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初探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中纳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无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与进步。本文便是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含义及内容,具体的制度构建来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初步的探索、研究,以求形成该制度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 前科消灭 犯罪记录限制查询 犯罪记录保密
罪犯标签在未成年人的回归之路上的路标作用无疑是消极的,它的指向是社会歧视和个体自卑,对失足孩子的改过自新有害无益。因此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失足孩子揭下标签,让他们以轻快的步伐,积极的态度走向未来,这在我国刑事法律领域及法治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以往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而在即将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则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依据和借鉴。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同于“前科消灭制度”。 首先,“前科”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是一个人犯罪的历史记录。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中所指的是特定主体在特定范围内的犯罪记录,它作为一种客观的事实记载,是区别于“前科”的。其次,“封存”又不同于“消灭”。“封存”的意思是使犯罪记录暂时处于保密状态,是不查询、限制查询,但实际上仍是存在的。而“消灭”则是把行为人的犯罪记录彻底消除,把曾经犯罪的事实彻底消除了。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被宣告有罪的未成年人依照设定的条件,将其身份信息、犯罪及处刑的相关记录封闭起来保存,不得随意公开的制度。具体内容中笔者认为可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封存的对象为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封存的条件应当确定为不仅仅是包括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情形,还应当包括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相对不起诉情形。此种“不起诉案件”虽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但未成年人实际上仍构成犯罪,故同样应当适用于封存。3、封存的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身份信息、犯罪及处刑的相关记录。4、封存的效力应当是使得犯罪记录处于保密状态,被限制查询,但实际上犯罪仍是存在的,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仍要实际服刑,而他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也并未消失。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
(一)犯罪记录限制查询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所谓的“封存”最主要的一个体现就是犯罪记录被限制查询。这种限制查询最初的构想就是――在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被查询时有关机关要给予否定性回答,如答复为“无犯罪记录”。但考虑刑事诉讼法与其它同位法、下位法之间的衔接,这种限制又需要存在例外,如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在入伍、入党、公务员录用、律师执业等资格审查中查询的,保管机关仍应当配合予以查询。这一例外的宗旨是依法保护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正常的就学、就业和从事其它合法社会活动中不受歧视。
另外,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外还可以考虑因编写法制教材以案说法、学术调研等公益目的而使用封存记录的情形。现实中以案说法、学术调研等出于公益目的从而需要使用未成年人具体犯罪案件的情形是切实与正当的,这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便有必要为这种情形开一扇窗。
(二)犯罪记录应予保密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表明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单位有保密义务,但该义务从何而来?如果违反又能采取何种措施?笔者认为,可以在具体操作中由有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针对其所查询的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犯罪及处刑记录的内容承诺予以保密。如违反保密义务,则由查询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因参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而接触掌握犯罪记录的侦查人员、起诉人员、审判人员、受害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书记员等自然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同样也应当具有保密义务,并根据各自身份承担相应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保护罪犯的同时我们更不能以此来忽视受害人的保护,当受害人因正当诉求陈述自己的受害过程的,应作为例外。
第三,因在司法机关工作或查询其他案件材料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从而接触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也同样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三)、犯罪记录的封存形式
在我国,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都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制作的,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形式与范围。在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有权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并可同时制作相关决定书的情形下,不宜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来制作决定书或是围绕该决定书作出复议裁决等程序。具体的封存形式,就司法机关而言,笔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来操作。一、在判决生效前,有关机关对未成人的犯罪记录除依法向有关诉讼参与人提供外,一律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开。二、在判决生效后,由司法机关对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直接在卷宗封面上加盖署有本机关名称的封存印章并予档案登记,不对外公开。
(四)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
为了使相关职权部门切实担负起保密义务,保障封存制度的实施,
可依情节的不同,来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行政、刑事等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有违反封存制度的,相关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向违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机关发现本机关内部有违反行为的,同样也可以依照职权予以处理。
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势在必行,虽然目前各地仍处于各自试点实践阶段,各项制度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但相信随着国家立法机关的介入,结合各地的司法实践,必能将这项制度构建并落实到未来未成年人刑事领域中去,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垫铸一块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