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停车位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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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停车泊位设置基本原则
1、城市快速路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2、城市主干路上原则上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3、城市次干路及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4、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道路上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5、当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下表禁止停放最小宽度时,不得在路内设置停车泊位。
6、 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原则上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7、 设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通行宽
度不足4m 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 以内的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距离不设信号灯的交叉口30m 以内的路段,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单向交通出口方向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与交叉口
的距离,但不得妨碍行车视距;
8、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或消防站门前以及距离上
述地点30m 以内的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距消防栓5m 以内的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9、 对社会开放的大型路外停车场半径200~300m 范围内,
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必须与路外停车管理相协调,采取相应的路内停车管理措施。
10、 路内停车泊位与有行车需求的出入口之间,应留有不小
于2m 的安全距离。人行横道、停车标志、让路标志、信号灯等前后2m 内,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重要建筑物、停车库等出入口前后5m 内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11、 路外停车泊位须满足车辆出入和停靠的有关技术规定
要求。
12、 社会公共停车场应严格按审定的规划平面施画停车泊
位。
注:停车位布置方式及尺寸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