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司法公正
民主与法制
法治视野下的司法公正
刘雁冰1,吴小鹏2
(1.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安710069;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710061)
【摘要】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目前。影响司法公正
的主要是立法、审判和管理等制度方面的因素。要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应完善立法,逐步实现司法独立、确立司法权威,完善司法监督体系。
【关键词】法治;司法;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_7,408(2008)”—D089—02
一、法治与司法公正的内涵
目前各界对司法是否公正评价不佳。法学界普遍认为。在我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理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不公正现象,其中尤以
论界对法治的理论研究颇多。一般认为法治应具有如下内涵:①有人情风的滋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最为突出”。翻群众对法院更普遍的法律;②法律为公众知晓;(萤法律可预期;(多法律明确;(D法有。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大盖帽两头翘,吃
律元内在矛盾;⑥法律可循;⑦法律稳定;⑧法律高于政府;⑨司法了原告吃被告”等说法。虽然法学界、群众的说法均对司法不公具有权威;a9司法公正。nl从此内涵来看,法治应是指一种社会秩序正的现象有不同程度的夸大,但是客观地说,在个别案件中司法状态。在这种秩序下,社会秩序由法律创设,创设该秩序的法律具不公.的现象的确存在。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问有普遍性、公众知晓、可预期、明确性、无内在矛盾、可循性和稳定题,也有体制制度的问题。人的问题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性的特点;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主体(包括政府、社团、自然人、法人和洁自律及公正执法程度如何;体制问题即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上其他组织)自觉服从法律所刨设的秩序,并以法律作为其行为的最的缺陷。笔者认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上的问
高准则。即法治就是一种社会各主体自觉服从法律所创设的秩序,
题。在审判过程中。因为某个审判人员的原因出现了司法不公的
并以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社会秩序状态。司法之于法治的作
现象。从形式上是个别审判人员业务不精、廉洁白律和公正执法
用,在于对法律的公正性、各主体是否遵守法律秩序作出评判,并
性不够。但从实质上看,这正好反映了我们司法上相关制度的缺
对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制裁。司法对法律公正性的评
陷,让业务素质不合格的人员进入了审判队伍,没有为审判人员判,目的在于促进法律秩序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旨在促进各主体的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环境,没有对审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对法律秩序的遵守,防止法律秩序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重蹈人束。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因
治的覆辙。归根结底,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公正即。公平正直”、素主要有:
。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作为公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则是对司
首先是立法方面存在问题。法院的职能是适用法律。只要法
法行为是否“公平正直”。司法结果、司法过程是否符合“公平正义”
院在审判过程中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同时并不违反程序法上的规要求的评价。从法律评价角度看,司法公正与否主要有两项标准:定,应当说个案是公正的。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法无明文
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实体上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这两项标准,则作
规定或法律的规定滞后于经济发展时,即使法院严格适用有关法为个案的司法过程就是公正的。
律,同样会产生司法公正被质疑的情况。
总的来说,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的公正程度直接关系到
1.立法体制方面。我国立法体制实行的是人大立法制,即由人法治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从这个意义来说,司法公正是法治的
大代表参与立法。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大多数人大
根本保障和核心内容。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代表并不精通法律。而法律又是有独立理论体系、逻辑体系和语言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
体系的行为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把立法这一高度抽象、技术性极
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肿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能够惩
强、字字关系重大的活动交由人大代表来完成,以体现我国立法的恶扬善。化解纠纷,同时也是对人们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和规则意人民性,的确让各位人大代表勉为其难了。
识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诚信合法交易进行规制。而司法2.立法体系方面。上述人大立法体制的存在形成了中国当代的不公正,枉法裁判。不仅侵害了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使他们产
特色的法律体系,即法律与司法廨释并存的现状。一般来说,司法
生对法律和规则的怀疑,同时也会影响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对法
解释能紧贴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法律语言规范性、逻辑严密性和易治的信仰,导致民众规则意识的淡漠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的滋生,
于操作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立法上的一些不足。所以在
最终会损害法治的存在基础。
实践中,司法解释就是审判人员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效力还要高二、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于法律。但从国家制度的角度看,最高审判机关毕竟不是立法机
f作者简介1捌曩冰(1975一),女,河北安新人,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圈际法学硕士;昊小一(197j一),男.陕西乾善人。陕西省高簸人民法院审判更。田际法学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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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其对法律的适用解释应仅是权宜之计。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角度看,没有一个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较为先进的法律
体系和立法体系是不行的,我国的现行立法体系还有待完善。
其次是司法方面存在问题。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缺乏,司法权威得不到体现。具体表现在:
1机构设置方面。从目前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人民法院的
设置与行政区殳『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
全由地方政府承担,法院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在这种机构
设置和体制下。司法独立缺乏基本的前提条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独立。也无法树立高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司法权威。这也是司法上地方保护主义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根本原因。
