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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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采购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二、采购国内饲料,应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三、采购国内饲料应向供货单位索要《饲料登记备案准入证明》、《工商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审查合格证》、《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并装订成册,便于醒阅。
四、采购饲料的馐、标签及标签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饲料管理有关规定。
五、采购饲料时必须查验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采购。
六、采购饲料应建立完整的采购记录,载名饲料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旱灾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采购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限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七、采购饲料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账、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限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八、采购进口饲料,除按以上条款执行外,必须索取国务院家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
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8234XXXX 县畜牧食品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