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财产账户开销户流程
贷款财产账户开销户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财产账户的管理,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贷款业务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等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
第三条 开立贷款业务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等,贷款业务部需提交《贷款财产账户开立通知单》,由经办员、贷款业务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下达至贷款财务部。若运用项目需开立监管账户,涉及到我方财务印鉴的,提交《监管账户用印申请单》。贷款财务部资金管理员依据通知单的要求进行账户的开立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由于业务需要但暂无项目匹配而需要提前开立账户的,经分管总裁同意后可以预先开立结算账户,贷款业务部需提交《贷款账户预留户开立通知单》,由经办员、贷款业务部负责人、分管总裁签批同意后,下达至贷款财务部。
第四条 贷款财务部接到开户通知后,应在二周内进行贷款财产账户的开立及相应网银业务(或有)的开立,并将开户结果反馈至贷款业务部。
第五条 若贷款财产账户开立后,该贷款计划不能按计划操作,贷款业务部应在2周内向贷款财务部下达《贷款财产账户调整通知单》或《贷款财产账户撤销通知单》,以便于公司对贷款财产账户的管理。
第六条 贷款财产账户的开立、撤销等业务由贷款财务部具体执行,贷款业务部予以配合。对于首次合作的银行,贷款业务部经办员应与合作方积极联系,协商减免贷款财产账户的开户费、销户费、网银费用、账户管理费等与贷款财产账户相关的各项费用,并且确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属性,以满足贷款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为防止贷款财产账户久悬户的形成,对于开立三个月后仍未使用的贷款财产账户,且贷款业务部未下达《贷款财产账户调整通知单》等业务指令的,贷款财务部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贷款专户的撤销。
本操作流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贷款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