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番禺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及《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及“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分别负担”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上级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
(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需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抢救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二)对不可移动文物抢修、修缮、保养的资助和补助;
(三)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
(四)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五)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支出内容:
(一)前期费用支出,指为文物修缮工程项目实施所进
行的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支出,包括抢救性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地形测绘、资料购置、规划设计、工程方案勘察设计、咨询论证和工程监理;
(二)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支出,指对文物修缮工程费用支出,包括文物本体修缮、保养、载体的抢险、加固和保护等;
(三)保护性设施工程支出,指为文物修缮本体保护、展示为目的的陈列工程设施、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他防灾减灾工程、展示设施工程等;
(四)其他支出,包括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文物保护的“四有”工作、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及科学技术研究;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文物保护相关劳务、培训等项目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的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要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往年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经费的项目。
(一)新增需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抢救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单位向番禺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物办”)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二)新增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抢修、加固,由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所在的镇、街
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街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收到新增项目申请后,提出当年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计划和方案,向区文物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项目现状说明,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的经费预算,拟申请补助额度;
(四)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第八条 区文物办对项目申请汇总,对区级(含区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申请项目,聘请相关文物保护专家进行评审,经现场实地勘察、书面评估等方式对所报项目和补助额度进行核实、评估,提出初步意见。区文物办提交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额度后,报区文广新局审批确认。对市级(含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报市文广新局组织评审。
第九条 文物保护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需由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抢救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二)不可移动文物修缮项目的补助标准如下:
第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区级以上(含区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抢修,按已
审定方案预算不超过50%的额度给予补助,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区级以下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按已审定方案
预算不超过30%的额度给予补助,每处不可移动文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对非国有区级以上(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勘察设计
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对非国有区级以上(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护
费、修缮工程费、载体的抢修加固及其他支出项目经费按已审定方案预算不超过70%的额度给予补助,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非国有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
养维护费、修缮工程费、载体的抢修加固及其他支出项目经费按已审定方案预算不超过20%的额度给予补助,每处不可移动文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其他项目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区文广新局批准后调整。
第十一条 用于文物修缮、保养、抢修、加固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区本级预留50万元用于文物的紧急抢修,当年未使用的资金结转第二年使用。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级补助我区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由区文物办按财政资金使用规定拨付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已下达资金的项目当年未完成的,资金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上交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均须按预算管理规定、工程管理规定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项目。项目结束后,由区文物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轻重,暂停项目批核、暂停经费拨付或收回专项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三)项目申报时承诺的配套经费不到位;
(四)未按项目核准方案要求开展实施的。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区文物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组织对各镇、街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和文物使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