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有利于正确区分不道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有利于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利于促进人际和谐与人的心理和谐,进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与和谐文化建设。鉴于此,要积极探索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通过立法,把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产生强制力;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 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同时,党员干部要成为遵纪守法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
关键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概括为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十三年十条基本经验之一。由此可见,江泽民同志和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既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方略的丰富和完善, 也是我们党对法治和德治关系的系统阐述;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贡献,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 ),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关于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为:“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实践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及其相互关系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我们所说的法治,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所说的德治,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 友善等道德规范,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新风尚,形成男女平等、 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可以说,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法治解决的是民主制度“硬件”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可依,具有良好的对违背民主制度行为的防范能力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德治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思想素质来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运转。法治约束力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滞后性,德治约束力弱,但是立足于“治本”并具有超前性。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转化。
(二)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正确区分不道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所有道德不提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为维系正常健康进步的生活而日积月累、约定俗成的,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评判是非曲直,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时,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必要的节制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证个人利益。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别开来,既不能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调整,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对待,厘清二者的行为与责任,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避免冲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激发了社会活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
2.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应该看到,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 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和人际关系的重要保证。试想, 如果没有共同的道德规范,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行之有效地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和谐社会。《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即在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把坚持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如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优势, 才能全方位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保障。
3.有利于促进人际和谐与人的心理和谐,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信念、道德理想和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维护。而人际和谐与人的心理和谐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促进人际和谐,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舆论,单纯地依靠法律制裁是难以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的。因此,必须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不断提升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素质,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4.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是讲求平衡
的。”因此,在立法上,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确认和保护,如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暴力遗弃行为,如果后果严重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虐待罪、遗弃罪进行惩罚。法的制定要体现道德的原则,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过程, 同时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过程,其影响不只涉及犯罪者或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产生一种威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 使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传统和习惯力量。
(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应该看到,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发生了倾斜,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体系又尚未形成,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并产生了一定的腐败现象。并且,法治建设需要一个过程,我国现行的法治尚有欠缺,未能涵盖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所以,仅仅依靠法治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鉴于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
1.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靠法治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宏观调控。但也必须看到,当前社会上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导致的唯利是图、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欺诈行为屡禁不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极端个人主义滋生。尤其是部分社会成员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要规范市场秩序,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要靠法治,但也要靠德治。要运用道德这一特殊调整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带来的各种消极因素的不良影响,将各种矛盾调整到社会可控的范围之内,避免激化和对抗。同时,要把诚信建设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深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通过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培养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民主法治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既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又要与德治相结合,需要相应的思想道德基础。法是要靠人来实行的,公民的思想道德状况同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密切相关,决定着他们遵纪守法的水平和程度。因此要着力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养, 着力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
法制观念,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把法治和德治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更好地结合起来,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法制基础。
3.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刘云山同志指出:“建设和谐文化,就是要培育和谐精神,倡导和谐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亲和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文化生态。”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的和谐文化建设中,最关键也是最根本的,就是要把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积极健康、丰富多彩和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社会风气、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乡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在全国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些都离不开法治,法治为和谐文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以思想道德建设为重要内容的和谐文化建设又为法治提供了重要条件。
二、努力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完整理解、 刻领会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应当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重在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持久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
其次,要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之中。社会主义道德靠公民个人的良知和社会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知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二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
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规范、乡规民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再次,要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因此,要积极探索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机制。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创建文明社区、 明单位、文明家庭、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教育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受到熏陶,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讲道德、实践道德的良好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风正则干部群众和睦,干群和睦则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干部。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风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道德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和谐凝聚力量,和谐成就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军中,只要我们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经验,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C].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6.
[2]杨景宇.完善法律制度 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A].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刘云山.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A].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C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