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恩施州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充分发挥会员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会条件与程序
第一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州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各界人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
(一) 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或在法律实际部门工作的;
(二) 具有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或在法律实际部门工作的。
第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申请入会的,填写《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审批。经批准入会的,由本会颁发《入会通知书》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证》。 《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可以向本会领取,也可从[email protected]上下载,密码8417979。
第四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的全州各级政法机关;警察协会、检察官协会、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仲裁委;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法学、法律教育、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部门;县市法学研究机构,均应申请加入本会。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团体申请入会的,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本会审批后,呈报湖北省法学会备案。经批准入会的,由本会颁发《中国法学会入会批准书》和《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可以向本会领取,也可从[email protected]上下载,密码8417979。
第二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与本会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和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会员须遵守《中国法学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向本会提供论文、科研成果和有关信息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员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会员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所属研究会的会员必须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实行公告制度。本会每年在有关网站公告入会和退会会员的姓名、单位及会员证号。
第十二条 会员的档案资料实行纸质文档和微机数据库系统管理,其中的私人信息未经会员个人同意,不得泄露。会员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工作从注册年度的第一季度开始。 第十三条 会员个人的基本情况有变更或有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充分利用网站、刊物、简报等手段,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对会员的学术研究成果,本会将择优在《恩施法学》上登载,并向湖北省法学会和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第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以方便与会员的联系。会员联络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沟通报送有关信息、组织会员参加活动、了解反映会员研究成果、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代收代缴会费、协助发展会员等。
第十七条 本会商请会员联络组组长所在单位支持会员联络组组长结合单位实际和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工作,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本会适时召开会员联络组组长或会员代表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对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 会员退会和资格取消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在两年内不接受其申请入会。
(一)不执行本会决议,不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并经通知连续两年不缴纳的。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决定,取消其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书面告知本会,经本会批准即为退会,其会员证同时上交本会。
第五章 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一)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每人每年50元,可直接向本会缴纳,也可以由本单位会员联络组组长转交。
(三)团体会员缴纳会费:州直政法各部门,每年1万元;州内高校、州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每年5000元;县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每年2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会鼓励有条件的会员超额缴纳会费。对超额缴纳会费,为学会活动提供经济支持的会员,学会将定期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学术交流、学科研讨等活动中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不予登记。连续两年未办理年度登记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费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实行收支凭证制度,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州法学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