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清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清票时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
纳税人办理清税、清票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2.《发票购用印制簿》;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4.《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清税、清票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3.《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4.《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9.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因注册地、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税务机关在对迁移纳税人开展清票审核工作时,可根据纳税人要求,并视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采取预留用量措施。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符合办理条件,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符合办理条件,自受理之日起4日内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符合办理条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缴清税款,缴销发票的基础上,一般30日内办结)。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申请减税、免税、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