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2003——2020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城镇化发展战略 ............................................................................................................................ 4 第三章 城镇等级规模与定位 .................................................................................................................... 5 第一节 省域中心城市 ........................................................................................................................................... 5 第二节 区域中心城市 ........................................................................................................................................... 6 第三节 中小城市 ................................................................................................................................................... 7 第四节 县城 ........................................................................................................................................................... 7 第五节 建制镇 ....................................................................................................................................................... 7 第六节 城镇人口规模 ......................................................................................................................................... 12 第四章 区域城镇空间组织与开发管制 .................................................................................................... 14 第一节 区域城镇空间组织 ................................................................................................................................. 14 第二节 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地区 ..................................................................................................................... 15 第三节 整合城乡建设用地 ................................................................................................................................. 17 第五章 协调发展规划 ............................................................................................................................. 17 第一节 产业发展 ................................................................................................................................................. 17 第二节 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 18 第三节 水资源综合利用 ..................................................................................................................................... 19 第四节 区域社会设施建设 ................................................................................................................................. 20 第五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旅游规划 ..................................................................................................... 20 第六节 城市防灾 ................................................................................................................................................. 23 第六章 与相邻省(区、市)的协调 ....................................................................................................... 23 第七章 政策措施 ..................................................................................................................................... 24 第一节 组织与法制机制 ..................................................................................................................................... 24
第二节 政策机制 ................................................................................................................................................. 24 第三节 管理机制 ................................................................................................................................................. 25 第八章 附则 ............................................................................................................................................ 26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区域发展宏观调控、引导和协调全省城镇合理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积极有序地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是全省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和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依据。全省各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3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划范围,总面积187693平方公里,涉及的城镇包括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2001年全省共有34个设市城市,111个县城,712个独立建制镇。
第4条本规划的期限为2003~2020年;对2005年和2010年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主要目标予以明确。
第二章 城镇化发展战略
第5条 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把城镇化摆上活跃经济全局的战略位置,完善城镇体系,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充分发挥城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强化省域中心城市地位,加快发展区域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提高县城发展质量,择优培育有条件的建制镇。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推进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
