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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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一中学生团员档案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团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团的组织生活,提高团员意识,增强团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新生入学时须持本人团员证和档案(入团志愿书、团组织介绍信)到团委报到,转接团组织关系并注册。
第二条 团委以班团支部为单位进行统一清理,按学生学号进行编号,制定团员花名册,建立团员档案。
第三条 团委要严格妥善保管团员档案,严禁私自借阅、复制、涂改。 第四条 对于私自拆看、复制、涂改团员档案的责任人,一经查明,给予警告直至除团籍处分,并载入档案。
第五条 新生团员档案遗失,须持原所在单位团委证明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若无法从之前学校补办团员档案的须在现就读学校重新入团。在校学生团员档案遗失,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团委要做好毕业生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由各班团支书持本班同学的团员证和团费收缴情况表到校团委办理转接工作、离校手续。
第七条 团委团总支要以班团支部团小组为单位,认真开展每季度的“团日活动”,并认真严格地审查团员一年一次的民主测评表,并载入个人团员档案。 第八条 各团总支应定期清理和检查学生团员档案。若有丢失团员档案,应该填补“团员登记表”;团员超龄离团或受团内处分,可将其档案归类管理。
第九条 团委年度团员注册及管理情况作为“五四”评优的一项指标。
第十条 团组织须在5月、12月集中开展团籍注册和团费收缴工作。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平安一中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