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4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
划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摘要: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能快捷、大量、安全地放臵和转移资金,一直成为洗钱活动的首选领域,从而孕育了较大的洗钱风险。目前我国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领域还没有系统、详细的方法和标准,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规范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迫在眉睫。
一、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含义、依据和现实意义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依据收集到的客户身份信息、资金交易特点等因素,对客户潜在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并据此将客户划分为不同洗钱风险等级所开展的有关工作。主要包括明确风险等级划分的依据与标准、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搜集与核实、客户风险状况分析与定级、客户风险等级调整与维护等环节的工作。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法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即反洗钱工作“一法三令”。除此之外,部分地方反洗钱监管部门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金融机构客
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作为《反洗钱法》的配套相关制度,该规章提出了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级管理的要求。
在实际中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十分的必要,且准确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作用重大。一是由于客户众多,必须实行有主有次的区别化的监控办法。在金融机构众多的客户主体中,进行洗钱活动的毕竟只是少数,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个客户进行洗钱实时跟踪监控,只能采取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办法来对重点可疑对象进行重点监控。二是从微观实践层面看,对客户进行准确的风险等级划分,不仅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反冼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对于金融机构人、财、物资源的有效配臵和节约也是一种重要支持。三是从宏观管理层面上看,通过风险等级划分,分析辖区高风险客户的总量及结构分布变化情况,可以为监管部门决策部署阶段性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二、目前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现状
我市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根据其总部建立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将自身客户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从执行情况看,自200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管辖内的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相继启动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老客户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已基本完毕,保险业、证券业的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进行较缓慢。实践中金融机构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大体思路和侧重点相同,同时还结合了本行业的自身特点,实际判断风险因素,划分标准和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举几个例子:
(一)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特性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分等级逐条制定。其中将个人客户划分为正常、一般、关注、高风险四类,划分标准如下:
1、正常类客户。指长期交易金额极小、且交易频率极低,在客观上无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可能的客户。
2、一般客户。基本上无可疑特征的客户,此类客户基本无可疑特征且短期内缺乏充足证据能够划分风险类别直接确定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工作及收入来源稳定;(2)有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3)无不良信用记录;
(4)交易行为不符合一般可疑交易特征。
3、关注类客户。交易行为接近或达到一般可疑标准,需要关注其交易以进一步判定风险特性的客户:(1)反洗钱监控系统报送过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2) 现金交易过于频繁的客户;(3) 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的客户;(4)新开户(新增客户编号)且仅凭开户信息(暂无交易记录)难以认定客户风险类别的新客户。(5)客户开户时不愿意提
供完整资料,或者开户时提供的电话和联系地址等信息可疑;(6)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办理一次性业务;(7)账户的发生额很大、交易多,但日终余额很小;
4、高风险客户。即经监测分析有明显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的客户,满足以下其中一个因素就可以直接确定:
(1)试图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的客户;(2)接受过人民银行、公安等执法部门反洗钱调查并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的客户;(3)向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专报中涉及的且无合理理由解释可疑交易行为的客户;(4)频繁或多笔存取款或转账金额低于规定报告标准的客户;(5)与对公客户之间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且其交易行为与交易特点与其身份或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的客户;(6)多头开销户的同一实际控制人;(7)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客户。
在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中,各类风险等级划分的标准还有待于细化,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地域、行业、客户身份等相关要素。
(二)保险公司客户等级划分的方式多采用评分制。对除恐怖分子之外的其他客户进行评级时,考虑洗钱活动规律,采用客户行业、投保地域、保费金额、缴费年限、销售渠道等五项要素进行评价分类,根据重要性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进行风险评级,如客户行业为20%的权重,投保地域为15%权重,等等。每项要素下分为高中低三类标准,满分为2分,风险总得分超过1.8分(含)的为A类高风险客户;风险总得分为1.6-1.8分的为B类中风险客户;客户风险系数在
1.6分以下的为C类低风险客户,如下表所示:
该种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中考虑到了反洗钱规定里提出的基本的划分要素,但在评价的时候在遵循评价标准的同时,还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死板的硬套用划分格式。
客户风险等级评分标准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在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中有“对
身份证过期的客户将其划分为中风险客户”的规定。在这个样的规定中身份证过期的客户也应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粗糙的划为中风险,应该对客户的信息和交易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后再做结论。
三、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中存在的问题