第6条 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经济带动,产业兴市。把城镇化与工业化结合起来,与发展县域特色经济结合起来,引导各类生产要素向城镇聚集。
——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充分发挥城镇对农村带动和农村对城镇的促进作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加强省域城镇经济协作,积极参与京津产业分工。
——改革带动,制度创新。尽快消除各种阻碍城镇化进程的体制和政策障碍,调整机制,完善政策,促使非农产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聚集。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市场化的城镇建设和经营机制,整合社会资源,经营城镇资产,加快城镇发展。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经济基础和条件,科学制订发展规划。
——着眼未来,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自然资源,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加强风景名胜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7条 城镇化总体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31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45%左右。制约城镇化进程的各种体制性障碍基本得到消除,初步建立起法制化、社会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新型城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城镇综合经济实力跃上一个新台阶,城镇人均GDP达到3500美元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大于20%。城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建成比较完备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防灾减灾设施。城镇生态环境明显改观,建成比较完善的城镇绿地系统和环境基础设施,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设区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天数达80%以上,县级市、县城、建制镇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按年均值计算),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城镇精神文明建设明显加强,市民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万元人民币,形成比较完善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到2020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423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8%左右。城镇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天数达90%以上,地面水按环境功能分区达标,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
方米。基本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扩大的趋势得到扭转。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中小城市规模、实力显著壮大,县城和重点中心镇建设质量显著提高。基本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明确、等级规模有序、基础设施完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与京津共同成为全国最具竞争力和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表2—1
第8条 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十五”期间转移农村人口400万人,其中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230万人;“十一五”期间转移农村人口530万人,其中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300万人;从2011年到2020年,用十年左右的时间转移农村人口850万人,其中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85万人。
第三章 城镇等级规模与定位
第9条 全省城镇等级划分为省域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县城和建制镇5个层次。
第一节 省域中心城市
第10条 石家庄、唐山是省内两大省域中心城市。应积极培育提高其在环渤海经济圈和全国城镇体系等级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参与国际经济分工,与京津共同取得在全球资源配置中的优势地位。
第11条 石家庄市是河北省省会,冀中南城市经济区的中心城市。要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建设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医药制造基地、中国重要的纺织基地、华北重要商埠和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强化和完善中心城市的功能,进一步发挥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与信息中心的作用,提升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的综合实力,带动冀中南地区经济的发展。
2010年人口宜按210万人规划,2020年人口宜按300万人规划。
石家庄要构建由主城区、正定、鹿泉、栾城、藁城和丘头工业区、窦妪工业区组成的“一核四城两组团”的都市区空间结构。未来主城区要积极开拓新的城市发展空间,加强与正定、鹿泉、栾城、藁城职能分工协作。在空间布局上,主城区与各组团以及各组团间必须控制一定范围的绿色开敞区,避免沿交通干线无序延伸,防止各城镇组团与主城区在建设空间上联成一体。
第12条 唐山市是河北省环京津城市经济区的省域中心城市,河北省沿海经济中心和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应积极为京津产业疏散创造条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加快京唐港和曹妃甸港建设,推动京唐港城和南堡化工区建设进程,促进临港产业和沿海城镇发展,推动城市经济重心向沿海地区转移。
2010年人口宜按185万人规划,2020年人口宜按261万人规划。 唐山市应保持由主城区和古冶、丰润、丰南、海港(乐亭境内)、南堡(唐海境内)组成的“一城五组团”都市区城市空间结构。主城区与各组团间建立以快速路为主体的快速交通体系,实现主城区与各组团间以及与高速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的快速通达。禁止沿组团间道路连片开发,保证各组团之间有一定范围的绿色开敞区。
第二节 区域中心城市
第13条 加快现有区域中心城市发展,积极培育新兴区域中心城市。以完善功能、调整结构、美化环境、提高质量、适度扩大规模为目标,发挥一定区域范围内经济、信息、科教和文化中心作用。区域中心城市分为两类,其中I类城市9个:邯郸、保定、秦皇岛、廊坊、张家口、沧州、邢台、承德、衡水;II类城市3个:三河、任丘、高碑店。
到2020年,保定、秦皇岛、张家口、廊坊、沧州步入特大城市行列,邢台、衡水、承德步入大城市行列。
第14条 邯郸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冀晋鲁豫接壤地区中心城市。要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步伐,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支柱产业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发境内旅游资源,使旅游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四省交界的地缘优势,以商务、劳务、技术、信息、金融等市场建设为龙头,发展面向冀晋鲁豫接壤地区的第三产业。
2010年人口宜按134万人规划,2020年人口宜按171万人规划。
邯郸要构建由主城区、峰峰矿区、武安市区和磁县县城组成的“一城三组团”的都市区空间结构。加强主城区与各组团的职能分工与协作。合理分配水资源,保护好城市水源地,协调好南水北调线路和都市区发展的关系。统一规划都市区内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各组团间建立生态绿色隔离空间,防止城镇沿交通干线无序发展,建立沿河、沿公路、铁路的绿色走廊。
第15条 保定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冀中地区的中心城市。要发挥毗邻京津的优势,密切与京津的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参与京津的区域经济分工,以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为依托,加快自身产业结构的转化和优化,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教育产业基地。
