我镇实际,为加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特制定“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政策依据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关于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浦江镇关于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的暂行办法》(闵浦府[2002]31号)、《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工作的意见》(闵委发[2003]23号)和《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闵委发[2009]15号)、《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闵委发[2011]36号)。
第三条、改革原则
3、维护农民利益。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成员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改革,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和城市化成果,拥有长期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4、实行民主决策。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讨论和表决,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5、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沿革的实际情况,实施因地制宜、分别指导、形式多样、一村一策等改革路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三者利益关系,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6、发展集体经济。以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基本前提,建立产权明晰、农民持股、民主管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建立健全农民长效增收机制奠定物质基础。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7、镇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改革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经济、信访、民政的副镇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组成。
8、镇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9、拟实施改革的村都必须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改革工作小组”)。村改革工作小组是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办事机构。
10、村改革工作小组成员5—7人,现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担任组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总会计,村民代表任组员,其中村民代表不少于2名。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
11、村民代表会议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决策机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一切重大事项,包括改革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都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1)村民代表会议可根据村的规模设定不同的代表人数,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5人。村民代表按照《上海市实施办法》推选产生。
(2)村民代表会议对重大事项表决必须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且同意的票数超过代表总数的50%,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必须由同意决议的村民代表签名。
三、改革范围和形式
第七条、改革范围
12、改革范围为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13、列入改革的资产可以是存量资产(包含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也可以是增量资产(即: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增资扩股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用货币参与投资。)。
第八条、改革形式
14、不与撤村同步改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将经营性存量资产以农龄量化给村民,土地和非经营性资产暂不量化。
15、与撤村同步改革的,应将全部存量资产量化分配。
四、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第九条、资产评估
16、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镇级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推荐评估机构(不少于两个),并根据改革要求明确评估方法(一般为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的选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村改革工作小组应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评估要求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
18、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先提交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预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应向村民代表会议出具评估结果确认建议。
19、村民代表会议在听取评估机构的评估情况说明和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结果确认建议后,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评估结果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村民代表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和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村民代表提出的疑问作出解答。
20、村民代表会议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应在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评估结果确认建议书后的30天内完成。
21、村民代表会议连续两次不确认评估结果,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另选合适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资产的界定
2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由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1)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国家法定减免税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村集体资产的其他资产。
(2)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由区、镇人民政府以无偿调拨款项、实物以及税收通过财政返还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镇集体资产。
(3)外单位或个人投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股权,以所占股权比例界定。
(4)撤制村集资兴办的农田基本设施、自来水管线、照明、广播线路等公益事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按各出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产权界定。
第十二条、土地补偿费的界定
2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获得的土地补偿费,50%界定为镇集体经济组织,50%界定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24、村民小组(生产队)依法获得的土地补偿费,30%界定为镇集体经济组织,30%界定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40%界定为村民小组(生产队)。