各家金融机构制订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维护,看似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备的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并加以落实,但是这套制度体系的有效性、合理性还有待于研究探讨。
(一)对客户风险划分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划分标准不尽科学
客户风险等级一般分类为正常、关注、可疑、禁止四大类别,而每一项的定义视不同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在风险等级的划分方面没有提供明确标准和依据,仅从形式上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未能真正围绕客户风险开展反洗钱工作。例如:去年在对中国银行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国银行将自己的员工划分为中风险和高风险客户,因为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登记”这样一个笼统的概念依据划分,符合规定的就是高风险客户,而不是根据不同情形分情况具体分析,便会造成风险等级与实际不相符的状况。这就说明仅从形式上的划分并不能反映客户真实的风险状况,缺少更明确、更符合实际情况科学的风险等级划分依
据。各家金融机构都制定了不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参考因素繁多,内容不尽相同,科学性和实用性无法估量,很难有统一的管理和评价标准。金融机构也经常会询问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该如何科学合理的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因为没有正式的明文规定和统一的要求造成解答困难。
(二)基层网点对客户资料的调查不够详尽,划分时漏洞较多
一是划分依据简单。对客户的身份识别是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重要前提条件,而在基层网点的工作中,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信息了解不够详细,特别是一些比较陌生和做一次性金融交易的客户,划分时风险决定性要素不全,仅仅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表面信息的合格性做一个判断,没有全面认识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风险因素,不少金融机构仅依据账户属性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二是划分方法简单。简单的以风险发生可能性大小来决定风险等级高低。例如:有些金融机构把报送的可疑交易账户作为风险类,把符合大额资金交易标准的账户列为关注类,其余账户作为正常账户处理。
(三)划分工作缺乏信息技术支持
金融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但在划分过程中缺乏技术和信息支持,手段相对落后,容易造成划分工作流于形式。一是大多数金融机构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没有实现系统化、网络化,或者风险因素参数设臵片面化、简单化,反洗钱系统没有与金融业务系统实现对接。如对自然人客户,对其职业、收入、资金来源等情况几乎一无所知,没有对客户的真实背景进行审核的要求和程序,缺乏
技术支持,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准确性就会受到怀疑。二是内外部渠道的信息不能共享,不同金融行业、同一行业不同法人金融机构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平台,不同机构之间横向纵向信息交流共享不足。大部分金融机构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高、中、低三级划分,由于信息共享不够,两家不同金融机构可能对同一客户划分了不同的风险等级。因此,信息的相对不广泛流通和全程监控技术的不完善,导致很难确定是否有高风险存在。
(四)对客户信息的维护不够及时、持续,导致分类更新的滞后性
由于受到政治、经济、市场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客户信息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动,基于这样的情况,在没有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不会对客户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和掌握,不会对客户的具体情形做持续的跟踪。另外客户身份存在重新识别的情况,客户风险等级就需要重新划分,对于客户量巨大的金融机构来说更新客户风险等级的工作很繁重。由于以上原因进而影响了客户风险等级的分类更新,降低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四、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建议
(一)尽快出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
相关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有指导和推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适合不同金融行业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指引。包括解析客户特点和账户属性的涵义、对客户分类标准的制订、更新要求、相关系统的建设、开发与维护工作等,使风险等
级分类工作具体到操作流程,细致到每一个环节,将监督与管理实际流程化,才能科学全面的指导各金融机构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着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树立风险观念,加强对客户洗钱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严格督促金融机构高效履行法定义务,着力强化非现场监管,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专项调查,全面评估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质量。
(二)加快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推动洗钱风险管理科学化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风险评估方法的探索,科学合理的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全面综合的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交易特征等风险因素,在合法前提下多渠道、多方式搜集、核实各类相关信息,积极探索建立洗钱风险等级信息交流机制,推动系统内部、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同时,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客户洗钱风险管理系统,准确标识客户或账户风险等级。
(三)加强区域金融系统协作,实现数据共享
发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在各行业监管部门协助下积极搭建跨行业风险等级信息交流平台。区域金融系统掌握的客户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覆盖面广,更为全面准确,内涵也更为丰富。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遵守保密的原则上开放有关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得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有更为充分的依据和参考,更好地划分高风险客户,防范洗钱风险。
(四)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进行持久管理
由于受到政治、经济、市场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有洗钱风险的客户分类等级以及分类标准并非一成不变。为确保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金融机构应对基于洗钱风险的客户分类进行动态、持续地管理,做到风险等级状况与客户当下实际风险情形相符合。通过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最终达到留存的客户资料、系统中的客户信息以及客户实际信息三者相一致的目标。
(五)加强对员工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和教育
金融机构要使具体操作人员认识到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按照原则、标准和流程办事。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坚持原则的同时灵活处理,强化反洗钱知识技能,确保能客观、实际、准确的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