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政府对内采取集体负责与部长
06-23
内阁政府对内采取集体负责与部长、大臣个人负责相结合的责任政府方式。对外内阁政府由议会问责,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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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集体负责制对内阁成员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全体一致(unanimity),即,所有的内阁成员在议会中要一致发言和投票,除非首相和内阁明确认可自由发言和投票。第二是互相信任(confidence),即,内阁不仅要得到议会的信任(内阁总是可以假定自己得到议会的信任,除非议会表决通过不信任案),内阁成员也要充分地互相信任,否则不能作为同僚共事。第三是
保密(confidentiality),即,除非经过内阁的认可,所有内阁成员
对内阁会议上的讨论和发言不得外泄。如果说全体一致的要求在现实政治中仅仅是一个“神话”的话,保密的要求的确是一个能够让有着不同政见的内阁成员在内阁内部坦率地讨论问题的有效机制。根据内阁集体负责制,任何阁员不能投票反对政府的政策,否则,他必须辞职或被解职;任何阁员不能发言
反对,也不能不明确支持内阁的政策;所有的内阁决策都是内阁集体的决策,因此,每个阁员必须准备为所有的政策负政治责任;现任和离任的阁员都不能泄露内阁秘密。在理论上或在政治原则上理解内阁集体负责制并不十分困难,然而在实践中,内阁集体负责制的实施却经常引起争议和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