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类型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 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
2.单位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省、地区、县,无单位时填发生事故地的省、地区、县。
3.单位通讯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通讯地址。
4.单位代码 单位代码是指企业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时给企业的代码。
5.邮政编码 发生事故单位的邮政编码。
6.联系电话 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7.从业人员数 发生事故时,该单位的从业人员数。
8.企业规模 按国家经贸委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可分为:
01 特大 02 大型一 03 大型二 04 中型一 05 中型二 06 小型 07 未定
9.经济类型 按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国统字[1998]200 号)的规定分为: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其中,煤矿企业在填写国有企业时,又分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 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 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 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的股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 济组织。
(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 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 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 、 《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 、
私营独资企业。
(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
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 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9)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一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10.所在行业、行业大类、行业中类、行业小类 按国标 GB/T4754-94,分为 16 门类,92 大类、368 中类、846 小类。
11.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企业的上级主管。 二、事故情况 1.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地省、地区、县及具体地点。
2.发生日期 事故发生的年、月、日。
3.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时间,时、分。
4.事故类别 按国标 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事故类别分为:
01 物体打击 05 触电 09 高处坠落 13 放炮 17 容器爆炸 5.人员伤亡总数
02 车辆伤害 06 淹溺 10 坍塌 14 火药爆炸 18 其他爆炸
03 机械伤害 07 灼烫 11 冒顶片帮 15 瓦斯爆炸 19 中毒和窒息
04 起重伤害 08 火灾 12 透水 16 锅炉爆炸 20 其他伤害
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人数。 6.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造成非本企业死亡、重伤、轻伤的人数。 7.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为:
01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3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5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7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9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1 其他 8.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4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8 劳动组织不合理 10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按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9.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 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10.是否结案 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是否对此案进行了批复。 11.起因物 按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 A.3 起因物填写。 锅炉 泵、发动机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建筑物及构筑物 水 粉尘 环境 12.致害物 按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 A.4 致害物填写。 煤、石油产品 电器设备 矿石 化学品 噪声 动物 13.不安全状态 按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 A.6 不安全状态填写。 木材 梯 粘土、砂、石 机械 蒸气 企业车辆 水 空气 锅炉、压力容器 金属件 手工具(非动力) 船舶 放射性物质 工作面(人站立面) 大气压力 起重机械 电动手工具 压力容器 企业车辆 非动力手工具 化学品 可燃性气体 梯 动物 电气设备 船舶 电动手工具 煤 金属矿物 木材 其它 起重机械 动力传送机构 其他机械 石油制品 非金属矿物 工作面(人站立面)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4.不安全行为 按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 A.7 不安全行为填写。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品存放不当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不安全装束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三、事故概况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结案处理情况及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四、人员情况
