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租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外租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租机械设备管理,有效控制外租机械设备使用数量、价格、 租赁形式,充分发挥外租机械设备的效能,降低施工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指导各单位对外租机械设备管理进行过程控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编制依据是中铁三机〔2012〕188 号文件《施工机械租赁管 理专项规定》与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章 施工模式 第五条 分包工程 1、单项分包工程 指公司中标项目以整体或单项工程形式进行分包的工程。 2、工序分包工程 指公司中标项目的单位工程按工序形式进行分包的工程。 第六条 自完工程 指由公司内部组建队伍或纯清工工序分包独立完成的单项或单位工程。 如独 立完成的路基、路面工程,制梁工程,砼加工、运输、泵送工程等。 第三章 外租形式规定 第七条 单项分包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 项目经理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租赁机械设备用于本项目施工,包 括替劳务队伍租赁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租赁费的租赁。 第八条 工序分包工程施工中不足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即 在工序分包合同谈判时, 将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含在分包单价中;或工序分 包合同内容以外的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施工设备一律按所完成合格的实体工程 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以下各工序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发生机械设备的台班和 零星点工租赁,即必须按量进行计量结算。 1、钻孔桩施工 用于钻孔、清孔的各型钻机、泵;用于造浆及运浆设备;用于钢筋笼、吊斗
导管施工辅助的汽车起重机;用于清基、处理泥浆的挖掘机、装载机;用于钻机 移位的汽车起重机、运输车。 2、钻孔桩泥浆处理 必须按设计的钻孔桩混凝土方量及合同单价进行工序分包。 严禁按实际产生 的钻孔桩泥浆量及合同单价进行工序分包。用于泥浆、承台土外运及处理的自卸 汽车、罐车、泥浆泵、挖装设备等严禁出现点工及台班结算。 3、桥承台、涵基、软基施工 用于桥涵开挖、回填的挖掘机、装载机;用于钢板桩施工的打桩设备;用于 软基处理的各型设备;用于模板拼装、拆除、墩(涵)间转场的汽车起重机、运 输车等。 4、墩身(帽、垫石、护栏、检查梯)、连续梁施工 用于模板拼装、拆除、墩间转场、钢筋等垂直运输的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 机、施工升降机、运输车。 5、隧道、路基及附属工程 隧道、路基及附属工程施工所使用的施工设备。 6、便道等临时工程施工 便道等临时
工程施工及过程维护所使用的挖掘机、 装载机、 压路机、 推土机、 平地机、 洒水车等一律按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及分包单价进行租赁结算,严禁出 现月租及按车计量。 经公司批准少量按台时租赁所发生的台时必须和完成的有效 实体数量匹配,结算单必须附原始依据。 以上报公司工程经济部审核。 第九条 自完工程或劳务分包施工中缺口的机械设备可以申请租赁,并报公 司机械管理部审核。其中混凝土加工、运输、泵送原则上一律按实际完成合格的 产量进行计量租赁。 第十条 以台时形式租赁的设备,根据出租方设备使用年限的不同,租赁价 格要相应下调。设备已使用 1-3 年按限价(市场价)执行;设备已使用 4-6 年的 价格下调 5%~10%;严禁租赁出厂 7 年及以上设备。使用年限以设备标牌出厂日 期为准,无标牌设备均按已使用 7 年以上核定。 第四章 外租设备范围
第十一条 各种拌和站、各种摊铺机、压实设备、挖掘机、平地机、装载机、 推土机、大型桥梁设备(钻机、架桥机、砼泵车、砼运输车等)、短期租用的汽 车吊(连续租用时间在 1 个月及以内)、200KW 及以上发电机组、10 万元及以下 工程指挥车。 第五章 必须遵守的原则 第十二条 遵守七个基本原则 1、以量定费原则:要求工程分包、工序分包施工租赁设备必须按工程量结 算,不允许包时、包月使用。 2、总量控制原则:任何设备的结算工程量不允许超过其施工项目统计的并 按要求完成的实体数量; 包时使用设备实际完成产量发生的作业时间不应严重偏 离定额时间。 3、材料消耗绑定原则:材料消耗量由设备使用作业层监控,由出租方承担, 并与设备产量相符(主要指润滑油、配件及燃油)。 4、 限价控制原则:外租设备价格执行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的外租设备限价, 限价可根据施工地域不同经公司审批后进行适当调整,严禁高于公司批复价格。 5、合同报审原则:所有经过公司批复同意进场的租赁设备,必须在进场前 将草拟合同报公司审核后由项目责任人签订。 6、结算复核原则:租赁设备结算必须执行合同单价,按当期完成产量、质 量、完好情况如实计量,结算单后附原始记录或依据,结算要执行相关部门复核 会签制度。 7、操作人员自配原则:外租设备必须由出租方配齐操作人员,大型主要施 工设备保证 2 人以上,满足现场 24 小时作业条件。严禁各单位使用内部员工操 作外租设备。 第十三条 以台时形式租用的设备仅限于 10 万元及以下的工程用车(2 个亿 以下工程原则上不超过 2 台)、200KW 及以上发电机组。 第十四条 严禁租用的设备 1、严禁长期租用汽