2010年人口宜按90万人规划,2020年人口宜按115万人规划。
保定市区要与清苑、徐水、满城加强职能分工与协作,形成“一市三城”的都市区空间结构。统一考虑都市区快速交通网络、地表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将满城和清苑纳入主城区防洪体系。建立都市区生态防护体系,重点抓好沿河、公路、铁路、水源地和污水处理厂周围绿化,保持主城区与各组团之间的绿色开敞空间,严禁沿组团联系道路连片开发。
第16条 秦皇岛是我国著名的滨海旅游度假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央暑期办公地,国家级能源输出港和北方地区重要的出海口岸。要充分发挥滨海旅游资源和港口优势,重点发展旅游业和新型临港工业,强化其在环渤海地区综合性港口城市及临海产业和加工制造业基地的地位,加快发展以机电一体化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具有海洋经济特征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尽快提升在全国14个沿海城市中的综合实力位次。
2010年人口宜按85万人规划,2020年人口宜按110万人规划。
第17条 廊坊是京津腹地的重要区域中心城市。要充分利用区位优势,结合京津拓展空间的需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外向型工业以及教育、服务、商贸等第三产业。建成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教育产业基地,成为环京津城镇群核心地区最具活力的现代化园林城市。 2010年人口宜按80万人规划,2020年人口宜按110万人规划。
第18条 沧州是河北省环渤海地区的中心城市。要充分利用黄骅港的优势和现有工业基础,积极建设以临港工业、海洋化工为主的沿海工业园区,推动城市向沿海地区发展。建设成为重要交通枢纽,工业、商贸共同发展的区域中心城市。
2010年人口宜按70万人规划,2020年人口宜按100万人规划。
第19条 邢台是以机械、冶金、能源、纺织、建材工业为主的冀南区域中心城市。要继续完善城市功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壮大工业基础,发展特色产业。
2010年人口宜按70万人规划,2020年人口宜按90万人规划。
第20条 衡水是冀东南区域中心城市。要充分利用重要的交通枢纽优势和冀鲁边界地区的区位条件,加快城市经济发展,重点发展轻工食品、机械加工、高新技术产业及商贸服务业。 2010年人口宜按40万人规划,2020年人口宜按50万人规划。
第21条 承德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旅游城市。要重点做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加强京承秦旅游业的协作,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形成京津后花园。 2010年人口宜按50万人规划,2020年人口宜按67万人规划。
第22条 张家口是冀西北地区的中心城市,河北省西北部工业基地。要充分发挥连接京津、沟通晋蒙的桥梁作用,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型旅游业,振兴工商业,进一步壮大城市经济实力,建设成为全省能源工业基地,物流产业发达的城市。
2010年人口宜按89万人规划,2020年人口宜按110万人规划。
第23条 积极有序地培育建设三河、任丘、高碑店三个新兴区域中心城市。三河是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材和轻工业以及为北京服务的休闲娱乐、房地产等第三产业为主的新兴中心城市,2020年规划人口40万人。任丘是华北石油基地,以发展商贸、旅游服务业为主的白洋淀地区的新兴中心城市,2020年规划人口45万人。高碑店是京南保北环京津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发展高薪技术产业、机械制造、轻工业和商贸、旅游业为主的新兴中心城市,2020年规划人口40万人。
第三节 中小城市
第24条 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增加中小城市数量,扩大规模,壮大城市经济实力,调整中小城市职能定位,加强各城市之间的职能分工协作,完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充实城市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发展,增强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发展质量。
第25条 到2010年,将辛集、霸州、涿州、定州、泊头等基础条件好的小城市建设成为中等城市,大部分县级市达到15万人以上的城市规模。将玉田、枣强、赵县、魏县、乐亭、徐水、青县、宁晋、昌黎、磁县、永年、迁西、景县、元氏、怀来、清河、易县、平泉、香河、肃宁建设成小城市。到2020年,在全省建设成29个中等城市、36个小城市。
第四节 县城
第26条 县城应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大力发展第二产业,巩固提高第三产业,培育扶持特色产业。壮大县城经济实力,提高县城经济在全县经济中的比重,发挥产业和人口集聚功能,促进县域范围的城镇化进程和城镇体系健康发展。扩大县城规模,发挥规模效益,2010年县城平均人口规模到达8万人以上, 2020年达到10万人以上。完善县城基础设施,形成集聚人口和产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节 建制镇
第27条 建制镇的设立和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控制数量,提高质量,适时调整乡镇行政区划,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发展道路。
采取不均衡策略,重点培育有条件的建制镇,鼓励乡镇企业向中心镇集中,扶持中心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扩大镇区人口规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区位、资源条件,选择有条件的150个中心镇重点扶持,其中省重点扶持50个,市、县扶持100个。中心镇人口规模到2010 年平均达到2万人以上,2020年平均达到3万人。(见表3—1)
表3—1
注:以上中心镇合计150个,黑体字为省级扶持的中心镇。
第六节 城镇人口规模
第28条 通过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完善城镇体系,使城镇发展规模结构显著改善。到2010年,全省形成3个特大城市,7个大城市,12个中等城市和约121个小城市(镇);到2020年,全省形成8个特大城
市,3个大城市,29个中等城市和约103个小城市(镇)。见表3—2、表3—3。 表3—2
河北省2010年城镇人口规模等一览表
注:括号内为人口规模。未考虑建制行政区划调整。 表3—3
河北省2020年城镇人口规模等级一览表
注:括号内为人口规模。未考虑建制行政区划调整。
第四章 区域城镇空间组织与开发管制
第一节 区域城镇空间组织
第29条 根据全省城镇分布及经济组织状况,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将全省划分为环京津和冀中南两大城市经济区。
环京津城市经济区包括唐山、保定、廊坊、秦皇岛、沧州、承德、张家口7个中心城市构成的区域,总面积约13.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72.9%。
冀中南城市经济区包括石家庄、邯郸、邢台、衡水市全部以及保定的定州、曲阳、安国、望都、博野5市(县),总面积约5.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27.1%。
第30条 优化全省城镇发展空间布局,加强城镇体系建设,强化环京津和环省会城镇群,构筑廊石邯、石黄和沿海城镇发展轴,形成“两群三轴”的城镇空间组织结构。 第31条 环京津城镇群
环京津城镇群包括唐山、保定、廊坊、秦皇岛、沧州、承德、张家口7个中心城市构成的区域,总面积约1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74.6%。
环京津城镇群要积极参与京津冀区域分工,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交通运输业,把环京津地区建设成为京津技术的推广区、转化区和加工区,打造全国竞争力最强的制造业基地之一。继续发挥以京津为中心的放射性区域交通复合轴线的作用,重组发展空间,严格控制城镇过度分散的无序扩张,建立城镇之间以生态绿地隔离的空间布局模式。加强与京津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协调,与京津建立完善的快速交通体系,实现与京津市际交通“公交化”,完成快速交通和常速交通线路的衔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电厂、火葬厂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考虑与相邻城镇的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共建共享。合理分配和利用区域水资源,切实抓好密云水库、官厅水库、桃林口水库等水源上游地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严禁超采地下水。加强区域生态环境整治,搞好坝上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带建设,建立以河流、主要道路为骨架的绿色走廊体系,根据不同的功能区划,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保护对策,实现整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第32条 环省会城镇群
