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论制度供给的滞后性与能动性
论制度供给的滞后性与能动性
贾康,冯俏彬
已有的关于制度变迁问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制度变迁是一种均衡—不均衡—均衡的动态反复过程;制度变迁的因素分析;制度变迁的方式分析等。在大多数讨论制度变迁的文献中,都使用了供求理论和成本收益模型的分析工具。其中,在使用供求理论进行制度分析时,一般的做法是将制度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开进行讨论,但将双方联结到一起作时间维度的探讨还不充分。
诺斯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第三章中论及制度创新时说“我们所使用的模型是非常传统的经济学家常用的,即‘滞后供给’模式的一个变形。在这个模式中,某一段时间的需求变化所产生的供给反应是在较后的时间区段里作出的。”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3:296-279.但对这一思想的进一步的阐发还不多见。少数新制度经济学家在有针对性的分析中运用了诺斯的制度供给滞后的观念,如舒尔茨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说:“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它们是为适应新的需求所进行的滞后调整”。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3:251.我们认为制度供给滞后在理论上很有意义,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制度的演进过程和人类理性在其中的作用,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探讨,并进而简要考察制度供给一旦形成便会产生的能动性。
一、制度供给滞后模型
这里我们讨论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范围为一个确定的社会,二是就本文中所考察到的正式制度而言,国家或政治决策者(集团)是唯一的制度供给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简化。其实,后面的讨论也适用于非正式制度。
第一,制度结构=制度安排之和。本式的意义是: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一个社会完整的制度结构是由系统内全部的制度安排所组成。
第二,制度供给函数: St+1=f(Dt),其中,S为制度供给,D为制度需求,t代表制度需求产生的时间。本式可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是在整个制度结构上看,本期的制度供给是上一期制度需求的函数,二是从一个个具体的制度安排上看,某一个制度是上一期相应的制度需求的函数。换一种说法,即一个制度安排是对上一个时期中某一种制度需求所作出的供给回应,该社会某一时期的整个制度结构可视为一个由方方面面的、相互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需求体系所引致的制度供给回应。
第三,制度需求是自然条件、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技术状况、已有的知识存量、市场规模、与其他经济体的相互往来等等因素的函数。不同的需求引致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些因素既可能对制度变迁提供一种机会,也可能产生制约,从而内在地决定着制度变迁的走向。
第四,制度供给的过程。在静止的状态中,制度的供求状况均为零。假定第1个时期产生了对制度1的需求,根据前述公式,国家在第2个时期供给了制度1;第2个时期产生了对制度2的需求,国家在第3期供给了制度2……以此类推,一直到第n期,国家共供给了n-1个制度,供求滞后地达到均衡。
第五,下一轮的制度需求将产生于前述3中任一个因素的变化,这种变化往往被谋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人(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首先识别到,进而扩散至有共同利益的团体,团体通过成本收益的计算后,如果潜在收益将大于为此所付出的成本,就会采取行动,并最终通过政治行动将这种制度需求转为现实的制度供给。制度结构在从不均衡到均衡、再到不均衡的循环往复中实现制度变迁。
第六,总之,基于某种因素的激发,一个社会将产生对某种特定制度的需求,个人、集体、国家将通过三轮重点不同的成本收益计算渐次作出回应,如果可行,将最终由国家供给这种制度。
二、对制度供给滞后模型的检验——假想与经验
所谓制度无非是一组行为规则,它们的功用是提供某种约束和服务。舒尔茨曾据此种认识将制度分为四大类,一是用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关于货币、期货市场),二是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关于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三是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联系的制度(如关于产权、资历等),四是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关于学校、农业试验站等)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3:253.,每一类的制度都是应经济增长中的某种需求而产生。在此,舒尔茨的分析视野仅限于经济制度,实际上,如此逻辑广泛适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不仅适用于经济制度,也适用于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仅适用于整个的制度结构,也适用于某一具体的制度安排;不仅适用?法律、规定等正式制度,也适用于习惯法、传统、风俗等非正式制度。实际上所有的规则都是对某种需求的响应,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在制度演进中可观察到和表现为从反应自然条件,到反应不同时期相对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再到反应人的权利与尊严的路径。
1.制度起源中的供给滞后——从假想的状态开始分析。
