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基本要求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重点内容解析
一、文书编号要求:
1、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请大家不要出现“扬卫消罚字[2013]第13号”
2、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二、文书用笔要求:
文书书写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不能使用蓝色、红色等其他颜色的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
三、文书错误更正要求:
1、文书不得随意修改或涂抹。修改处要用杠线划去,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例1“该单位现场不能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出示
例2“该单位现场不能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2、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送达对方或者需要对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告知书、决定书等文书。
(2)目前的刻章有执法专用章、许可专用章、“本件与原件相同”。
(3)尽量少修改,修改处由对方当事人签章,不使用校对章。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逐步取消校对章。
3、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
四、当事人签字要求:
1、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应当在签字栏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式文书,需要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字样。
2、当事人在场陪检但拒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注意要拍摄现场照片,将一式两联的笔录文书留置一份在现场。
例如,“备注:当事人张某全程陪同现场检查,但拒不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现将第二联留置于检查现场,照片4张。”
3、当事人不在场,但由与当事人相关的人员陪检但拒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注意现场拍摄照片,笔录文书无需
留置一份在现场。在作进一步询问时将现场笔录文书交给当事人,并询问现场情况以求确认。
例如,“备注:当事人张某不在检查现场,该单位具体负责人余某全程陪同检查但拒不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现场拍照4张。”
4、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文书上签章。在作进一步询问时将现场笔录文书交给当事人,并询问现场情况以求确认。
例如,“备注:当事人张某不在检查现场,该单位具体负责人余某全程陪同检查但拒不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在检查现场邀请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王某签名确认。”
五、案由书写要求:
案由,是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其实就是对案件的定性问题,案件属于什么性质的?属于哪一类?
比如“某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住宿经营活动案”,从红字就能看出来,这个案件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类,属于其中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而当事人是某酒店有限公司。
1、“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书写案由时可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2、针对当事人违反多项法律规范的,可以其主要违法行为作为
案由中“具体违法行为”
3、如何确定案由的问题?
首先,案由的确定要有法律的依据,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出处,而依据就是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责任条款。如果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范围,即可视为不合格的案由。
比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就是案由的法律依据的出处所在。
其次,案由的确定要考虑到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以违法行为发生为标准立案的案件,没必要体现结果的,案由的确定要体现具体的违法行为。比如食物中毒肇事的问题,如果案件本身已经因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危害后果的,要在案由中有一定体现。“某酒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引起疑似食物中毒肇事案”。
最后,关于主案由确定的问题,主要是看法律依据层次高低、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违法成本的高低等。比如无证经营和从业人员管理的问题,从卫生管理的角度,无证经营首先是对相对人经营资格的界定问题,明显比人员管理更重。而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医师行医的问题,明显法律的层阶要大于行政法规。还有关于吊销、没收、罚款与警告之间的区别也可以作为主辅案由确定的参考依据。
六、关于查封扣押文书使用的问题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前的报告程序)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两名以上人员执法)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亮证执法)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现场通知该单位当事人张某到现场陪同检查,但仍未到场,在该单位大堂经理叶某陪同下,对二楼住宿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不让当事人申辩)有的执法人员自己素质较低,你在说,我加重处罚。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目前卫生法律法规涉及到的查封扣押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层少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不适用此特别规定。
七、关于送达文书的问题。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没有签收栏的(如:《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应制作《送达回执》。
送达的问题:
1、基本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作出后当场交付受送达人,并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送达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方式送达。
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2、直接送达。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指定了代收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见证人要注明身份或者资格,实际上,这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
4、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
首先,必须要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如果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其次,邮寄送达应通过邮政部门,采用邮政普通挂号邮寄、邮政双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方式。
第三,邮寄送达时,要在信封上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注明内装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必须将附有要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在信封上注明文书名称)邮寄,并索要邮寄回执。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邮政部门退回挂号信件的,视退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邮政部门注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采取正常途径无法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此情形视为送达的,从其规定),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2、邮政部门注明退回原因为“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收件人已搬迁”等情形的,应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有其他通信地址。如果无法
查到当事人其他通信地址,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如果确实有其他通信地址,可以向这些通信地址挂号邮寄法律文书;仍然无法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3、邮政企业退回的挂号信件,不要拆解,连同退信凭单一并存档。
第五、挂号信件未退回的,及时向邮政部门查询签收情况,调取签收情况证明或者复印签收回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可先通过网站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其他人员签收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认:
(1)向当事人复核确认其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是否同意收件人签收。
(2)向实际签收人调查核实是否已向当事人转交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虽然尚未转交但确属当事人同意其签收。
(3)向邮政企业或其投递员核实,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交此实际签收人签收。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前提: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公告对象要求:对自然人进行公告,应由该自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村)委会出具其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或无法代收、无法转交的证明,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对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管理部门或法人(其他组织)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人经营、不知下落等证明,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
公告送达方式: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期限: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应特别注意的是,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说明文书主要内容,还应说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例如:陈述、申辩的期限、申请听证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八、强制执行问题:
行政强制法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1、申请条件
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催告、申请法院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材料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4、受理(5日内)、复议(15日内)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5、对申请的书面审查、执行裁定(7日内作出)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6、听取意见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7、执行裁定(30日内)、异议(15日内提请复议,30日内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九、行政控制措施的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情形不得使用此类文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十、关于取消技术鉴定委托书的问题
关于疾控中心与我所关于卫生检测报告交接问题。时间跨度长导致受理立案时间存在问题。比如抽检时间为1月1日,疾控中心化验科出具报告的登记时间为1月7日,疾控中心综合科送达给我所的时间为1月15日,导致报告显示的时间与收到时间不一致,但无文书材料显示交接情况和时间,因此,我建议增加与疾控中心的报告交接手续和时间。
十一、新版文书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常用文书和材料:
1、说理式处罚决定书
2、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3、处罚复查表
4、缓缴罚款文书
5、销毁文书
6、照片入卷页
7、相关材料粘贴页
8、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