环省会城镇群包括石家庄市全部县(市)、保定市的曲阳、定州、安国、望都、博野和邢台市的临城、柏乡、宁晋、新河等县市,总面积2.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11.7%。
要发挥省会优势,做大做强环省会城镇群,加强环省会城镇群的功能和空间组织协调,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群,避免沿交通干道无序延伸,防止各城镇联成一体。
加强环省会城镇群基础设施建设与协调,建立城镇群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统筹安排区域性交通设施,以石家庄为中心,构建环型放射式的城镇快速路网络,实现主城区与各城镇组团的快速通达。各组团要按共建共享原则,协调建设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33条 廊石邯城镇发展轴
廊石邯城镇发展轴范围包括廊坊、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等5个设区市市区,涿州、高碑店、定州、新乐、沙河5个县级市,固安、永清、定兴、徐水、清苑、望都、正定、栾城、元氏、高邑、柏乡、内丘、邢台县、永年、邯郸县、磁县16个县,总面积1.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9.5%。
进一步强化廊石邯城镇发展轴,以石家庄为一级增长极,廊坊、保定、邯郸、邢台、高碑店为二级增长极,涿州、定州、新乐、沙河等市为三级增长极,优化城镇结构,提高沿线城镇经济实力,并向两侧纵深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壮大城镇规模。
城镇建设发展应注重与相邻城镇用地布局间的关系研究,在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中要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城镇之间的隔离绿带、城镇布局形式等做出明确规定。要处理好城镇发展与区域性公路、铁路及站场的关系问题,必须对建设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做多方案论证。高速公路出入口与城镇之间应控制一定距离开敞地带,避免城镇沿交通轴线无序蔓延。
要协调好相邻城镇的区域基础设施共建与共享,依托现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综合交通复合轴,统一安排区际间的城镇交通设施。统一考虑区域性市政走廊,为发展区域性轨道交通、快速路网、
引水工程、输气工程、高压电力线路及通讯线路等留有余地。 第34条 石黄城镇发展轴
石黄城镇发展轴范围包括石家庄市区、井陉、鹿泉、藁城、晋州、辛集、深州、衡水市区、武强、献县、泊头、沧州市区、沧县、黄骅等市、县,总面积1-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量的7.1%。
依托石家庄、衡水、沧州,培育支撑该发展轴的新兴城市,发挥黄骅港的作用,以港口开发带动沿线城镇的全面发展。积极发展优势产业群,提高对外开放力度,壮大石黄经济产业带。扩大黄骅、辛集、藁城、深州等沿线城镇的规模,实现城镇人口和生产要素的快速集聚。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低耗水工业。加快南水北调工程进程,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严禁超采地下水,控制地面沉降。加强沿线城镇对外交通联系,处理好高速公路和城区的衔接。 第35条 沿海城镇发展轴
沿海城镇发展轴范围包括秦皇岛市区、昌黎、抚宁、乐亭、唐海、黄骅、海兴等市、县,总面积8239平方公里,占全省的4.4%。
发挥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优势,大力推动城镇集聚,构筑沿海城镇发展轴。加快港群体系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临港工业和海洋经济,形成沿海经济增长带,推动沿海新城镇的形成和发展。统筹规划利用海岸线资源,合理划定各类岸线,保护沿海湿地,构建沿海旅游体系。要加强沿海地区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以沿海高速公路为主体,大中小港口兼备的现代交通运输体系。搞好疏港快速路建设,加强各个港口功能协调。
第二节 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地区
第36条 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地区指区域性的生态敏感区,包括水源涵养区、城市地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林区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行洪道、蓄滞洪区等与城市和区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和安全等密切相关的区域。 严格控制居民点、工矿企业进入生态敏感区。各个水系的源头地区的集水范围内应作好水土保持工作,严禁各种污染源进入水源保护区。 第37条 水源涵养区
滏阳河、滹沱河,滦河等河流水系的源头地区及各大水库集水区域,包括太行山脉中南部河流的源头地区以及为城市提拱和即将提地表水源的各大库的聚水范围,源于我省北部山地河流的源头地区,包括滦河源头及源于我省但流入京津为两市地表水源的河流源头区域。在此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各类工业项目建设,禁止各类污染源进入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河流源头地区应建立水源涵养林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00%,严禁乱砍乱伐树林和乱采石料,破坏河流源头地区的生态环境。 第38条 城市地表水源地
作为城市饮用水源地的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西大洋、陡河、石河、潘家口水库,必须按规定划定分级保护区域,水质标准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1、一级保护区 禁止新建、建与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水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二级保护区
不准新建、建向水体排放废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在排放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正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39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加强耕地保护,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40条 自然保护区
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工作,对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与地质遗迹等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定专门保护区,全面保护珍稀物种及环境。
禁止在划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渔、采、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开设与自在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全省自然保护区包括:小五台山自然保护区、灵山自然保护区、秦皇岛鸟类标志站保护区、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老岭自然保护区、红松洼草原自然保护区、泥河湾新生界地层保护区、滦河源湿地保护区、柳江盆地地质遗迹保护区、漫山保护区、南坨保护区、衡水湖湿地保护区、大海坨山森林保护区、石臼坨、月坨野生生物保护区、赛罕坝.木兰围场森林草原保护区、白洋淀湿地保护区、御道口保护区、茅荆坝保护区、南大港湿地鸟类保护区、滦河上游保护区、邢台内丘原始次生林保护区、以及规划的保定金连山褐马鸡保护区、沧州沿海贝壳堤保护区、武安青岩寨濒危珍稀植物保护区、迁西太古界地层保护区、安固里淖内陆湖盆湿地保护区、滦河口湿地保护区、火山地质遗迹保护区、赤城冰山梁森林保护区、大石河口砾石堤保护区、南大港沼泽湿地保护区、磬锤峰丹霞地貌保护区、嶂石岩地貌景观。到2020年,河北省自然保护区将发展到33个,总面积123.7278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6.59%。 第41条 风景名胜区
在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建设与风景名胜无关或污染环境、破坏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严格控制建造各种人造景观、游艺场、游乐园,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各类宗教建筑。在核心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包括:避暑山庄—外八庙、北戴河、野三坡、苍岩山、障石岩、西柏坡——天桂山、崆山白云洞、凉城、响堂山、白云山——小西天、崇州、陵山——抱阳山、石臼坨岛、秦皇湖——北武当山、封龙山、白洋淀、水母宫——赐儿山、老丈沟、仙台山、喜峰口、景忠山、辽河源、白云古洞、小五台山。其它新批准的风景名胜区。 第42条 森林公园
查珍贵景物、重要最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它工程设施。禁止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它毁林行为。
