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声明:本调查表的准确性视您所填写的答案情况而定,如有任何疑问,您可以对投资产品是否合适进行独立评估。
本公司建议您最少每年或当您的状况有任何重大转变时,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您的投资决定与您对风险所持的态度一致。您可在本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本公司网站及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重新评估。
请您打“√”进行选择: 您从事的工作所属行业是: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 G . 信息技术业; H. 批发和零售业; I. 金融业; J. 房地产业; K. 教育业;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M. 国家政府机关; N. 事业单位; O.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P. 娱乐服务行业; Q. 彩票销售行业;R. 典当与拍卖行业;S. 废品收购行业;T. 国际组织;U. 其他。
1. 您的年龄是:
A.25岁以下 B.25至40岁 C.40至55岁 D.55岁以上 2. 您的投资经验:
A.主要是银行存款、国债等,对股票等证券接触不多 B.投资过股票,但需要帮助 C.投资过股票等,不够理想
D.进行了多年的股票投资,经验丰富 3. 您的投资理念:
A. 资产安全,有稳定的回报 B. 资产稳定增长,不会剧烈波动
C.掌握牛熊节奏,牛市参与熊市退出 D. 参与热点投资,获得最大收益 4. 您的投资期限:
A.1年以下 B.1-5年 C.5-10年 D.10年以上 5. 您现在的投资占您可以投资的资产(不包括房产)的百分比是: A. 少于25% B.介于25%--50%之间 C. 介于50%--75%之间 D.超过75% 6. 您预计收入在未来五年的情况
A. 收入增幅大, 远远超过通货膨胀 B.收入增幅超过通货膨胀 C. 收入增幅和通货膨胀持平 D.收入增幅低于通货膨胀 7. 您有应急备用金吗?
A. 有, 金额超过6个月收入 B.有, 金额介于3至6个月收入之间 C. 有, 金额低于3个月收入 D.没有 8. 您做投资决策方式
A. 自己决定,并有信心 B.自己决定,但信心不足 C. 参考投资顾问建议进行 D.由我的投资顾问决定 9. 您个人对长期投资风险的感受
A. 可承受风险较高品种, 对预期回报要求较高 B. 高风险和低风险的组合投资, 对预期回报有一定的要求 C. 着重投资低风险的产品 D. 只选择能够保障本金安全的投资
10. 若您拥有一些股票,当指数在三天内大跌10%,您会: A. 趁低价再行购买
B. 会密切留意市场的走势,但不会马上行动
C. 至少卖出部分股票并等待大势回暖 D. 会卖出所有股票
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请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进行投资品种的选择;如您的选择与上述评估结果不符,请您根据“买者自负”原则审慎决定,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声明:本人完全理解本调查表,并接纳上述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客户签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评级分析及投资建议:
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市场可能的风险持谨慎的态度,注重本金的安全性,对期望收益率不高;投资主动性较低,适合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建议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
中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市场可能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可以承担一定中低类风险,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期望资产获得一定的增长,适合投资于兼顾保本及温和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建议投资于国债、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债券基金及配置型基金、股票。注意股票及股票类基金的投资比率不宜超过30%。
中等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市场的风险有较强的认识,可以承担中等程度的风险,期望投资获得稳定的增长,对市场波动有一定认识;投资较为主动,适合投资于具备较强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可以建议投资于包括国债、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债券基金、保守配置基金、积极配置基金及股票类基金、股票。注意股票类基金和股票的投资比率不宜超过50%。
中高等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市场风险有较深的认识,可以承担中高等级的风险,期望投资获得长期的成长,对中长期波动有较好的理解;投资积极主动,适合投资于具备量好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可以建议投资于股票、保守配置基金、积极配置基金、股票型基金等。 高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市场风险有自己独到的认识,敢于承担高级别的风险,对短期波动较为敏感,期望在市场变化中获得较高回报,投资以中短期为主。可以建议投资于股票型基金、股票、权证、期货等。注意权证、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比率。
自然人开设资金账户申请表
开户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
机构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申请表
开户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
授权委托书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营业部:
一、本委托人兹授权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附后)代理本委托人在你营业部办理以下证券交易有关业务事项[必须在选择项前的( )内填写“是”或“否”,不得空缺]:
1 、( )开户(证券、资金账户); 2 、( )代理签署《客户合同书》及附件等法律文书; 3 、( )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并签约(含撤销、变更存管银行,资金转账等); 4 、( )证券交易委托(含新股申购、配股、交割、开放式基金交易、权证交易等); 5 、( )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 6 、( )转托管; 7 、( )查询; 8 、( )修改、重置密码; 9 、( )证券账户挂失补办; 10、( )资金账户挂失补办; 11、( )销户(证券、资金账户); 12、( )其他(请详细明示): 。 二、授权期限:
( ) 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本人向贵营业部书面撤销本委托之日止。 ( ) 其他方式 (请详细明示): 。 三、委托人声明:
1、代理人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
2、代理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委托书生效期内所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本委托人行为,其后果由本委托人承担;
3、除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等事宜需在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完成。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授权委托书需公证的,经公证后,授权委托书方为有效;
4、本授权委托书内容真实、有效。
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委托人资金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
股份转让账户: 联系电话: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机构)签章: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提示:1、授权委托书需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 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代理人、证券营业部各持一份。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合同书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户与代理有价证券交易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本合同书中所载明的甲方为证券投资者,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营业部。
二、 本合同书内容为本合同书及本合同书附件所载明之文字,附件中的甲、乙双方仍为
本合同书上所载明的甲、乙双方。
三、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书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书及其所有附件,并对附件之文字表
达无任何异议。
四、 对本合同书的争议,双方均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五、 本合同书及其附件(包括必签文本及甲方愿意签订的选签文本)自甲、乙双方签署
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内容: 附件一:《风险揭示书》 附件二:《买者自负承诺函》 附件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附件四:《证券经纪人服务客户须知》 附件五:《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附件六:《指定交易协议书》 附件七:《自助委托协议书》 附件八:《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附件九:《权证交易风险揭示书》 附件十:《手机证券风险揭示书》
甲方已认真阅读上述所有附件,并愿意遵守必签文本约定的所有内容,包括:《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证券经纪人服务客户须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书》、《自助委托协议书》,以及选签文本约定的所有内容,包括: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已详细阅读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签名: 。
2、《权证交易风险揭示书》
——已详细阅读并申请开通权证交易,签名: 。
3、《手机证券风险揭示书》
——已详细阅读并申请开通手机证券交易,签名: 。
