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理制度D-6
第一条 债权管理,由公司财务部主管.销售公司、销售分公司为责任主体。
第二条 销售公司、销售分公司设专人分别建立收款发货台帐,销售分公司负责定期与客户核对帐目。
第三条 销售公司每月7日前,将上月最后一天以前发货未开发票客户明细表核对正确,签字后(含单位名称、数量、金额)交财务部。
第四条 财务部每月6日向销售公司提供客户上月帐面余额表。销售公司、销售分公司负责客户帐面余额(包括已发货未开发票部分)的核对,并于月末回公司时将对帐结果及未达帐项列出明细并做出说明,销售公司复核后于次月2日前交财务部。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检查核对销售分公司对帐结果,对双方帐目不符的,提出对帐要求,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在规定时间完成。销售分公司难以核对的帐目,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安排专人与客户进行核对。
第六条 1、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索赔,客户同意下次购货冲减销售额的,要在下次开票时冲减,并由开票人员在发票记帐联上注明《客户服务反馈表》编号及冲减金额;不同意下次开票时冲减的,由销售分公司在发生质量索赔三个月内,持《客户服务反馈表》及双方开出的收款收据到财务部办理入帐手续。
2、退货产品在未办理退库手续之前不允许开发票,正式手续最长在一月内处理完毕。
第七条 财务部每月8日填报《2个月不发生业务客户明细表》和《欠款20万元以上客户应收帐款明细表》送销售公司,同时报营销部经理、总经理。销售公司三日内进行核实确认。
第八条 财务部对销售分公司的收款、发货、销售合同执行情况和应收帐款的异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异常情况报总经理。
第九条 中断业务客户按《销售公司、销售分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后,当日内经营销部经理批准转销售公司负责清欠,销售公司在三个月内无法清回时经营销经理、总经理签批转行政部清欠。
第十条 行政部对已转入清欠的应收帐款及其它债权进行管理,并确保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应收帐款客户转行政部后,行政部一个月内做出具体清欠计划,报总经理签批。对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解决的应收帐款及客户,行政部写出申请,、总经理签批后进入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 进入诉讼程序后,由行政部负责,具体操作整个诉讼程序,直至结案。 第十二条 总经理签批后,要求行政部在批准之日的1个月内立案完毕,3个月内结案。 第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销售分公司作为第一证明人要认真配合,其它部门积极配合,对提供的资料、证据必须准确、及时。
第十四条 对业务中断时间超过三年的客户的应收帐款,财务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1、对每一客户,财务部每6个月内至少一次通过书面形式与其进行对帐,并由客户在我公司对帐函上盖章确认(如双方余额不符应注明原因)。
2、客户对我公司对帐函盖章确认后,自确认之日起,其有效期为6个月(新发生业务客户,自业务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确认对帐函)。应收帐款为借方余额的客户,若其盖章确认的对帐函超过有效期,则每月按当月末欠款额(含发出商品)最大的二个客户从下月10日起停止发货,客户欠款由分公司负责清回,自欠款全部清回或客户确认对帐函之日起可继续发生业务。
3、在对帐函有效期(6个月)内,对与客户已核对正确的应收帐款余额,由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确认,核对不一致并且未注明原因的,当月内立即由财务部派人对帐。
第十六条 客户变更、破产、分离、合并,销售公司、销售分公司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第十七条 财务部每月至少对一个销售分公司与客户签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通报下发(每年度内对各分公司的应收帐款管理情况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同时,每月至少对一个欠款额前二十名客户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第十八条 财务部债权管理员,负责检查销售公司台帐记录,在检查分公司合同执行情况时,同时对台帐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销售分公司经理离职,3日内将应收账款台帐及发货台帐记录完整,核对正确,将未了事项做出说明,与新任公司经理交接,同时办理台帐交接,销售公司负责,营销副总审核,财务部监交。下月15日前,由财务部负责完成该分公司经理的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对截止上月末的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公司内下发。销售公司和销售分公司人员的借款及挂帐亏损由销售公司负责管理和清收,公司内有工资和其他收入的其他人员的借款(包括挂帐亏损)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清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及未在公司正常上班的待处理人员的借款(包括挂帐亏损)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和清收。