森林公园包括:仙台山森林公园、漫山森林公园、驼梁森林公园、南寺掌森林公园、新乐市森林公园、龙州湖森林公园、塞外森林公园、坝头森林公园、泉林森林公园、黄羊山森林公园、和平森林公园、官厅森林公园、双塔山森林公园、白云古洞森林公园、辽河源头森林公园、御苑森林公园、松云岭森林公园、千松坝森林公园、六里坪森林公园、茅荆坝森林公园、云雾山森林公园、渤海国家森林公园、山海关森林公园、老岭森林公园、黄金海岸森林公园、御带山森林公园、景忠山森林公园、狼牙山森林公园、白石山森林公园、阜平县森林公园、大茂山森林公园、干顷洼森林公园、里老森林公园、天台山森林公园、老爷山森林公园、快活林森林公园、永年洼森林公园、木兰围场国家森林公园、南大天森林公园。其它新批准的森林公园。
第43条 湖泊、水库
以下湖泊、水库列为生态敏感区:潘家口水库、南水库、黄壁庄水库、王快水库、西大洋水库、陡河水库、石河水库、洋河水库、岳城水库、临城水库、横山岭水库、安格庄水库、壶流河水库、官厅水库、安固里淖、黄盖淖水库、闪电河水库、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大黑汀水库、丘庄水库、衡水湖、白洋淀、杨埕水库、般若院水库、公鸡淖尔、库仑淖尔、水泉淖尔、口头水库等,直水北调干渠及其它新建水库。 第44条 行洪道、蓄滞洪区
行洪、蓄滞洪区内严禁开发新建城镇、村庄,严禁在其中进行经济开发活动。大陆泽、文安洼、宁晋泊、永年洼、献县泛区等洼地范围内的城镇、村庄,当地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限制村镇规模的扩大,鼓励农村人旦到洼地以外就业、定居,或迁村并点,统一考虑防洪设施。在洼地范围内严禁设立工业开发区。 第45条 生态林区
针对京津周围生态建设的严峻形势,必须加强全省还草工程力度,增加退耕还林还草的任务和范围,把生态环境治理作为京津周围环境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首都周围绿色屏障、太行山绿化工程、平原地区造林治沙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全省除张承以外,中南部及东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县(市、区)单位由86个增加到133个,用地由2060平方公里增加到9567平方公里,尽快从根本上改善京津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妥善安置好退耕区农民生计,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第三节 整合城乡建设用地
第46条 城镇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全省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城镇现代化要求,2010年城镇建设规划用地总量3367.1平方公里。2020年城镇建设规划用地总量4522.7平方公里。各城镇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应充分研究城镇发展条件和发展趋势,在国家城镇建设用地标准规定范围内科学确定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保证城镇合理发展空间,创造良好人居环境。 表4—1
全省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22 注:按现行行政区划预测,未考虑行政区划调整。
第47条 要推进乡村建设的集中化,鼓励乡镇和中心村的发展,适当加大迁村并点力度,引导分散的小型居民点集中,同时加大空心村改造和退宅还田还林力度,通过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实现耕地总量在规划期内的动态平衡。
第48条 鼓励建设乡镇工贸小区。一般基层村不再设新的工贸小区,新的工业项目应向城镇集中,现有的零散村办企业要逐步向集镇工贸园迁移,防止工业无序扩散,破坏农村生态环境。乡镇工贸小区的选址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尽可能利用荒地、薄地和废地,少占耕地。
第五章 协调发展规划
第49条 加快全省城镇体系支撑系统建设,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城镇间各种要素的有序流动,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避免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环境,提高城镇文化品位。建设现代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城市水、电、气、热供应系统,加快住宅建设,建设服务全省、沟通全国、面向世界的信息网络,加强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安全可靠的城市防灾减灾系统和很好的城市生态环境系统,丰富城镇文化内涵。
第一节 产业发展
第50条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强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活力。在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高度重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就业岗位多的项目上马,大力扶持就业空间
大、吸纳民间资金多的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壮大城镇经济实力。大中城市重点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污染轻、耗能少、节水型业。小城市和小城镇抓好与大中城市的产业配套,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特色产业,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产业单一、困难较大的资源型城市,要积极展接续产业,逐步形成具有各自特色的多样化产业结构,促进新增长点的形成。
第51条 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各类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搞好园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为企业进区创造良好条件。
积极发展对经济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把重点放在有条件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增强城市竞争力。重点发展石家庄、保定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秦皇岛、廊坊、三河燕郊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构筑京(保)石和京(廊)塘高速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带。
第52条 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用现代技术和新型业态改造商贸流通业,发展提高要素市场和中介组织;统筹开发旅游资源,发挥城市和小城镇旅游服务基地的作用;规范发展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积极发展金融、咨询、卫生、体育事业,逐步建立健全现代服务体系。 第53条 发展城郊型农业。重点发展蔬菜、花卉、水果、水产等产品,培育农业生产专门基地;集中开发旅游农业、观光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资源。小城镇经济要面向广大农村,建成农业产业化的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其城乡之间的纽带作用。
第二节 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第54条 规划建设运输设施布局合理、运输网络便捷高效、运输方式相互协调的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到规划期末,公路建设要建成高速公路“五纵六横七条线”和其他高等级公路“四纵四横十条线”主骨架,形成以北京为中心,天津、石家庄为枢纽,辐射10个中心城市,通达四个港口、两大煤炭基地的主网架,实现与京津冀区域范围内各大中城市之间的半日交通圈。 1、高速公路“五纵六横七条线”的主骨架
“五纵”为:①冀蒙界(赤峰)—承德—遵化—唐山—天津—黄骅—冀鲁界(滨州)(371公里);②北京—廊坊—天津—沧州—德州(203公里);③北京—霸州—任丘—衡水—威县—冀豫界(开封)(426公里);④北京—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冀豫界(安阳)(438公里);⑤冀蒙界(宝昌)—张北—万全—涞源—石家庄(401公里)。五纵总长度为1839公里。
“六横”为:①冀辽界(朝阳)—平泉—承德—北京—怀来—张家口—冀蒙界(集宁)(378公里);②冀辽界(山海关)—秦皇岛—唐山—宝坻—香河—北京(221公里);⑧北戴河—京唐港—天津—霸州—徐水—阜平—冀晋界(五台)(498公里);④黄骅港—黄骅—沧州—石家庄—冀晋界(阳泉)(366公里);⑤冀鲁界(临清)—威县—邢台—冀晋界(和顺)(190公里);⑥冀鲁界(聊城)—邯郸—涉县—冀晋界(长治)(180公里)。六横总长度为1833公里。 “七条线”为:①承德一秦皇岛(170公里);②宣化—阳原—冀晋界(大同)(126公里);③密云—平谷—三河—香河—廊坊—霸州(108公里);④唐山—乐亭—京唐港(支线:青坨营一唐海)(145公里);⑤沧州—河间—高阳—保定(130公里);⑥冀鲁界(夏津)—清河—南宫—宁晋—赵县—石家庄(181公里);⑦衡水—德州(61公里)。七条线总长度为921公里。 “五纵六横七条线”的高速公路骨架总长为4593公里。