车吊(连续租用时间在 1 个月以上); 2、严禁租赁 10 万元以上的工程代步工具; 3、严禁租赁员工个人、员工集资、离退休职工、员工亲属购买的设备;
4、严禁按小时或天长期租赁机械,确需按小时或天临时租赁机械的,连续 按照小时租赁机械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连续按照天租赁机械的时间不得超 过 10 天; 5、严禁租赁已经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及单位的设备; 6、严禁租赁“伪设备”,即虚列设备进行结算。 第六章 外租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外租申请 租赁申请必须在租赁行为发生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网络或传真)提出,严 禁“先斩后奏”,并按相应表格填写有效(附表一)。申请时需提供出租方评价 资料,包括“设备租赁单位评价表”、出租方注册公司的要提供“四证一照”、 设备权有人身份证、操作人员操作证、签订合同及结算人的授权证明、设备合格 证、设备购置发票或权有证明资料等。 第十六条 外租审核 公司机械管理部负责外租机械设备可行性、技术状况、数量及价格的审核, 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在 10 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 外租来源 经过批准的外租机械设备由公司机械管理部和租用单位共同寻找来源, 合格 供租方范围内单位及设备作为首选。 第十九条 外租设备使用 1、租赁机械进场评估鉴定 (1)租用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机械、安质等部门参加,成立技术鉴定小组, 共同对租赁设备进行技术状况、 安全性能进行评估鉴定,同时检查机械设备出厂 合格证书、检验资料、相关手续、随机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机械评估鉴定内容 机械应符合性能要求,技术状况达二级及以上,新度系数在 0.6 及以上;安 全装置齐全完好有效; 特种设备经过当地安全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和检验;机械具 备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非标设备有型式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使用许可 证、检验资料;对新购、修理或经过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应按出厂说明书所 规定的内容进行测试运行,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操作人员评估鉴定内容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技能满足相关施工岗位的要 求,有地市级及以上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安监局颁发的作业操作证,具备 相应的操作资格和上岗操作证, 铁路自轮运转设备操作证符合铁道部颁发的《铁 路机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操作司机操作证检验含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 构、证件有效期。 (4)鉴定完成后填写《机械设备进场单机检查评估表》,租赁双方签署评 估鉴定记录,鉴定不合格的机械不得进场使用。 2、租用单位
必须对租入的机械设备统一编号(ZL***-****),统一标识, 统一建立台帐,台帐及鉴定记录必须保存到工程结束以备查验。 3、租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定期组织机械、安质部门对租入设备过程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重点是设备技术状况、安全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出 租方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机,确保设备安全生产。 4、租用单位按合同条款执行内部调遣、管理使用、过程监控、退场、完成 工程量的计量、租赁费用结算及支付。 第七章 外租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机械租赁合同谈判 租赁机械设备前项目负责人及机械管理人员必须结合市场对该型号机械设 备与出租单位进行谈判协商。谈判依据:新旧程度、品牌型号、熟练程度、企业 信誉、垫付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机械租赁合同评审 1、租用单位机械管理人员负责租赁合同的起草,执行公司发布的范本,并 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实际进行部分编改。起草完成后由项目组织工程、工经、财 务、机械、物资、经理、书记进行评审,填写“合同评审意见表”。 2、项目在设备进场前 5 日内通过公司网络办公平台将评审后的合同报公司 机械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查,工序分包租赁合同报公司工程经济部、法律事务 部审查。 3、 公司审查后的租赁合同一律由公司机械管理部统一编号, 并加盖公司 “机 械管理部 已审”专用章后返给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机械租赁合同签订 1、合同签字人必须是项目第一责任人,即项目经理。 2、外部劳务队伍租赁机械严禁由项目经理部担保或盖章。 3、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中严禁出现预付款。 