1.姓名 死亡、重伤、轻伤人员的姓名。 2.性别
死亡、重伤、轻伤人员的性别。
3.年龄 死亡、重伤、轻伤人员的年龄
4.工种 死亡、重伤、轻伤人员的工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填写。典型工种如下:
商品送货员 家畜饲养工 喷砂工 冷作工
冷藏工 水产品干燥工 钳工 绕线工
加油站操作工 农机修理工 车工 电机(汽机)装配 工
仓库保管工 带锯工 油漆工 制铅粉工
机舱拆解工 铸造工 电工 仪器调修工
农艺工 电镀工 电焊工 热力运行工
电系操作工 安装起重工
开挖钻工 筑路工
河道修防工 下水道工
木工 沥青加工工
砌筑工 机械煤气发生炉 工
泵站操作工 液化石油气罐装 工 炭素制品加工工
道路清扫工
配料工
炉前工
酸洗工
拉丝工
炼胶工
纺织设备保全工
挡车工
造纸工
电光源导丝制造 工
油墨颜料制作工
酿酒工 机车司机
制革鞣制工 汽车驾驶员
圆珠笔芯制作工 汽车维修工
塑料注塑工 船舶水手
工具装配工 灯塔工
试验工 无线电导航发射 工
中小型机械操作 工 玻璃钢压型工
电影洗片工
水泥制成工
玻璃熔化工
玻璃切裁工
玻纤拉丝工
砖瓦成型工
包装工
卷烟工
合成药化学操作 工
CT 组装调试工
计算机调试工 成衫染色工
电解工 钟(表)零件制造 工
配液工 陶瓷机械成型工
挤压工 检验工
研磨工 制卤工
线材轧制工 糖机工
生牛(羊)乳预处 理工 文件修复工
皮鞋划裁工
釉料工
车站(场)值班员
汽车客运服务员
邮电营业员
石棉纺织工
建筑石膏制备工
塔台集中控制机 务员
海洋水文气象观 测工 单晶制备工
长度量具计量检 定工 光敏电阻制造工
中药临方制剂员
天文测量工
印制电路照相制 版工
钨铜粉末制造工
光电线缆绞制工 印刷工 水产养殖工
石油钻井工 牛羊屠宰工 调剂工
采煤工
制粉清理工
中式烹调师 化工操作工
旅店服务员 化纤操作工
尸体防腐工 超声探伤工
5.工龄 死亡、重伤、轻伤人员的工龄,以年计算。
6.文化程度 死亡、重伤、轻伤人员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初中以下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
硕士以上
7.职务职称 死亡、重伤、轻伤人员的职务职称。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工人
科长
厂长、经理
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
高工以上
其他
8.伤害部位 按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 A.1 伤害部位填写。
颅脑 耳 腹部
面颌部 口 腰部
眼部 颈部 脊部
鼻 胸部 上肢
腕及手
下肢
踝及脚
9.伤害程度 按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伤害程度填写。 死亡
重伤
轻伤
10.受伤性质 按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 A.2 受伤性质填写。
电伤 割伤、擦伤、刺伤 扭伤 烫伤 多伤害
挫伤、轧伤、压伤 骨折 切断伤 中暑 中毒
倒塌压埋伤 化学性灼伤 冻伤 冲击伤
辐射损伤 撕脱伤 烧伤 生物致伤
11.就业类型 正式工
合同工
临时工
农民工
12.死亡日期 伤亡人员死亡日期:年、月、日
13.停止工作日期 受伤人员停止工作日期:年、月、日
14.恢复工作日期 受伤人员恢复工作日期:年、月、日
15.损失工作日
按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 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计算。
16.赔偿金额 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
五、煤矿企业情况
1.煤矿经济类型 (1)国有煤矿企业(其中:原国有重点、原国有地方)
(2)集体煤矿企业
(3)私营煤矿企业
原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原国有地方煤矿: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开办煤矿。
国家控股煤矿按国有煤矿统计。
集体煤矿:乡、村办矿。包括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矿。
私营煤矿:个体办矿。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矿、其它企业等办矿。
2.事故发生地点分类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头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它。
3.事故属别 事故属别分为:煤炭生产(包括原煤生产、非原煤生产)和基本建设(重点建设、地方建设) 。
(1) 原煤生产: (a) 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企业从事井下生产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b) 生产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 支架(柱)检修、矿灯房、
自救器等发生的事故;
(2)非原煤生产:企业不直接为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例如:企业直属基建、机修厂、火工品生 产
、电厂、洗煤等单
位从事非煤生产发生的事故。
(3)基本建设: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事故的矿井(只统计列入国家计划的基建矿井)
4.致害原因
(1)冒顶
(2)片邦
(3)支架伤人 (6)瓦斯突出
(4)放炮
(5)明电
(7)磨擦
(8)撞击
(9)失爆
(10)吸烟
(11)墩罐
(12)跑车
(13)轨道事故
(14)输送事故
(15)设施伤人
(16)触电
(17)触响瞎炮
(18)地质水
(19)老空水
(20)地面水
(21)跑浆
(22)煤自燃 (25)煤尘爆炸
(23)设备引燃
(24)坠落
5.煤矿企业事故类别为 瓦斯 水害 顶板 放炮 机电 运输 其他
6.煤矿工种分类
(1)采煤
(2)掘进
(3)运输
(4)通风
(5)机电
(6)干部
(7)救护
(8)巷修
(9)其它
7.百万吨死亡率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计算,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百万吨死亡率= ---------------- × 106 实际产量(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