正如经济学家们为了讨论的便利,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一个人的经济”和“两个以上人的经济”一样,我们也可以设想出“有制度的状态”与“没有制度的状态”两种情境,后一种情境类似于卢梭之“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依据本能而行动,或游荡于原野之上,或觅食于山河丛林之中,或栖息于洞穴之内,行之所致,发乎自然,绝无约束,这是真正的纯粹意义上“自由”的人。不过,“自由人”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个体力量太小、食物不足、猛兽飞禽随时威胁着生命。到一定的时候,他可能会发现,如果与别的自由人一起较容易找到更多的食物,获得更大的生存可能性,于是合作的“人群”出现了。一旦实现从“人”到“人群”的跨越,制度状态就发生了从“没有”到“有”的飞越,因为根本上来说,制度是人类分工与合作的润滑剂和必要条件,只要在存在合作的人的社会中,制度便成为必须。在这里,正是“人群”内分工、合作的需要,促使了制度的产生。
因此,从逻辑的起点上讲,规则的产生滞后于需求。当然,这时的制度形态还比较松散随意,主要是一些习惯、风俗或禁忌等。
2.我国封建集权制度的产生——巨大环境压力下人类生存需要反应的一个案例。
我国自秦以后,就走上了高度中央集权的道路。后世对此多有批评和遗憾之意。为什么划土分疆的春秋战国不能长期存续?为什么中央集权能存在2000多年?我们可以从制度需求与供给的角度对此作出解释。
中华民族的发祥地黄河中下游地区,地理位置大约处于东经100度,北纬35度的区域。每年春夏之交,来自于南太平洋的副热带高压气流在此与来自西北的低压气流交汇,后者若在时间与强度上战胜前者,则长时间干旱无雨,反之,则洪涝遍地;黄河本身挟带大量泥沙,河床经常淤塞,引起堤防决溃,造成大量生命和财产损失;此外,北方游牧民族的长期袭扰也需要国家保持强大的军事力量。在这种巨大的环境压力下,分散的小国既不能在上下游之间有力协调,兴建庞大的水利设施,在灾害发生以后也不能在大范围内调集救灾资源,更无力抵抗外来侵略。只有一个高度集权的、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动员资源的中央政府,才能应对这种巨大的、分散形态下不可抗拒的环境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长期的集权政治制度,是严酷环境给人类生存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在制度上作出的带有一定滞后性的回应,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3.各类产权制度是对要素相对价格变化的滞后反应。
从中西方的历史上看,产权制度的演进有一定的共同性,都先后经历一个由“物权”到“人权”的过程,即先界定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物质财富的权利归属,进而发展到近、现代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下争取因国因时而重点不同的公民权利。这一过程是与不同历史时期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产权制度是应要素相对价格变化而产生和发展的。
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人少地多,各部落与各国之间主要的争夺对象是劳动力。与这种要求相适应,早期的产权制度界定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力,奴隶国家(包括西欧中世纪封建国家)都通过法律明确奴隶主或封建主对奴隶和农奴的人身所有权,奴隶成了“会说话的工具”。随着人类生产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的平均寿命增加了,人口出生率提高了,中西方历史上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人口增长。人口压力改变了劳动力与土地的相对价格,土地变得稀缺起来,与此需求相适应的产权制度便主要在于界定土地所有权,如我国在公元前356年以秦国“商鞅变法”为标志,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代替了从前的土地国有制这时,完全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被法律上自由的农民所代替。。进入18世纪以后,西欧国家大都走上了为交换而生产的道路,货币资本的价值远远超出了土地,一系列保护私有财产、组织与运用资本的制度渐次发展起来,典型的如股份公司制、银行制及各类合同法最早的商业法形成于罗马,这是与其时罗马帝国发达的商品交换需求相适应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已产生了新的制度需求,一系列满足这类需求的制度已经或正在形成,如对从法律上保护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已形成共识。
4.非正式制度如传统、风俗的产生,也源于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不同需要的回应。
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是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部分共同组成的。总的来说,非正式制度如风俗、传统、禁忌、道德和价值观等与其时社会需要有着密切的关系,表现为跟从和服务于当时的经济、政治需要。如我国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名教伦理”等,就与保持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紧密相符;政府理财上“量入为出”的主流传统,则与整个封建社会期间经济结构和财政收支状况有关。人类日常的所?行为规范,都源于某一具体的需要。而所有这些规范,不论是写入国家法律的,还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之中的,其形成都晚于相应需求的产生。
三、制度供给滞后的原因分析
以上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制度供给的滞后性进行了逻辑和经验的检验。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制度产品究竟有何特殊性?为什么在一般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中并不突出的滞后问题,在制度供求中会成为我们所强调的一条规律?
