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聘用办法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有关聘用问题的处理办法
(试行)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48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平稳开展,现就试点工作期间有关聘用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第一条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现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中小学教师,不占本单位相应岗位数;未聘用的可不受核准的结构比例限制办理聘用手续,聘后不占本单位相应岗位数。
第二条 长期在教学教研一线,享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近五年获得如下荣誉称号(奖励)的中小学教师,可不受核准的结构比例限制办理聘用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手续。
1. 省级特级教师;
2. 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3. 市级以上“突出贡献人才”; 4. 省级学科带头人; 5. 省部级以上模范教师或优秀教师;
6.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且为第一指导教师;
7. 取得上饶市“高级人才一卡通”的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在农村中小学连续任教满30周年的教师,如单位无空岗,可先办理聘任手续,聘后仍纳入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范围计算基数。
第四条 对空岗的使用,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留有余地。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其使用空岗总数后,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按7︰3的比例在取得资格未聘人员和符合条件拟晋升上一资格层级人员中进行等额竞争推荐。如无空岗,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