第二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债务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主管,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为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及运输费用支出部门建立物资采购及应付账款台帐,财务部每月6日向采购部门提供供应商上月账面余额表。物资采购部门和接受劳务部门负责供应商账面余额的核对,并对未达帐项等查明原因,做出说明,每月14日前交财务部。对于预付款采购的物品,采购部门要严格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付款、收货。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原材料管理员负责检查采购部门台帐记录。检查后,如无异常,需在采购台帐月末余额栏盖章(或签字)确认;如发现异常,应出具检查报告交财务部部长。每月24日前检查完毕。
第二十四条 订购设备、技术改造等发生预付账款时,每月1日资金支出部门填报《技改、设备预付账款明细表》,可不考核当月应付账款额。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款预付给供应商后,若有剩余款项,采购部门应在开票结算的第二个月将剩余款收回;因销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公司资产形成对方欠款,经办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将货款清回。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满质保期的设备、工程或其他物资质保金,如质量达到合同规定要求,采购部门(或经办部门,下同)要及时办理质保金付款手续,由财务部付款;如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由采购部门对质保金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财务部按领导签批意见处理(如质保金需继续留存,由采购部门和财务部同时备案,但留存期从质保期满后不得超过一年;如质保金不需留存,财务部当月按分管领导签批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采购及运输费用支出部门台帐记录人员离岗,3日内将应付账款台帐记录完整,核对正确,将未了事项做出说明,离岗同时办理台帐交接,本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每月对应付帐款及其他应付款检查一次,检查分为四个单元:原材料、辅料、备件、技术改造及其他,每月检查一个单元,轮流进行,检查报告在检查月份的25日前出具并下发。
第三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未按时向销售公司、采购部门提供客户账面余额表,每拖一天罚10元。
第三十条 对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部门10元,对应付款、应收款、进货、销货、退货、质量索赔没有及时登记台帐,每发现一笔罚责任人10元。
第三十一条 未及时与客户对帐,每户罚责任部门10元,未按时将对帐情况报出,每拖一天罚责任部门10元。
第三十二条 因对帐不及时造成损失,由销售公司、销售分公司全部承担,对帐结果不正确,视情况罚责任人50—500元。
第三十三条 销售产品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索赔,未及时在下笔发票中冲减或未持《质量服务反馈表》到财务部办理入帐手续,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四条 未及时提出中断业务超过三年客户的处理意见,每拖一天罚责任部门10元。 第三十五条 对帐函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客户,如继续发生业务,每户罚销售公司
100--10000元,罚分公司100--10000元。
第三十六条销售公司未按规定提报应转行政部的清欠客户,每户罚50元。行政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清欠计划报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立案、结案,每户罚行政部50元。
第三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每次罚部门责任人10—5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退货产品在未办理退库手续之前开销售发票,每次罚销售公司50元;一月内未处理完毕罚50元。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经理离职或台帐记录人员离岗,未在3日内办理应收帐款台帐、发货台帐、应付帐款台帐交接,每拖1天罚责任人10元,由此造成损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四十条 采购部门未在规定时间收回采购余款或销售材料款,每户罚款50-500元,并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形成坏帐并因此造成损失由责任部门全额承担(特殊情况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四十一条采购部门不按合同规定办理质保金或余款付款手续,每户罚50元;延期留存质保金,责任部门未备案,每户罚50元。
第四十二条 未按时对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拖一天罚财务部10元。 第四十三条 各责任主体不能及时负责,财务部又不进行监督考核,罚财务部10—500元,造成损失的,承担一定损失。
本制度(D/0版)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第六次修改,修改后的制度从2006年06月05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编制:财务部 审核:宋锡亮 批准:葛茂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