2审委会制度方面。审判实践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各庭提请审委会审定的案件,由审委会研究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从审委会的组成来看。一般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庭室的负责人组成。客观地说,从其组成人员业务素质来看,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主要是负责行政事务,在日常工作中并不参与案件的直接审理。同时此庭庭长对彼
庭的业务也并不一定精通;从审委会对案件的审定过程来看,审委会成员事先并不介入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只是在召开审委会时,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及不同的意见,由审委会当场审定。故不论从业务
专长还是对案件的认识过程来说,审委会的最终结论并不一定是最佳
结论。
3.审判制度中的核心———争议制度方面。审判中,我国案件决议制度以合议制为原则,以独任制为例外。不可否认,合议制对于防止审判人员的偏私,形成较为公正的结论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合议制下,案件的审理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然当审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多数人的意见是否一定是公正的,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措施。实践中,多数审判人员恶意串通,排斥少数正确意见的现象在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另外,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一些中级和基层法院。合议制因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很多应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往往由某个主办人审理并草拟合议笔录。其他
人签字了事,使合议制流于形式,这说明合议制和基层审判实践还存在一些脱节的地方。
三、保障司法公正的建议
司法公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经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预期,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能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救济。H综上,要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完善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础,也是确立司法权威,发挥司法对法治保障作用的重要前提。笔者以为,首先应制定完善的立法规划,确立机制,及
时收集法律空白,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或者明显滞后实际的法律法规,予以补充、协调或者修改,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相关立法的完善。
其次,应完善立法审议前的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机制,使相关立法建议得到专家的论证,并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充分征求意见。同时加大人大代表中法律及相关行业专业人员的比例,保障立法过程能充分吸收相关立法建议,立法草案能够得到充分、客观的讨论和论证。最后,为了对社会生活中的相关纠纷予以及时调整,针对成文法的滞后性特点,笔
者认为应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对法律空
白进行填补,并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对下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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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方数据院的指导作用,使案例指导成为立法的有益补充,确保纠纷能得到公
正、及时的化解。
二是逐步实现司法独立。真正确立司法权威。司法最必要的
就是独立。是不受干扰地实现法律。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都必须依
赖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
目的。印m从内涵看,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审判独立。它包含一系列关于法官任命方法、法官任期安全、法官薪金标准以及其他服务条件
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障法官个人免于外部压力,独立于除法律
权威以外的一切权威。¨缝面确立司法独立,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第一是要完善体制,使司法机关在人事、经费等方面与地方相分离。具体来说,应改变目前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实行人员、经费等问题法院系统的垂直管理。从制度上防止地方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第二是要继续司法机关内部改革。。公正与效率”是司法不变的主题。司法机关内部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当务之急应解决的主要是合议制度存在
的问题。笔者以为,首先应确立合议庭的独立审判地位,案件的
判处应由合议庭独立讨论决定,取消审委会对重大案件的判决权;其次应细化和完善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科学确定合议庭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每个合议庭成员的意见都能得到独立的发表,防止合议庭成员的不当串通和不能独立、公正发表意见的情形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执行的独立性,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司法的权威。也只有确立了司法的独立与权威,法治社会才能得以最终确立。
三是不断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司法监督分为对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主要由纪检、检察部门执行,对此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则主要有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和审判机关内部监督等。从完善司法监督体系的角度看,重点在于完善审判活动的监督体系。人大和检察机关监督的个案主要是当事
人、群众向两机关所反映的案件和检察机关所参与的刑事案件;
审判机关的监督则主要是通过上诉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予以监督。实践中总的来看,除了上诉程序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为条件,二审法院可通过上沂宙对一审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外,通过人大、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为数甚少。对已生效判决和二审判决也还缺乏畅通的监督体系。而为数不多的人大监督和
检察机关监督案件,从其监督的正当性上也值得考虑,不能排除
其为一方利益干预司法的可能。所以。笔者以为,既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又要保障监督机关对司法监督的有效性,必须从制度上确保监督的正当性。防止个别人员利用监督制度谋一己私利。
总之,法治是民主、文明的集中体现,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关键环节。完善政治体制,促进司法公正。对于促进依法治国、不断提高人民的民主程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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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法治视野下的司法公正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刘雁冰, 吴小鹏
刘雁冰(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安,710069), 吴小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710061)理论导刊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2008(11)1次
参考文献(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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