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和寻找答案。首先从制度需求的产生上考察需求的非均质、非同一性。前面我们已提到制度的功能在于提供某种行为约束与规范服务,其产生必然源自社会生活中已出现了相关的需求,而需求的发生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即在社会成员和各利益集团之间需求形成的先后及强度分布,不可能均匀同一。在某个社会中,有些人可能比另外一些人更早地认识到新的获利机会,比如他们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比别人受过更好的教育、或者他们相对于其他人来讲处于一种更不利的境地更强烈地要求和期待社会变革,更富于创新倾向,或者更强烈地要求和期待社会变革,等等。总之,现存的制度已经使他们处于无法改善的境地,需要突破某种制约,进入另一种制度状态,在那里,他们将凭借新制度安排获得比现在更多更大的收益。由于制度的公共性质,创新的个人面临着巨大的成本约束,或曰成本—收益在其个体上的极大不对称性,所以非得矛盾积累到不得不“揭竿而起”的程度义无反顾地采取集体行动而不能实现制度创新。我们可以在公共性和集体性这一个层次观察到,一个国家和社会,是由各式各样的利益集团所组成的,这些集团内部利益一致,但集团之间利益各异。即使某种制度创新能使所有的集团和个人普遍获益从而阻力最小,不同集团之间对新制度的认识或者说各自对制度需求的产生在时间上也是不可能一致的;对那些在全社会范围内“非帕累托改进”的制度创新来说,需求的分布、强度的大小更不可能均匀。利益对立的集团,对于某种新制度的需求更会迥然不同,并因此而常常表现为导致激烈的对抗与冲突、动乱与革命。制度需求的不均匀而引致的磨合与冲突(及冲突的解决)过程,是制度供给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与之相联的另一方面,制度供给滞后性的原因还在于以公共选择方式实施规则来达到均质、同一的难度:制度供给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必须通过集体行动,一旦形成就成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但自阶级国家产生以来,人类社会以真正的“一致同意”方式通过并得到实施与执行的制度基本上不存在,现实的制度大都是对一部分社会成员有益,而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有损,因此,在任何时间地点,制度供给的主体都是在“暴力潜能”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制度由国家供给直接体现了制度的“政治”性质,从而在本质上有别于市场行为。一种新制度供给与否,必须通过该社会事先选定的政治程序与规则,或者完全颠覆这套程序、规则而另起炉灶。无论政治模式是专制的还是民主的,不论是在原政权框架下还是要冲决这一框架,制度供给实际上都属于一种“公共选择”,都是社会对已经存在的需求的回应,差异仅在于回应的准确度、表现方式和代价的大小不同。如果某种制度创新属于全社会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情况相对简单;但更为经常的普遍的情况是,新制度确立前必须要在具有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集团之间权衡、比较或讨价还价,甚至发展为暴力冲突、流血革命,发生政治过程中的激烈较量。这一过程可能耗费相当长的时间或相当大的资源。总之,制度供给的集体行动的性质以及潜藏于其后复杂的政治性,决定了它的供给必然滞后于需求。
与政治制度和正式制度相比,对纯技术性、管理性的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需求,往往在时间上比较集中,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布上比较均匀,即就某一个时期而言,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有时甚至是全体成员)面对同样的约束条件,有着大致相同的需求,不需要政治行动正面介入其中也能自然地产生出一些为全体成员所接受的一般管理规则、传统、风俗、习惯等。这种因需求均匀而接近于“一致同意”所产生的纯技术性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只是由于需求的同一度较高而减省了正式制度供给所必需的政治程序以及其中内含的一定的强制性,总体上这并不否定制度供给的滞后性质。
在市场上,有一些行业,如农业、钢铁、大型机械制造等,应对产品需求的改变,调整其供给也需要较长时间,客观上也存在着供给滞后于需求的现象。但更多的商品和服务是由千千万万在市场上活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来提供的,总体来讲是灵活的私人行动和小集团活动,生产者从识别需求到调整生产经营的时滞比较短,纠错也相对容易,因此供给滞后问题在大多数行业中不仅不是一个突出问题,而且,富有前瞻与创新才能的企业家还能以供给去引导需求,从中获得超额利润。但这一情况在讨论制度供求问题时一般并不适用。
四、从制度供给滞后性引申出的一些重要推论和认识
1.从根本上讲,制度变迁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
人类制度变迁的轨迹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经验,不论是在宏观的制度结构层次上还?在微观的制度安排层次上,供给滞后都是一条客观规律。从某种角度上,我们可将一项制度的供给视为对已在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所存在的制度需求所作出的反应,正如自然界生物种属与器官的进化是对改变了的环境、气候、食物等进行的适应性反应一样,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主要不是来自精英人物的设计与灵感,而是人类基于生存和发展的制约条件和这些条件的变化而谋求更大、更高经济福利与文明程度的内在需要。在人类社会不同组成部分(各个国度和区域)的需求由低到高的层次性与制度演进的路径之间,往往有着明显的相似性和内在的默契。