4、合同条款中严禁出现过高违约金,如必须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比 例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三条 机械租赁合同备案 1、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后,原件至少在项目机物部、财务部各存档一份, 且内容完全一致。 2、项目经理部应在签订合同后 3 日内将合同报公司机械管理部备案,报送 形式为电子版。 3、项目经理部应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将合同原件通过挂号形式寄公司法律 事务部备案。 4、项目解体时,项目机械管理部门应将合同、结算单原件交公司机械管理 部备案。 第八章 外租指导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指导价的确定:机械设备外租指导价由公司及集团公司确定。 第二十五条 指导价的执行: 1、公司每年发布机械设备外租指导价,项目经理部外租单价应控制在指导 价范围内。 2、实际租赁单价超过指导价 5%~10%的,项目经理部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机械 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当租赁单价超过限价的 10%以上时,报 公司总经
理审批。 3、 超过指导价又未报公司审批的,超出指导价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其中:项目经理、书记各承担 25%,项目分管领导、机物部长各承担 20%,承办 人员承担 10%。 4、经过公司批准的尾工项目以月租形式进行租赁的砼泵车、砼运输车,执 行月保底最低量计费,即砼泵车月保底 3000 方(23~25 元/方),超出 3000 方 部分按 15~18 元/方计量租赁费;砼运输车月保底 1200 方(1 公里内 14 元/方,
5 公里内 18~20 元/方,增运按 0.5~1.0 元/方公里计量),超出 1200 方按实际 方量计量。注:以上计量费用含燃油费、司机工资、保养维修等一切费用;项目 应根据剩余工程数量、工期严格控制租入设备数量并做到及时退租。 第九章 成本控制与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租赁设备使用成本控制必须坚持项目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实 施过程控制, 互相沟通监督的原则。 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包括租用单位负责人、 机械部、物资部、现场负责人、安质部、工程部、预算部、财务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职责 1、单位负责人作为承租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对即将发生的租赁行为的必 要性做充分的论证并指定专人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负责租赁单价、租赁形式的 审核;负责租赁合同的签订;负责租赁费计量款支付的审批。 2、机械部(或机械管理员) (1)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检验,确保进场设备状况良好。严禁租赁发动机 工作不正常的、燃油等管路有渗漏破损的、燃油箱无盖无锁的、计时器损坏无效 的设备。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装载机、汽车起重机等工程机械设 备配置的计时器必须保持租赁期内完好有效, 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损坏的要求出租 方及时修复。 (2)负责租赁设备工号使用、消耗台帐的建立(物资部按月提供单车油耗 记录,见附表三),并对租赁设备现场工作记录进行复核。 (3) 负责根据现场提供的油耗及工作记录分析租赁设备燃油消耗是否正常, 根据现场提供的作业时间分析是否与完成的工程量匹配。 (4)负责租赁设备在项目内部的统筹使用,及时办理超耗及闲置设备的退 场。 (5)负责按月向公司机械部上报租赁设备运转、消耗、使用、完成工程量 及租费发生情况。 3、现场负责人(指挥机械作业的施工员、领工员、技术员等) (1)负责所调度协助施工的租赁设备的现场日常管理,对租赁设备每天的 运转时间、故障维修、作业内容、完成有效产量、作业地点等情况做详细记录与 签认(见附表二)。
(2)负责施工现场租赁设备燃油的监控,禁止租赁设备司机卖油、用燃油 清洗配件等非施工作业的消耗。
(3)负责配合项目部对租赁设备发生的丢油事件进行详细调查,不可推卸 责任,为租赁设备进行袒护。 (4) 负责对租赁设备运转时间的记录, 应按机载计时器的读数记录, 即**** 小时~****小时。 (5)负责对租赁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向机械管理人员当日及时 汇报(如机载计时器故障或与实际燃油消耗相距较大等情况)。负责临时发生的 台时租赁的签认及当日上报。 (6)参与现场收方。 4、物资部 (1)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为租赁设备提供(或配合指挥部)保证设备正常工 作所必须的材料与燃油;负责租赁设备燃油、材料消耗的监督与单机统计,按月 报机械部进行核算;负责为预算部(或机械部)提供租赁设备应扣材料与燃油依 据;负责对预算部(或机械部)编制结算单中对租赁设备扣款的复核。 (2)燃油控制 物资部加油材料员负责随时记录每次加油数量及机载计时器的读数 (见附表 三) 负责根据记录的加油数量及设备运转时间对租赁设备燃油消耗异常的初步 ; 判定, 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负责按月向机械管理员上报租赁设备单机运转及燃油 消耗情况记录。 (3)负责对加油材料员工作进行考核。 