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经法点视
商 论 界坛
论 司
法 独立的 保障 机制
张
, ,,
, 俊,
摘 要: 司 法 独 一立直 是社 会争 论的焦 点而 美国等发 达 国 家 已 建 立 早了比 较完 善 的 法 独 立司保 障 机 我 国 制 司法 并 独 不 立 成 已为不 争 的事 买 相 关配 套 的 保 障 制 也机 不完 善 因 此本 将文 围绕 司法 独 立 基的本 内涵 进 行 分 析并 后最提 要出完 善 我国 的 法 独司立 保 障机 制 以 期为 我 国以 后立 提法供参
关 键考 :词,
司 法
独立 ;
基
本 内涵 ;保 机 制
,障
在
我 国 司法独 立 则 原虽早 已 被 我 宪 法和 国 律法 所确 认关 立 法 规定 我 们 可 以看 出我 们 的 司 法 机关 只是有 限 的 独 立,
,
但是
相从因 我 们此才能更
好
水相薪无几差
,
而
国外 普遍 的 做法是实 高 行 制
,薪,
薪, 水甚至 和 总统一
,样
高,
就 目前
我 国 法 队 伍官庞 大
,
素质参 差 齐 不情 况的下
应
行实 有限
的要突 破有 现立 的法 规定 的保 司法 障独立 一
,
从理论面层赋予司法独新的立容内
高,
即 薪 其 和行 政 公 他 务员 相 较比
司
法人 员 的薪 资 水 应平稍 微高些
司法 独 立的基本 内 涵 司法 独立 作 为 项 一 法宪 原 则 早 虽已 现被代 国家 确 认所
并不 得 随意 下 调的 工资 且 应 考当 虑省 各的 物价 平水等 因 素 而 作相 应 调的 整
,
的理解
义,
笔
者 认为可 以 从 法司 权的独 立
但
对 是 定 司 法机 关 其 的 独立 和 法官 个 人
独 这立 个 层 面三加 厘以
清( 一 ) 法 司权独 立 本 文所 认 的为司 法 权的 立 是独独 立 于 行 政权 防止 司 和 法 机 关内 出 部 行现政 化但司 法权并 不 独 于 立立法 权 我在国 司法 机 关 由立 法 机关 产 生并受 其 监督 制 约以 止 防司 法 权的 滥 用所 以 司 法 独权立 与 人受 大
, , , ,,
必须
要 有充 的足 经 费作 为 保 在 障我国 司 法 机关 的 经费 主 依 要靠地 方政府 拨 付 这 样 某在 种 程 度 造 会 司 成机法 依 赖 关于 政行 机 关 由 且于 我 各 国
(地 2
, , ,
)
女革己司 法财 政管 体 理
制
司 法 关机 法依独 立行 使 权
职
,区
经 发济 水 展 平存 在 较大差 距 司机 法关的 经费 是 否 足充 到位 不 能 得 到 全完 的 保障因 此 我 国 应 当 革改 现 行的 司 法机 关 经 费 管理体 但 制是 鉴于 我 国 目前 国的情 和 县 两地 级 党政机 关 干扰 法 独 司立的 严 性重 可 以 由 各省 高 院根省据 本 省法 院的 费经 使 情用况 编 制本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由 ,,, ,
,
监 并督 不 矛盾
,而 且 这种 督 制监 约也并 不 妨 碍 法 权 司独 立
省的人 及 大 委 常会批 准
,
财省政 机 关 责 负 执
行
,不
得 提 异 出议
,
是 但权
力
(二 )司法 关 的机 立 司 独机法关 独 立 是 司指法 机 关 具 审体 案件判时不 任受 外何 界 因 素 干
的扰
,
司法 关机为 了 作 出被 人 接 的受 裁
判,,
,
必须远 尘离 世 的 干扰
而且
这机
关 可 以 监督经 费 的 使用 情 况 (3 ) 了 突出为 和尊 重 官法的 独立 地 位 完善 法 院 内 管部理 体 可 制全 实 行面主 审法 官 负 责 机 制 即 建组 业专化 的 判审 队 由团 主审 法 官
,
,