(请在愿意签订的选签文本后签名,自然人客户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签署;机构客户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或直接加盖机构公章。)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机构户适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客户合同书》附件一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当您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 选择有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 当您进行证券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 )查询。
(二) 选择投资品种与委托交易方式 证券市场提供了多种投资交易品种,并且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我们建议您选择证券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证券交易品种进行投资。在投资新品种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证券品种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交易方式有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等多种,我们建议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进行投资,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三) 理解您与代理人的关系
您本人必须对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 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您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作出谨慎决定,我们倡导闲钱投资,当您准备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 宏观经济风险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和其他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2. 政策风险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重大诉讼等都有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会导致该公司证券中止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4. 技术风险 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5.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
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 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 、*ST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7. 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发生亏损;网上委托、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五) 特别提示:
1. 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如下:
(1) 代理登记开户; (2) 代理证券买卖; (3) 代理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 代理保管有价证券; (5) 代理领取红利股息; (6) 代理对客户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 (7)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2.上述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如: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拆借等,非经本公司另行特别授权,营业部无权开展此类业务,并无权对外签署合同,否则该合同无效。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不得全权委托营业部、员工或证券经纪人买卖证券,不得与其有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的约定,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承担。
3.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现场资讯、网络资讯、短信资讯等资讯服务均为增值服务,力求客观公正,但不担保这些资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送达性,内容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证券经营机构无关。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完全揭示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所有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参与以上各种证券交易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并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
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以上《风险揭示书》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客户合同书》附件二
买者自负承诺函
本证券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本投资者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4.本投资者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5.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客户合同书》附件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 投资者与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本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本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本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本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本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本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
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本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客户合同书》附件六
指定交易协议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选择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其所属的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客户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为甲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所填写账户。
甲方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需带齐有关证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任何资料皆为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二、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三、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之甲方,最迟于本约定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四、甲方在乙方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五、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其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他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定协议。
六、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其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七、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证券商挂失证明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处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八、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消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及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 ,乙方应尽量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若因故延迟,乙方应最迟在甲方申请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完成该撤消的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并随之告知甲方。
申请撤消指定交易当日,甲方账户不得存在委托交易或交易规则规定无法撤消指定交易的委托行为。
九、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因甲方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使乙方不能为甲方在乙方处进行指定交易、影响到甲方的正常交易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客户合同书》附件七
自助委托协议书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系统买卖有价证券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助委托是指投资者使用某种终端设备(包括电脑自助、电话、可视电话、手机、PDA 、触摸屏、小键盘、磁卡等)通过自行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相关业务的委托方式。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自助委托交易方式,乙方接受甲方申请。