2、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高等级公路“四纵”为:①涉县—井陉—涞源—万全—张北—内蒙界;②磁县—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北京—丰宁—牌楼—小河西(内蒙界);③馆陶—衡水—沧州献县—廊坊—北京—承德—围场—兴巨德;④吴桥—沧州—天津—唐山—丰润—承德—毛荆坝梁(内蒙界)。
“四横”为:①怀安—万全—宣化—赤城—丰宁—滦平—承德—平泉—辽宁界;②阳原—宣化—怀来—北京—廊坊—天津—唐山—秦皇岛;③阜平—灵山—曲阳—定州—安国—肃宁—河问—沧州—盐山—山东界;④井陉—获鹿—石家庄—衡水—沧州—黄骅港。
“十条线”为:①涉县—武安—邯郸—肥乡—馆陶—山东界;②将军墓—邢台—南和—威县—临清;③保定—高阳—河间—沧州;④徐水—容城—霸州—天津界;⑤高碑店—易县—涞源—山西界;⑥小榆村—衡水—龙华—山东界;⑦承德—下板城—宽城—青龙—秦皇岛;⑧石家庄—滦城—赵县—宁晋—新河—南宫—清河—山东界;⑨唐山—滦南—乐亭—京唐港;⑩香坊—黄骅港—歧口—经天津至滨海—唐海—山海关。
3、铁路建设:建设并完善铁路综合运输大通道、煤炭外运和其他通道,调整地方铁路线路布局,发展矿(煤矿、铁矿)港通道,2005年前重点建设保霸线、张双线和滦南——曹妃甸线三条地方铁路。预留京沪高速铁路和京广、太青、津秦客运专线及京津城际客运铁路线位。
第55条 积极推进现代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在现有航班、航线基础上,形成以石家庄机场为中心,辐射省内主要城市及全国各大城市的现代化航空运输网络。
规划期内改扩建邯郸机场,扩建并完善石家庄正定、秦皇岛山海关机场的配套设施,增加航线航班,积极推进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规划,适时进行省内其他支线机场选址及建设的前期工作。
第56条 建立以秦皇岛港、京唐港和黄骅港为核心的海运枢纽体系。继续建设秦皇岛主枢纽港,京唐、黄骅港作为区域性重要港口进行建设。加大曹妃甸深水大港前期工作力度,加快开发建设曹妃甸深水泊位,力争进口矿石码头、原油码头、深水集装箱码头等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黄骅港的综合开发建设,争取在“十五”期间,建成黄骅杂货、液体化工、成品油码头等工程。加快京唐港二港池、秦皇岛戊己码头、十万吨级航道工程、秦皇岛液体化工码头、秦皇岛新港客滚码头等项目的建设。要建成联系渤海湾河北、天津、山东诸港口的沿海高速公路,使各港口之间能加强联系、分工协作、调节运力,提高渤海湾港口的总体效益。根据河北省岸线条件及已形成的港口布局,今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不再新辟公用性港口,控制一般性中小泊位的发展,加强宏观管理,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第57条 坚持适度超前,高起点发展的原则,建设功能完善、技术先进、运营高效、安全可靠、覆盖全省的信息网络设施,推进信息网络向数字化、宽带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充分整合和利用网络资源,进一步完善省内网络,建成以光纤通信为主,微波通信和卫星通信为辅的河北省宽带传输网络设施,并以加快11个设区城市的高速宽带域网建设。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公共服务网和各类专业网,开发建设一批服务于政府决策及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具有综合性、基础性、关键性的信息库和其它各类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字河北”建设。
第58条 坚持电网、电源改造与建设并重,提高供电的质量和可靠性。预计到2010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将达1318亿千瓦时,到2020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将达1950亿千瓦时。为满足用电需求,全省将新扩建定州、衡水、黄骅等一批电厂,到2010年全省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以上,到2020年需要装机3900万千瓦,并相应建设一批送变电工程,形成以500千伏为丰网、220于伏、110千伏等多级电压协调发展、安全稳定的电力网。
第59条 大力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普及率、集中供热率,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利用西气东输的便利条件,北部自涿州起始,沿京广线经保定、石家庄、邢台至邯郸首先实现天然气供气;到2010年,除承德外10座设区市及天然气干线经过的其它设市城市和县城也应实现天然气供气。其它城市(镇)推广使用石油液化气。到2020年,建制镇以上城区都要实现生活使用燃气。
第三节 水资源综合利用
第60条 经预测,全省水资源总量2010年缺口达19.8亿m3,2020年缺口达16.4亿m3。南水北调工程完成后,可给河北供水29.5亿m3,其中邯郸3.27亿m3,邢台3.55亿m3,石家庄7.23亿m3,保定5.13亿m3,衡水3.21亿m3,沧州4.57亿m3,廊坊2.57亿m3,基本可以缓解全省缺水状况。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制定水资源宏观调配及开发利用政策,合理开发利用水瓷源,提高供水能力、供水质量和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61条 加紧南水北调引水工程建设,严格保护输水线路,确保不受污染。加快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水资源统一规划、统—取水许可、统—计划、统—配置、统一调度。制订城市用水与农业用水的宏观调控政策。南水北调和其他跨区域引水工程的水资源分配,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适当向中小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倾斜。加大农业节水政策实施力度,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建立鼓励节约用水和促进产业化发展的水价机制;加强对分散建设乡镇企业水资源利用的监管,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第四节 区域社会设施建设
第62条 统筹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设施,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在各市城市规划中要对城市基层治安管理机构设施用地和布局提出原则性要求,为城镇居民创造健康、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石家庄要建成全省科技、教育、文化、信息、商贸中心;张家口、邯郸、唐山建成区域性商贸中心:承德、秦皇岛要以特色旅游为龙头,发展相关服务业;廊坊重点发展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建成服务于京津的休闲度假区和科研文化区。
第63条 依托城镇发展完善区域性市场网络,建设20个以上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管理规范、交易现代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示范市场,建设10家以上体现当代国际水平的大型连锁公司,开发与完善石家庄、廊坊会展及物流配送中心。
第64条 集中力量建设以石家庄、唐山、邯郸、秦皇岛、沧州为枢纽,交通发达的中心城镇为骨干的仓储体系,建设一批大型商品物资中心仓库。
第65条 充实完善石家庄、保定、廊坊高等教育基地功能,带动高等教育事业与城市建设的全面发展。
第66条 将石家庄建成全省的文化体育中心,完善文体设施,达到具备举办全国或洲际性综合运动会的条件。结合京津文体设施布局,提高秦皇岛、唐山、保定、廊坊等城市的社会设施及服务水平,争取分担京津举办大型国际国内文体活动的部分职能。到2020年,规划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在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67条继续完善省会石家庄的医疗机构,以医科院校及省级骨干医院为龙头,形成全省医学科研、医疗服务、医疗保健、专业与综合等内容的医疗中心。把秦皇岛建成为著名的国际、国内夏季休疗养中心。充分利用全省地热资源,将休疗养和旅游结合起来,建设一批设施齐全的疗养区。
第五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旅游规划
第68条 历史文化名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都应制订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拆除、改建、增建新建筑或破坏历史风貌。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尽力避免古树名木遭到破坏。需重点加以保护的有:
1、历史文化名城8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5座:承德、保定、正定、邯郸、山海关省级历史文化名城3座:蔚县、定州、宣化历史文化名城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要从城市总体上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迹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单位3476处
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4处。
按分级保护原则,明确重点保护范围,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妥善处理好环境协调区。 3、历史文化保护区16个