五、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土地的处置
26、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必须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目前使用的土地权属进行全面清理和界定。
27、不撤村改革的,对改革时尚不能变现量化的土地,遇征地获得的相关补偿费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撤村时再追加量化。
第十四条、当年收益分配
28、改革当年分配应严格按镇政府制定的当年分配政策执行。当年分配方案由镇政府严格审批把关。当年分配额一般应
按分配政策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前预提。
第十五条、预提改革工作费用
29、撤村改革的,在核定可量化资产净额前,应为改革工作预提适当数量的费用,用于支付资产评估费、村民代表会议会务费、村改革工作小组中没有固定收入成员的工资补贴、交通费补贴等。
30、预提费用的数额由村改革工作小组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镇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统筹基金
31、为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在界定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净资产总额中抵扣预提改革工作费用后,提取5%—10%作为资产处置统筹基金。撤村改革的,资产处置统筹基金由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代管,专款专用;不撤村改革的,资产处置统筹基金从尚未量化的资产中安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结存的资产处置统筹基金,应适时按原量化方式追加量化。
第十七条、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
32、不与撤村同步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先将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折股分配,土地和公益性资产暂不列入量化分配的范围,待撤村时再进行处置;与撤村同步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全部集体存量资产量化折股分配。
33、不撤村改革的村级集体资产经过评估确认后,从经营性资产中预留出一部分资产,改革时作为集体股,其收益用于村委会日常开支、村宅管理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区属国有和镇集体资产的处置
3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界定为区属国有的资产留在改革
后的村公司,由区国资办委托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3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界定为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一般以优先股或债权形式留在改革后的村经济组织。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与改革后的村经济组织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优先股的股利或债权的利息。优先股股利或债权利息应主要用于本村的社会公益事业。
六、资产量化享受对象
第十九条、资产量化的对象
36、村集体资产量化享受对象是:自农业合作化195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或至转性之日止,户口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7、村集体资产量化,统一按“农龄”计算。
第二十条、农龄的计算口径
38、农龄从16周岁开始计算至户籍转性文件下发之日。
39、农龄计算时间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不满六个月,按半年计算;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二十一条、特殊对象的农龄计算口径
40、本镇(公社、乡)村、队推荐或介绍援外、支边支疆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农龄。
41、婚嫁人员,以户口迁移日为界限计算农龄。其中嫁出后以户口迁移日为界限计算出嫁前农龄;嫁入后以户口迁移日为界限计算嫁入后农龄。
42、服役前户口在本队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其服役期视同劳动时间计算农龄,服役提干后的军龄不算农龄。
43、插队落户的知青按劳动时间计算农龄。
44、死亡人口按死亡日为终止计算界限,其农龄分配金由继承人享受。
45、1956年1月1日后迁入的外来家庭,凡由镇(公社、乡)、村两级统一安排,并实际参加劳动的农龄自迁入后,实际劳动年月日起算。未统一安排迁入的外来家庭,原则上不计算农龄。
46、服刑人员:凡判缓刑、户口不迁出生产队的,计算农龄;凡判实刑、户口外迁的人员,服刑期不计算农龄。
47、因冤假错案服刑的,凭司法部门的证明,在监狱服刑期间作农龄计算。
48、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计算农龄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量化资产的兑付形式
49、量化资产原则上以股权形式折股。下列人员可在获得股权后以现金兑现,且不再入股:
(1)至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改革日已故村民;
(2)插队落户的知青;
(3)出嫁户口已迁出本村的村民。
七、资产转让
第二十三条、资产转让
50、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特别决议(80%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含债权债务)可由镇资产投资公司收购变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注销工商登记。
51、镇资产投资公司不收购的,可进入公开竞标程序,镇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竞标方进行资格审查。
八、产权制度改革
第二十三条、组织形式、参股对象及股本结构
5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社区股份合作社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到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53、参股对象:凡户口在村、劳动关系在本村的村民以及劳动关系在镇(社)办企业、镇政府机关、镇属事业单位的非列编人员,都可根据本人自愿,按照每人一股认股;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参股的村民,需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54、股本结构
(1)撤制村原则上不设集体股,未撤制村可增设集体股。
(2)集体股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20%。
(3)村民股不得低于总股本的80%。
第二十四条、股权管理
55、村民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净资产量化折股和以货币投入形成的股份。原始股股权不得退股,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对新增人员和股民死亡,可以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进行新增入股或退出股权。具体操作方案由各村改革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入改革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细则。
56、集体股
(1)集体股按同股同利原则,享受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利润分配。
(2)集体股撤村前不得退出追加量化。
第二十五条、章程
57、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的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应明确下列内容:股权形式(现金股、资产折现股),股东会的职责,召开会议的方式、时间及议事规则,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董事长及董事会各自的职责,董事会对董事长的制约办法,经营管理层的产生办法及其职权,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股权管理等。企业章程应由股东充分酝酿,讨论并通过后由股东签名。
九、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工作程序
58、资产处置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两个重要环节,必须规范操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改革申请,报镇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2)拟改革的村,由村委会负责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宣传提纲分发到每个村民,并作好相关记录。
(3)村民代表少于规定数额的,由村党组织牵头,按有关规定和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村民代表。