三、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后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资料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甲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自助委托系统自行变更交易密码,如密码遗忘可按乙方的规定向乙方申请清除原密码,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等)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屏幕或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对甲方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等)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成交与否一律以交割单为准,甲方应在三日内向乙方提出查询,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日当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八、甲方的证券账户卡等资料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办理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
九、对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设备和其他各种财产,甲方应自觉加以爱护,如有损坏,由甲方负责等价赔偿。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本协议甲方或其合法代表签字(甲方为机构户时需加盖甲方公章)、乙方盖章后生效。
《客户合同书》附件八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 子基金独立运作, 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保证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简称“ETF ”), 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 ”) 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ETF 申购赎回过程中,如果发生现金替代或现金差额的情况,代理销售机构有权从投资人资金账户中划扣应补缴金额。
(4)QDII 基金。是一种以境外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区域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用人民币或美元等外汇进行认购和申购,在承担境外市场相应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QDII 基金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范围不同。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不高于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
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定额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电话咨询、电话自助交易服务。
(六)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一)必须通过柜台受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基金账户开户(第一次)、账户资料修改、转托管、基金账户销户。
(二)可通过互联网受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有:基金账户开户(在我营业部曾经开过其他基金账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定时定额申购、设置分红方式、撤单。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三)可通过电话方式受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有: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撤单、分红方式设置、查询。
(四)代销机构仅作为代销机构受理各项基金业务的申请,不代表该项业务申请已经成功,请投资者委托前仔细阅读相关公告和法律文件,确保业务委托符合业务规则及基金公司公告,业务申请是否成功由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决定,以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代销机构提示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建议投资人按照测评结果进行基金投资,如果申请人在没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情况下购买基金,或者所购买基金风险等级高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应视为投资人放弃接受建议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
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网址:www.csrc.gov.cn ,联系电话:010-66210182,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金阳大厦中国证监会,邮编:100140。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址:www.sac.net.cn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金融街富凯大厦B 座二层,邮编:100140。传真:010-66575896,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本公司所提供的基金信息供投资者参考,投资人有通过第三方核对信息的义务。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 )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销售人员姓名(临时填写):
销售人员从业证书编号(临时填写):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207号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108
客户服务中心传真:021-6467189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邮编:100010
《客户合同书》附件十
手机证券风险揭示书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以便正确全面地了解手机证券委托交易方式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业务是指本公司所属投资者在手机上通过GPRS 或者CDMA 1X网络与主站行情及信息库相连,具有实时行情,财经信息,交易等功能。由于中信建投手机证券本质上就是网上交易,所以投资者在开通手机证券业务时除同意签署中信建投证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协议书》外,投资者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手机证券业务具有除网上交易等交易方式风险外的其它以下风险:
1、因中信建投手机证券是利用中国移动(或者中国联通) 公司的GPRS (或CDMA )无线网络传输投资者交易指令,投资者交易指令可能会因GPRS(或CDMA) 网络或互联网络的因素而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由此可能给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和查询带来的风险;
2、投资者手机不能清楚地接收或无法接收手机信号,包括在某些地区、地点(如电梯间、地下室)屏蔽等情况,导致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
3、由于各地移动通信公司所提供网络差异或联网的原因,造成投资者在不同地方使用手机证券可能会发生所使用网络断网、传输缓慢、时断时续等现象,造成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或者不及时;
4、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的原因,使用中信建投手机证券进行交易、查询等操作可能会存在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时间滞后风险;
5、由于投资者手机本身的原因,如断电、电池问题以及其它硬件故障等情况造成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
6、由于账户、密码被泄露或开户资料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等原因,投资者的身份有被仿冒或窃取的可能,请投资者保护好相关账户和密码等交易资料,并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密码修改,遇异常情况请及时联系中信建投证券所开户营业部;
7、遗失手机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等原因造成相关的风险;
8、其他非券商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发送或接收投资者的委托查询信息,导致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
9、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手机证券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证券交易或查询失败或失误;
10、由于相关政策变化,手机证券委托交易规则、委托软件和委托办法发生变化导致的风险;
11、由于投资者手机系统感染病毒或投资者手机操作系统与中信建投手机证券软件兼容性问题所引发的风险;
12、由于中信建投证券手机证券网络通信提供商所提供网络发生技术升级或改变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13、凡通过密码验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委托、查询等行为,均视为投资者本人的行为;
14、我们建议投资者在开通中信建投手机证券的同时,同时开通中信建投电话委托等其它交易方式,以防范因手机证券的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证券交易和查询。
如果您不了解或不能承受手机证券交易的风险,我们建议您不要使用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交易委托系统进行交易,并到开户营业部确认已完全关闭手机证券功能。如果您已使用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我们即认为您已经完全了解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交易所揭示的风险,愿意承受中信建投手机证券交易的风险,并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