全省规划划定16个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按照“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的标准,挖掘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文化内涵,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存在环境,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处理好保护、利用和发展的关系,禁止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大拆大建,避免以“仿古建筑”代替原有的具有历史真实性的建筑。
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应明确提出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内容。在保存外观“修旧如故”的同时,完善基础设施,满足现代居住生活的需要。 表5—1
表5—2
第69条建设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龙头,省级风景名胜区为基础,功能齐全、设施一流、服务国内、面向世界的旅游强省。加强秦皇岛、承德、保定、邯郸等旅游城市建设。
以北京为中心,重点培育好8条旅游主线路:
1、北京——清东陵——唐山——秦皇岛海滨风情旅游线;
2、北京——承德——围场清代皇家园林风景旅游线;
3、北京——怀柔——丰宁草原风光旅游线;
4、北京——张家口(崇礼、张北、沽源、赤城等县)生态环境旅游线;
5、北京——涞水——易县——涞源太行风光避暑度假旅游线;
6、北京——保定(白洋淀)——石家庄——邯郸京南古文化及民俗旅游线;
7、北京——廊坊——沧州——吴桥——衡水民俗风情旅游线;
8、老龙头——金山岭——慕田峪——八达岭——大境门长城旅游线。
第六节 城市防灾
第70条 加强城镇防震减灾工程建设,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必须满足防震减灾的需要。城市选址及用地发展方向,应采用地质基础好,无地质断裂带的用地。
全省县级城镇(除康保外)全部为需要进行抗震设防的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必须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标示的地震动参数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71条 城市及重点镇(中心镇)应编制消防专业规划,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合理布局城镇各项建设项目,确保其满足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规划建设,适应城镇建设发展需要。老城区改造时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新区建设时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
第72条 城镇防洪应服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城镇防洪标准应根据城镇的发展分期达标,城镇防洪基础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受洪水威胁的大中城市及重要小城市要编制防洪专项规划。对位于蓄滞洪区内的村庄及城镇,除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外,还应严格限制村镇规模的扩大。
第73条 加强张、承地区京津风沙源综合治理,结合林业生态系统建设,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加快建设我省北部绿色生态屏障,控制北部风沙南侵。继续营造沿海防护林带,建设沿海城市防潮大堤,加固沿海重要构筑物和建筑物,达到防止台风侵袭的标准。
表5—3
表5—4
第六章 与相邻省(区、市)的协调
第74条 与北京、天津两市的协调
加强京、津、冀三省市的经济联系,强化资源、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共享;开展北京第二国际机场、津秦客运专用线、京津城际客运铁路线位选线的调研论证及前期工作;共同加强坝上地区、永定河流域、滦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建设京、津绿色生态屏障。
第75条 与内蒙古自治区的协调
修建张家口一锡林浩特的铁路,加强经济联系。冀蒙合作,共同加强对坝上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涵养水源。
第76条 与山西省的协调
建设邯郸—武安—长治、保定—大同的高等级公路,为山西能源东出提供出海口;加强太行山绿化工程,协调绵河、滹沱河、桑干河流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冀晋合作,实行全流域治理。
第77条 与河南省的协调
协调京广铁路客运专用线选线;共同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流域的环境保护。
第78条 与山东省的协调
协调银(川)青(岛)高速公路河北段与山东段线路;共同加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流域的用水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黄骅港与东营港的分工协作,建设联系两港的便捷通道;弱化省际行政区划影响,加强边界城市沧州、衡水、邢台与德州、临清等的分工协作,促进门户城市发展。
第79条 与辽宁省的协调
提高承德—朝阳的公路等级,加强两省的旅游协作;协调河北北部电网与东北电网500kv线路的连接。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组织与法制机制
第80条 为强化本规划的权威性,以便加强宏观调控力度,监督和保障《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建议:
1、制定实施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地方法规或规章:明确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机构,并确定该机构职责;明确城镇体系规划审批、修改办法和程序;明确对违反城镇体系规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跨市域重大项目协调和审批制度。
2、设立高层次协调机构,成立河北省城镇协调发展委员会,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监督《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协调跨市域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矛盾;组织编制重点片区和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全省城镇地域空间有重要影响的大中型项目等;明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各种行业规划的关系等。
第81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市县必须严格执行。
第82条 为保障城镇健康有序发展,城镇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政策机制
第83条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鼓励和引导农民向城镇集聚,鼓励引进人才,鼓励投资移民。
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调整以就地转移为主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模式,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和外地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各项政策,为农民进城创造有利环境。
第84条 改革城乡用地政策。建立城乡土地资源统一优化配置、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有利于城镇
