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83严打时期的判决书]看了之后感觉整个人都不好了
08-10
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人:XX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
被告人:XX,男,二十一岁,汉族,XXXXX。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七日因侮辱罪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XX,男,十九岁,汉族,XXXXX。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七日因侮辱罪被逮捕,现在押。
上列被告侮辱一案,由XX检察院公诉来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进行了公开审理,现查明: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日六时许,县公安干警XX等四人押送抢劫犯XX去湖田服刑。在汽车站候车时,被告XX闻讯赶往车站为XX送行。同乘一车送行到XX。在候车和乘车途中谩骂侮辱公安司法人员,并扬言要报复被抢劫的受害者。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当庭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XX在公共场所大肆谩骂、侮辱公安司法人员,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如下:
判处侮辱犯XX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扣除判决执行前羁押期,至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期满。
判处侮辱犯XX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扣除判决执行前羁押期,至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期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予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山东省XX中级人民法院。
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陪审员:
一九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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