种干 扰 也 括包不 受 上 级法 院 的干 上 级 法 院 对 下涉级法 只 院 能根据 法 的定上 和诉审 程 监序 变改原判 决 级 上法院 不 能 对下 级 院法 审的 活 判 进 行 动直 的接干预
(三 ) 法 官 个人 独立
领带两 到三 名普 法 官 和 通 干 若助 名审理 判 以及 员 书记员 赋 予主 法审官 在该 团 队 中 的核 心 地 位 主 法 官 享审有案 件的 终最决 定权 对 们他所 办
,
,,
法 官个 人独立 是司 独 立 最法 为 关键的 一环 因 为 司 法 判 过 裁程 决 定 是 一种它个 性 化 活动 能 依只 法 官 个 赖人 独立 判 司 断 公 正 才 可法能 实 现 ! 所 以 笔者 认 为 官 个 人法独 立首 先要 保 障法 官 地 位的 稳 定 性即
,法, ,
,,
的具
个 体案负 责 判 决结 也果 需 无 层 层 批 直审 由接 主 审 法 签 官 生发 效 这 样可 以明显 高 司 提法效 率 实现和 对官法的错 案追 制 究 !取 审消 判委 员 会设 咨立 询 委 会员对 于 大 疑难 重案件 由主 审 法 官提 请 咨 询 员委会 研 究 论讨 但 进 不行表 其决 意 见仅 供 参考这 样 可 以保 证审判 者
, ,,, ,
,
,
具
最有终 的 决定 权
(二 废) 人 大除 的 个案 监督 机 制笔 者 赞 同 废除 人大 的 个 案监 督 制
,
机官享 有司 法豁 免 权 不 因 法得官 在 庭审活 的动 行言而 受 免遭 或职 者刑 事 追 究 除非 查 明 官法 确 实存 在询私 枉 法 或 者 大重过 失 也 须必依 法 定 程
,,
,
是 因
为审判 活 动是 一 项 非常 专
,
序追 究法 官的责任 ;
素
,另
外
,
官 在法具 体 审 案判件 不 允时 许任 何人 施 加
,
业压严和的业务活动
,谨
力 或
者想法 影法 响 对 官 件 形案 成自 由 心证 保以 证 审 活 动 判顺 利 的进 行二 完善 我 国法 司独 立 保 的障机 制 对 于司 法 独 立 基本 内涵 的 把握
,
:法
官有 权排 除 何 任 干 因扰
只
能由 具 相有 应 判审资质 和 经 验法的 官 根
据 律 法和事 实 对 案件 进行 裁 判 必且 保 须程证序 正当否 则 做 出 判 的决将 受到
,,
质
而疑 在我国 尤 其是 地方 力 机 权 有 关 时会 启动 个 对案进 监 督行指 导 这 显 是然不 符 合 宪 法 原 意的 当 人然大 可 通以 行 使过 法宪 赋予 的
,,
有利 于概括 析分我 国 司 法独 立 进程
所 面临的 境困二是 权力 机关 通 过 个 案 监 督 干预 司 独法 立 三 是;新 闻 媒 体的 不当 监督 响影司 法 独 立 这 三 个主 要 困鉴境于 不 是本文 讨 论 重 点的,
,,
一
是 行 政 权 对 司法 权 的 强 干制 ;预
,
权力 监 督法 机司 依关 行法 职使权 因 此 建议 国 人 大 尽全 快 研究制 定 ∀ 监 司 法 督 机关法 # 规范 各 级人 大 对 司 机法 的关监 督程 序 使以 监督 更,
,
,
加,科学 和 有 力
∃,
在 不 赘此 述 针对 上述 我国司 法独 立 行运 所 中面临 的 困 若境 有 相 没应 机 制 突的破 困 我 境 司 国 独法 立也 可不能 正真实 现鉴 于 此笔 者 提 出一 些 不 熟成的 议 与 建 咨探 讨以 期,
,
进 司促法独 立 为 更 好 的 了平 衡 舆 论 监 督与 司 法 立独的 关系 立 法机 关应 尽 快 制 定 ∀ 新 监闻督 法 #以 保 公 民障 和 新 闻媒 体的舆 监 督论 权 充 以分 挥 发舆论 ,
,
( 三 ),完 善奥 论 督 监 机
制 更好的 障 保 法司 独立 的运
( 行一 ) 革改现 有 的 司法 体 制保 障司法 独立 ( ) l 女 己革 法司 人 事管 理 保 障体 制目 前 我 的国 法 人司 员
,
监, 督作的 ; 另用一 方 面 可也以 规 范 公 民和 新 闻 媒 体 行 的