化发展的土地置换和调整机制。在城乡用地分配中,除确保重点项目外,优先安排各级中心城市和中心镇建设用地,适当增加大中城市人均用地面积,主要用于增加城市绿地。调整和优化城镇内部用地结构,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异地有偿调剂制度。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发放和乡镇企业分散建设,根治“空心村”,杜绝村庄建设盲目外延。加快进城农民宅基地流转,新增农宅建设用地主要通过进城农民原有宅基地流转获得。制定具体政策,鼓励进城农民宅基地退宅还耕。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在小城镇工业园区易地等量置换工业用地指标。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在确保原村庄建设用地复垦还耕的前提下,可以按还耕面积等量转换为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第85条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为主体,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覆盖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老年公寓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86条 坚持经营城市,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要树立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城镇建设的理念,拓宽城镇建设资金渠道。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城镇近期建设需要,确定土地储备范围,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把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财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适当增加对小城镇的扶持力度,并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一附加和其他各类规费足额征收、专款专用;要逐步退出竞争领域,把投资重点转移到难以市场化的公共服务领域。具备条件的建制镇要依法设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发挥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筹集城建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的作用,并向县和重点镇延伸。
开放市政公用资本市场,积极吸引外资和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合理调整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在供水、供气、供热、环卫、公交和污水等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实行特许经营,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公开竞争。
第87条 积极、稳妥调整行政区划,完善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设区城市数量,健全中心城市网络,促进大城市周边撤县设区,开拓新的发展空间,解决好市县同城、区县同城问题,优化大中城市行政区划结构。在设市城市建成区内撤销乡镇建制及村民委员会,设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积极探索、创新县城管理体制,稳妥推进城关镇撤镇建街,集中力量搞好县城建设。
围绕发展中心镇,逐步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对规模过小的乡镇和县稳妥的进行调整、合并,合理扩大中心镇管辖范围。改革和完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增强中心镇政府协调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调控能力。
第88条 实施区域倾斜和引导政策,鼓励资本向高回报地区投入,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根据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按照经济规律、城市发展规律,安排大中型项目。
1、对没有污染的大中型项目,鼓励向建设条件好的大中城市相对集中建设,促进中心城市发展,以取得城市规模效益,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带动区域快速发展。
2、鼓励资本投向有发展前途的地区,加快有条件发展地区的建设步伐。
3、鼓励资本流向重点支柱产业,以利形成集团化。
第三节 管理机制
第89条 完善城镇规划审批和规划管理。
1、城镇密集地区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不仅要考虑自身问题,还必须考虑周围地区城镇的相互制约和影响。设市城市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提交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前,应征求周边城市的意见,作为规划论证的重要文件。
2、建立城镇区域基础设施协调审批制度。对机场、区域供水、供气、防洪、高速公路等跨市域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通知要求,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
3、城镇密集区带、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县城以上的城镇,其主要基础设施应考虑区域整体建设的需要,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应听取所涉及到的其它城镇的意见,个别问题出现较大的冲突时,由上一级规划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第90条 完善区域整体协调机制。加强省内城市与京、津之间、省内各城市、城镇之间的协调与协作。积极开展京津冀城市协调发展研究,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的整体战略。探索城镇密集地区大型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新机制,共同承担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责任与义务,促进我省城市整体有序的健康发展。制定区域移民政策,对深山区、人烟稀少地区等人居生态环境条件较差的地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移民,并把移民与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第91条 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片区和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大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以城乡协调发展的观念修订和完善城镇总体规划。把规划编制重点从开发建设转向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按照城镇实际居住人口确定规划用地指标,明确强制性内容,加强近期建设规划。
第92条 建立高效的城镇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强化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城市规划方案、成果的公示、公布制度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听证制度,推动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严格实行城市规划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执法违法行为。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执法监察,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坚持和完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上级政府监督职能,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严格执行。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法规,加强城市治安、消防、环境、市容卫生、交通秩序、市场和外来人口等各项城市管理。加强综合执法,形成城市管理的合力。
第93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推进城镇化摆到十分重要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设、计划、财政、民政、乡镇企业、国土、水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部门要统一步调,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协调。在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用地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行政区划调整、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政策。
第94条 加强城乡规划基础工作,规范城市人口、城市用地统计口径,建立城镇规划与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年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95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综合报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综合报告是对规划文本的说明。
第96条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97条 本规划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北省建设厅作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规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98条 文本中带下划线内容为强制性内容,是今后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