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
06-26
地役权转让合同
立契约书人:千景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红秀制衣厂(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签订地役权设定契约书,经当事人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供役地所有人乙方为便于地役权人甲方位于廊州市区沙河河畔高层观景商品住宅区
房间里可以欣赏河畔风景,将不在乙方所有权土地上兴建三层高以上建筑。
第二条、甲方为酬谢,每年付人民币20万元给乙方,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
第三条、甲方若有两年以上不付前项酬谢金时,乙方可请求消灭地役权。
第四条、地役权有效期限,自立约当日起30年为限。
第五条、在本地役权契约有效期间内,随时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
役权也不消灭。
第六条、乙方若有违约行为甲方可要求退还当年的酬金20万元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
万元。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本契约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供役地所有人(乙方): 红秀制衣厂
地址: 北京工业大学2号宿舍楼518
身份证统一号码: [***********]
地役权人(甲方): 千景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
地址: 北京工业大学4号宿舍楼308
身份证统一号码: [***********]
201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