(4)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第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同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和决定改革基准日的会议决议,推选参加村改革工作小组的村民代表。
(5)召开村改革工作小组会议,明确分工,制定改革总体方案、资产处置预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向镇改革领导小组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6)村改革工作小组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村民农龄清点、核实、统计、汇总工作。
(7)村改革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8)村改革工作小组委托评估机构对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9)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评估结果确认建议。
(10)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第二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资产评估报告。
(11)镇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确认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并出具产权界定意见。
(12)村改革工作小组拟定资产处置方案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的股权设置方案,报镇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送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复核。
(13)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第三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资产处置方案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的股权设置方案。
(14)村改革工作小组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签订量化资产确认书,并发放股权证书(领取现金的签订兑现协议书)。
(15)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确定公司章程,选举或协商产生第一届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并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16)由镇政府行文请示,报区政府审批。
(17)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工商、产权等变更登记手续。
(18)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
十、附则
第二十七条、其他事项
59、本实施细则之未尽事宜,由镇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负责处置。
60、本实施细则试行期间,若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61、本实施细则由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62、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及单位职责
浦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
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成员组成及单位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工作及闵行区“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区委区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及我镇实际,加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经研究,决定成立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对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予以明确。
一、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潘金平 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吉玉萍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王文辉 党委副书记
钱金华 党委委员、副镇长
虞石桂 副镇长
倪悦婷 副镇长
组 员:蒋如林 纪委书记
袁志清 党群办主任
宋梅虹 政府办主任
蔡正国 经发办主任
陆正荣 规建环保办主任
姚文元 信访办主任
蒋建明 农管中心主任
肖育芳 社保中心主任
夏继红 财经中心主任
陈莉萍 审计办主任
瞿春敏 司法所所长
王耀忠
计俞军
陈志岗
杨正国
潘宏鸣
郁 梅
陈友德
陈明列
李忠雷
康明德
张军民
康正江
金祖杰
朱国明
金正毫
赵茂祥
康德权
王国华
陈金泉 东风、立民村党总支书记 苏民、知新村党总支书记 勤劳村党总支书记 建中村党总支书记 三友村党总支书记 友建、为民村党总支书记 徐凌村党总支书记 陈行村党总支书记 李巷、郁宋村党总支书记 跃农村党总支书记 近浦村党总支书记 塘口、丁连村党总支副书记(主持) 芦胜、浦江村党总支书记 恒星村党总支书记 叶凌村党总支书记 联星、镇北、革新村党总支书记 联胜、万里村党总支书记 建岗、胜利村党总支书记 联合、建新村党总支书记
周龙海 跃进、联民村党总支书记
计士敏 丰收、杜行、勤俭村党总支书记
陆建国 张行、康桥、新华、亭子村党总支书记
曹志忠 群益村党总支书记
陆志华 建东村党总支书记
叶永飞
徐燕红
姚建华
蒋才龙
严国庆
徐娟莲
唐爱国
叶明官
钱 斌
陈 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虞石桂
常务副主任:蔡正国
组 员:王维云
孙惠君
龚 华
张燕萍
徐海军
陈晓明 永新、永丰村党总支书记 汇西、永建村党总支书记 永胜村党总支书记 汇中、汇南村党总支书记 汇红村党总支书记 正义村党总支书记 光继村党总支书记 先进、汇北村党总支书记 北徐村党总支书记 新风、汇东村党总支书记 副镇长 经发办主任 经发办党支部书记、村经办主任 财经中心党支部书记 经发办副主任 信访办副主任 农管中心副主任 社保中心副主任
施惠平 浦强公司董事长
徐燕琼 浦强公司总经理
二、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⑴ 纪委
1、接受群众的举报,对反映事件进行核实调查。
2、调查处理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违纪案件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行为。
⑵ 党群办
负责改革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⑶ 政府办
1、做好改革申请的批复并抄送相关部门。
2、协助做好改革相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⑷ 经发办
1、根据本镇实际,制定浦江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制定改革计划和目标。
2、因村制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指导、协助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领导小组做好各自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业务工作。
3、审核、确认改革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预审改革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改革单位报批的产权界定、土地补偿费界定等方案。
4、审核改革单位的资产量化享受对象,农龄统计口径。
5、指导、协助改革单位成立“村级社区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指导开展农民入股股本确定等业务工作。
⑸ 规建环保办
对改革单位的土地面积、性质予以审核,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⑹ 信访办
1、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群众来信来访,做好记录接待。
2、对反映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利益诉求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给予解释答复。
⑺ 财经中心
做好改革过程中有关资金支付和协调工作。
⑻ 农管中心
做好改革过程中涉及农业类资产的评估与资产界定工作。 ⑼ 社保中心
负责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有关政策的指导。
⑽ 审计办
做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审计核实工作。 ⑾ 司法所
负责改革过程中有关法律咨询、服务,涉法问题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