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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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省联社、联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是指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工具的贴现、转贴现(含回购)和再贴现等货币市场融资业务。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合规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机构,统一人员。
统一制度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的制度规范。
统一机构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以联社为单位统一由专业机构集中办理。
统一人员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统一由专业人员办理。
第六条 联社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的经营主体。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联社设立票据融资中心,作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指定专业机构。
第八条 联社票据融资中心隶属于联社,依托于联社营业部完成票据审验、资料审查、业务审批、资金划付、实物票据保管等具体业务,接受联社(含)以上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联社票据融资中心准入条件:
(一)具有适应业务需要合格的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二)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岗位职责清晰,操作流程明确。
设立不少于市场营销、会计结算、风险管理等三个独立的业务岗位。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
(三)具有专门的票据审验人员和机具设备。
(四)具有安全可靠的票据保管、存放设施。
(五)其他条件。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农村信用社正式员工;
(二)原则上从事票据融资或信贷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业务素质高、营销能力强,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知识,熟悉票据业务相关政策,掌握票据审验标准。通过省联社统一组织或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办事处)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
(四)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无任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无炒股、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不能有任何“黄、赌、毒”行为及迹象。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应在满足“三农”合理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审慎办理票据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 票据融资业务资金调剂以联社为单位,严禁拆借资金办理票据融资。
第十四条 票据融资业务的资金划付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融资协议的约定方式执行,严控资金划付风险。
第十五条 联社各时点票据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的20%,省联社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 权限管理
第十六条 票据融资业务统一纳入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内部权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票据融资业务权限分为基本权限和特别权限。基本权限是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规定的权限。特别权限是对超过基本权限范围的业务规定的权限。
第十八条 基本权限有效期为自上一年度权限文件生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权限文件生效之日止。特别权限的有效期按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联社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对票据融资中心实行有限授权。
第六章 票据保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保管是指对已贴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持有期间入库、在库和出库的妥善管理过程。
第二十一条 票据保管的环境要做到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爆、防盗等符合一般现金库房基建的管理要求,并配备报警配套设施,达到防盗防抢的监控要求。
第二十二条 票据保管应严格执行“双人接票、双人管库、双人出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票据的入库:
(一)已贴票据入库前应在最后一手背书栏被背书人处载明被背书人名称,同时相关人员要作好备查记录,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和接交人员之间要作好交接登记;需要密封保管的要先做到封包、编号、登记后再进行保管交接。
(二)每日营业间隙或营业终了,将实物票据与台账和会计账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四条 库存票据的清分、整理:
(一)认真勾对当日初收票据、卖出票据、到期赎回票据的目录清单,要求做到实物票据的票号、金额及排列顺序与清单一致。
(二)每日营业间隙或营业终了,清分、整理有关发生业务的票据。对票据进行分类排序,按票据到期日由近到远,并入大库保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票据出、入库的交接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票据保管人员设置:
A、B岗双人负责制,A岗负责票据的接收、保管与出库管理,B岗负责保险
库的密码管理与票据的监交。
第二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对库存票据实数进行核查。票据融资中心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自查;联社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将相应整改措施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灭失,应立即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后要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票据托收
第二十九条 票据托收是指票据融资中心以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过程。主要包括:发出托收、收到托收款项、退票拒付和逾期处理及遗失处理。
第三十条 发出托收即是向付款人收取款项而发出的托收指令。“发出托收”环节规范操作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托收风险,确保资金及时收回。重点有以下内容:
(一)异地票据的托收:
1.经办:票据专管员将票据按照到期日排序,在票据到期前匡算邮程,提前5-10天办理委托收款。并在票据到期前应做成背书后复印保存。
2.复核:对委托收款凭证各要素与所附票据进行全面复核,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与所附原贴现凭证第五联必须配对相符。托收卡片笔数、金额与表外代保管有价单证科目借方凭证金额相符。
3.签章:在委托收款第三联凭证及票据背书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
4.填写EMS快递信封。
5.填写邮件汇总清单。
6.与邮局交接。
(二)同城票据的托收:通过同城交换系统提出托收的,背书复印要求同上,填制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栏可不填账号,只填承兑行,收妥入账。
(三)发出托收要进行账务核对:发出委托收款要与票据实物、托收卡片联核对,确保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贴现行发出委托收款后,应及时通过电话向承兑银行查询是否已签收,如在正常时限内未签收,应立即与邮政部门联系查找。
第三十一条 退票拒付及逾期处理:
(一)退票拒付处理。托收票据遭到承兑行的拒绝支付或者延迟支付,持
票行为人基于《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视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理由区别责任,主张票据权利所作的催收、追索乃至诉讼以及相关的账务处理等。票据融资中心收到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时,应对拒绝付款的事由进行审查。若拒绝理由不成立,应立即与承兑行联系协商解决;若拒绝理由成立,应向前手背书人追索或采取其他措施保全票据资产。
(二)逾期处理。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友好协商。2.追索前手。3.诉讼。4.其他方式(向违约行的上级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反映)。
第三十二条 票据遗失处理。委托收款过程发生票据遗失,托收经办机构(票据融资中心)应通过公示、催告等手段申请票据权利。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融资业务档案,是指在票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记录和反映票据交易的文件和凭证等重要记录(会计档案除外)。
第三十四条 票据融资业务档案可分为:票据贴现、转贴现档案和其他需要保管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票据融资业务档案由票据融资中心集中进行保管。
第三十六条 票据融资中心要专门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票据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对票据融资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章借出或透露档案内容。
第三十七条 票据贴现档案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复印件、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或相关劳务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保管期限为自票据到期兑付后至少三年;转贴现档案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转贴现凭证复印件、前手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的保管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收回后至少两年。
第三十八条 档案销毁。票据融资业务档案中保管期限届满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会同监督管理部门按会计档案销毁有关规定共同销毁并作记录。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票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违规风险等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控及转化。
信用风险是指票据债务人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发生问题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票据市场利率波动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意外事故、操作技术性差错等其他原因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