5、安质部:参与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场的检验与培训;负责租赁设备施 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有权对违反作业程序、影响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进行制止并对租赁的特种设备各种许可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6、工程部:负责对租赁设备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指导与监控;负 责每日对租赁设备完成工程量的确认;负责为工经部(或机械部)提供租赁设备 结算依据;负责对工经部(或机械部)结算单编制与计算过程及结果的复核。 7、工经部:负责根据机械部、物资部、工程部提供的结算依据进行整理并 编制结算单,结算依据做到真实、合情、合理;负责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具
体情况对以上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负责掌握按量租赁设备结算进度情况, 禁止超结算。 8、财务部:负责租赁设备租赁费的支付;掌握租赁设备应扣款情况及渠道, 掌握租赁设备租赁费发生情况,禁止超支付。 第二十八条 外租设备的调遣费由出租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外租设备必须由出租方配齐操作人员,大型主要施工设备保证 2 人以上,满足现场 24 小时作业条件。 第十章 外租设备的结算 第三十条 项目部机械租赁费实行按月结算,结算前必须经过公司机械部、 财务部审批,审批工作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后项目部方可办理结算。按台 时租赁的机械停驶期间不付任何费用。 外租机械结算时, 租赁单价超出公司批
复的限价或已签合同约定单价,无单 价变更协议或会签而发生的超额支付时,按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结算单必须附租赁设备每日作业时间、作业量、工号、作业内 容等。对外租机械使用记录中项目填写不全,无工作量,作业时间、台班租赁产 量定额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外租机械不予结算。 第三十二条 未经评审通过的合同不允许付款。机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 比例不得超过业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 实际付款比例不得超过业主实际付款比 例。 第十一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机械检查 1、公司机械管理部负责技术状况跟踪、过程检查、利用指标考核工作,并 根据施工进展情况, 对外租设备使用数量进行核对, 监督租用单位及时清退利用 率不高的设备。 每季对外租机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利用在项目出差 期间进行现场核查。 2、公司审计部有权在对项目审计及项目效能监察过程中对外租机械过程控 制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处罚 1、外租设备无合同的,每发现一次,对项目主管领导、机械负责人罚款 500
元。无合同支付租赁费的,每发现一次,对项目经理、书记、财务负责人各罚款 1000 元。 2、未经公司批准进行的外部机械租赁,按实际发生的台次对项目经理(或 分公司经理)及允许进场当事人给予罚款,罚款额度为 200 元/台次。 3、租赁合同未经项目经理部评审,对项目经理、书记、分管领导给予罚款, 罚款额度 500 元/份。 4、项目对租赁合同评审后未报公司机械、法务部门审核,未经公司统一编 号对机械管理主责人给予罚款,罚款额度为 100 元/份。 5、未按公司评审意见修改合同致使合同不完善、存在风险条款的,每发现 一份合同,对项目主管领导、机械负责人各罚款 500 元。 6、合同签订前未报公司评审,项目财务部予以付款的,每发现一份合同, 对项目财务负责人罚款 500 元。 7、外部劳务队伍租赁设备,由项目经理部担保或盖章的,每发现一份合同, 对项目经理、书记各罚款 500 元,对项目经办人和印章管理人员各罚款 200 元。 若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项目经理、书记各罚款 30%,经办人赔偿 25%,印章管理 人员赔偿 15%。 8、未按要求将合同报公司备案的,每发现一份,对项目责任人罚款 20 元。 9、由于合同签订、结算、付款过程中责任原因造成损失无法追回的,由项 目经理、书记各赔偿 20%,项目分管领导、机械负责人各赔偿 15%,责任人赔偿 30%。情节严重的,报公司纪委监察部处理。 10、按台时/月结算未附租赁设备当月运转、消耗、工作量、工作内容、工 号情况或记录不真实的,租赁结算未按规
定格式、规定时间(每月 10 号之前上 报上月租赁机械使用费发生情况) 统计上报或上报不实的取消当年优秀机械管理 单位及个人评选资格。 以上罚金以现金形式上交公司财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机械管理部,所有现行的规章、文件与本 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租赁机械设备过程控制表 附表一 机械设备租赁申请表 附表二 租赁机械运转、维修情况表 附表三 租赁机械运转、燃油消耗情况表 附表四 租赁机械指导价格表 附表五 设备租赁单位评价表 附表六 外租机械退租记录表 附表七 机械设备进场单机检查评估表 附表八 机械租赁(合同)台账 附表九 机械租赁结算管理台账 附表十 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评价表 附表十一 机械检查整改通知单 附件 2:机械租赁结算单 附件 3:机械设备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