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纳标准计算
一、案 件 受 理 费
(一)财产诉讼案件及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 标的金额或价额 收费比例 速算公式 不超过1万元的 固定收费 每件50元
超过1万元到10万元的 2.5% 标的额×收费比例-200 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 2% 标的额×收费比例+300
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 1.5% 标的额×收费比例+1300 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 1% 标的额×收费比例+3800 超过100万元到200万元的 0.9% 标的额×收费比例+4800 超过200万元到500万元的 0.8% 标的额×收费比例+6800 超过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 0.7% 标的额×收费比例+11800 超过1000万元到2000万元的 0.6% 标的额×收费比例+21800 超过2000万元的 0.5% 标的额×收费比例+41800 破产财产在11164万元以下的 参照上列 按上列公式计算后÷2 破产财产超过11164万元的 固定收费 每件30万元○2
(二)非 财 产 案 件
标的金额或价额 收费比例
速算公式
离婚案件每件收费50—300元 分割财产在20万元以下的 不另收费 分割财产超过20万元的 0.5% 标的额×收费比例-1000 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500元 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收费
损害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 1% 标的额×收费比例-500 损害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 0.5% 标的额×收费比例
其他非财产案件 固定收费 每件50—100元
(三)其 他 案 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
固定收费 每件500--10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固定收费 每件10元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 固定收费 每件100元
其 他 固定收费 每件50元
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3
固定收费 每件50--100元
二、申 请 费
(一)申请执行裁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调解书(执行后交纳)○3
○3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及仲裁裁决。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后适用集团诉讼判决、裁定的按左列规定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固定收费 每件50--500元
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固定收费 每件50元
超过1万元到50万元的 1.5% 标的额×收费比例-100
超过50万元到500万元的 1% 标的额×收费比例+2400
超过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 0.5% 标的额×收费比例+27400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0.1% 标的额×收费比例+67400
(二)申请保全措施费(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计算)
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固定收费 每件30元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的 固定收费 每件30元
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到10万元的 1% 标的额×收费比例+20
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到89.6万元的 0.5% 标的额×收费比例+520 财产数额超过89.6万元的 固定收费 每件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交纳。
(四)海事案件申请费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固定收费 每件1000--10000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固定收费 每件1000--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固定收费 每件1000--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固定收费 每件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固定收费 每件1000元
(五)其他申请费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固定收费 每件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固定收费 每件400元
三、其他诉讼费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 按国家规定标准 人民法院代为收取 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复制费 实际成本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
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人民法院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决定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对不通晓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的 不收取费用 备注:○1依民诉特别程序审理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以及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再审或对一审裁判不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计算交纳。其他再审案件不交费。调解结案、准予撤诉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涉财产上诉案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请求数额计算交纳。合并审理的反诉和第三人之诉减半交纳。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终结诉讼的案件不予退费。 ○2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省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此三类案件的受理费交纳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