,为
(
指 法
基 于 此笔
者 % 认 为 各级 院 法应都 建 立该新 闻发 言 制人度 对 公 所民关 心 的一 些 社会 热 点案 件及 时 披露 案 进 展件情 况防止 新 闻媒 的体 当 不揣测 和 妄加 &
,,
官 和 察检 官 )的 生产首 先 由 地 方 党 政机 的 提关 出 推 人荐 力选 机 关 选 通 举过并 任 命因 此 为 了更 好 的 障保 司 法的 立独 性
,
,,
,
然经后权 我国 应 当
,
,
评
论 也 可避 免在司 法 判 前决产 生 谓所的 民 判意决 或 媒 体 决 障法 官判 对 案 件的 独立判 断 综上∋所述独 立才 会 实现 最终降会
临 ,, , ,,
,
,
从
而保
改 革司 法 事人管 理体 制 即 由司 法 机 关 部 内 论讨产 生推 荐人 选 将 荐 名 单推 送省 报 人 及 其 大常委 会 由其 差额 选 举 并 本对 省的 司 人法 员 行进
统 只有 断不的 完 我 国 司善法 独 立 的保 障 机制 我 国 的司 法我 国的 司 法权 威 才 会树 公 民立普 遍 待期 的司
法公 正才
此
外 还 完应 善 司 法人员 保 机障制 即 法 官 享 应有司 法 豁免 职权 务 的 身终 高 制 制 薪 法 :在 官庭审 活 动 中的 行 言 不 法受律 追 究 的制 当 然度 对法 官的 法 司豁 免权 必 须 到 受 定 限 制 一 仅 限于一 般 失 行
一 任过
, ,命
,
普
渡芸芸 众 生 ( 作单 者 : 位江 师 范 大 学西) 参考 献 文 注 解及: 张春 艳 论法司独 立 的 买 现 0 0 年 南 师 京范大 硕 学 士 毕 业 论
2%
,&
为
不
括 故 包 意 和重 过 大失 为行然 而 我国 法律 并 没有 明 确规 定 官法享 有 司法 豁 权免 在应 来未 立 时法 加以 明 确保以障 官 地 法 的位 稳 性定
; ,,
,
! ∃ ∋
当
然就 国 我的现 状 而 言 并 不适合 普 遍 实 法行官 身终制 由 于 当前 我国 各级 法 仍院充 斥 许着 多 务业能 力 差 或 职业 道德低 下 的 法 官 若完 实 全行,
,
法, 官 职务终 制
身
,的实 行官 终法 制
身
不将 利 于 我 国法官的 淘汰 新更 所 我以 国应循 序 进 渐 待 我 的 国 法 官遴选 机 制更为 科学 合 理 的时 候
我 , ,,
国
应 全 面 实行终 身 ; 就 目制前 我国 法 官的 水薪 言
而和 行 政
公 人务 的员
文
1 第2 页司 法 独 与立 法院 组织 机构 的 调 载 ∀整中 国章 生武 泽 勇吴法 学 #2 00 年第 2 期方 春 ∀法载 家 #学2 论 构建 有 中国 色特 司的法 独立制 度 0 0 2 年第 3 2期0 年 1延边 学硕 大崔军 勇 论中国 特 色 司法 独立路 径 的 现 买毕士 论业文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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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作 简 :
介
俊 张( 1 89 8一)
,
男
,
西江 抚州人
江 西,师 大范 学 法 政 院学2 01 级2法律 士硕 研究 生
,
业:专法律 ( 学法)
BU
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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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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