违规风险是指违反政策规定办理票据业务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而带来的风险。
第四十条 票据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应与票据融资经营机构和相关部门加强分工与合作,采取强化日常监控、建立票据公示控制、实行票据资产质量分类管理、按照全面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计提票据资产减值准备、建立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票据市场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等风险控制措施,规避票据融资业务风险。
第四十一条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它是票据权利的基本功能。持票人可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
1.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1)汇票持票人必须为合法的持票人。
(2)须有法律规定的、可引起持票人追索权发生的客观原因存在,具体可分为到期追索和前期追索两类。
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1)提示票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作出票据提示,请求承兑或付款,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基本前提。
(2)做成拒绝证明。是行使追索权的必要条件。内容主要包括:拒绝人和被拒绝人名称;汇票的内容;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或无从提示的原因;做成日期;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盖章。拒绝证明应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10
日内做成。
3.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1)通知的顺序。应首先由持票人将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收到通知后,向前依次通知直到出票人;顺序清楚,责任明确。也可采取持票人同时向所有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的做法,不分先后,同时通知。
(2)通知的时间。持票人自收到拒绝证明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其再前手。依次发出追索通知的期限都是三天。
(3)通知的方式。一是持票人将被拒绝事由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其前手;二是持票人发出通知,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通知时间以发出通知或邮寄日期为准。
(4)未按期通知的后果。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发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是,要承担一定责任。二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4.追索权当事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持票人是享有追索权的主体。
(2)票据债务人。包括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于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持票人所追索的票据金额以及利息、费用,各自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5.追索权的丧失: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3)追索权的丧失:持票人在法定的或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也不做出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致使持票人对于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归于丧失。
第四十二条 票据权利丧失与保全——利益偿还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它不以直接请求给付票据金额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持票人在票据权利丧失后的利益。
1.必须是曾经有效存在的。
2.票据权利是因时效超过或保全手续欠缺而已经丧失。
3.因持票人权利丧失而使出票人或承兑人获得了额外的利益。
4.请求人必须是持票人,被请求人必须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5.偿还金额:一是偿还的利益不应超出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益;二是不限于票面金额为基础,可能会涉及一些附加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法律保全
(一)银行承兑汇票丧失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的情况,主要包括:
1.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称为绝对灭失。
2.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完好无损。
(二)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申请人:由失票人(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2)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的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金额、号码、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3)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有效期: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有效期为12日。
2.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票据付款人立即停止支付,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
(1)申请人。应为因票据完全灭失或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的票据权利人。
(2)受理法院。必须是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所在地或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申请的有效期: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4)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日期、票号、申请理由和事实及其他相关事项。
(5)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3.提起诉讼。是指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资产。
第十章 内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联社应对各项票据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制度和程序,并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管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联社应建立涵盖全业务、全流程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三)联社应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回顾与研讨,并根据法律法规、组织结构、市场环境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联社在票据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1.部门责任分离
(1)资金业务的管理和其业务的核算;
(2)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
(3)业务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4)票据业务经办、审查和会计核算;
(5)业务处理系统的软件开发与业务经办及软件操作;
(6)各项资金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2.岗位分离原则
(1)票据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业务经办;
(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票据交易的授权审批;
(3)票据业务会计核算与其事后监督;
(4)会计印章、密押、凭证的保管使用;
(5)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
(6)负责帐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
对资金调度、验票、票据交易文件验审等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五)联社应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六)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每一项信息能够传递给相关员工,各部门和员工的信息能够顺畅反馈。
(七)联社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联社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换。 第四十五条 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和稽核监督等部门要按照省联社、联社相关规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等形式对票据融资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
查。
第四十六条 联社对票据融资中心办理的票据融资业务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业务检查、自查中发现违规经营和重大风险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省联社、联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实行专业部门集中管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四十九条 联社信贷管理部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专业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相关部门职能分工: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票据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制订、修改、解释;负责权限内业务审查、核准;负责相关业务权限管理;负责票据融资业务风险监控;负责准入机构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内票据贴现总量管理;负责牵头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
会计结算部门:负责票据业务核算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负责对票据进行审验;负责对到期票据进行托收;负责对发出托收后因结算原因引起且逾期天数在十日内票据的催收。
稽核监督部门:负责对制度执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内控合规检查。
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结算原因形成的逾期票据资产的催收、追索;负责对票据资产的保全管理。
科技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
第五十二条 有关会计核算要求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联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