从本质上讲,制度反映人与人的关系,是一切人际关系、行为规则在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表达或在习俗层面上的非正式表达。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前提,生产中所结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一般人际关系。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之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在法律、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则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思路和术语来讲述,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我们如把这一定理用制度学说的语言来表达,就是以经济发展为第一位的需求在本原层次决定着制度供给的发展方向、内容与节奏。故深而言之,在制度的产生与变迁问题上,人类理性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认识规律、顺应规律而不可能创造规律;极而言之,这将从根本上排斥人类理性超越现实需求进行具体的所谓制度“设计”。一些终极意义上的制度取向的东西,一旦具体化地去作设计,便极易滑入“乌托邦”、极端主义和偏执主义的境地,并往往要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同时,历史的发展已反复证明,但凡人类滥用理性设计的制度,充其量都不过是将历史拉着拐了一个小弯,最终仍将回归本来之道。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变迁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迁生动地证明着这一点。
2.制度创新中应自觉引入规范的公共选择。
制度供给是对需求的反应,需求来源于千千万万的个体。一种制度供给如能比较准确地对需求作出反应,需要有一种机制,将有巨大差异的个体需求集合成社会需求而扭曲度最小。简单地回答,制度供给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政治精英”(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一组)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力来决定,二是由“公共选择”过程来决定。已有颇具影响力的研究者强调,由于存在个人理性的有限边界,即使是道德高尚的智者圣贤也不可能以一人之力识得天下人之心愿,更何况“政治人”本质上也是“经济人”,也要追求私利布坎南说:“多少年来,逐利的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人,很少在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中找到朋友”,“在政治领域,个人参与者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几乎总是被谴责为恶”,他对此进行了强烈的抨击。(《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P.21)。。如何从制度上防范掌握公权的人以公权追逐私利,是任何一个政治体需首先回答的问题。历史上集权专制的统治集团一意孤行、“官逼民反”造成的改朝换代、制度更替,说到底也是一种公共选择,但社会代价极其昂贵。而现代社会代价较小的、以和平方式下的政治程序完成的公共选择,我们称之为规范的公共选择。用比较直观、通俗的表述,可以说这种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就是法治化、民主化的一整套政治和公共决策程序,属于现代意义的“政治文明”。这种“公共选择”,由于提供了协调不同个体或集团之间利益冲突的和平妥协机制、较温和的纠错机制和公民权利上的地位平等和选择上的机会平等,在准确反映社会上不同群体的制度需求、防止政治人以公谋私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一点,在我们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在对制度创新的认识不断得到深化的今天,已渐成共识。因此,如果我们希望通过制度的创新和改变为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提供可持续的、源源不断的推动力,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就应自觉地导入规范的、法治与民主框架下的“公共选择”。
3.制度供给的滞后性,既表明制度在其形态上的相对稳定性,又表明制度在其作用上的显著能动性。
前述关于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分析,已经包含着制度形态的稳定性问题。作为社会成员行为规范的一套制度一旦确立,就会表现出一种与活跃的需求变化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它成为社会生活相对稳定性的保证因素,当然也会在社会已愈益需要得到制度创新的供给时,表现为一种守旧的惰性。要一直等到需求强大到和成熟到足以冲决旧的制度形态时,新的制度安排才会上升为、变现为一种现实存在。于是这种制度稳定性又包含着制度能动性的命题。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一旦落脚,就可能凭借其稳定性而能动地支撑其所适应的新需求的扩展与实现,极大地解放生产力,发展社会新生势力;一种旧的行将退出历史舞台的制度安排,也正是凭借其稳定性而能动地维护旧式需求和旧的势力,轻易不肯被淘汰。制度在其作用上的能动性,正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能动性是一样的道理;同时由于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使得这种能动作用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往往非常显著。正因为如此,?较短的时间段上,决策主体对制度选择的主观意愿,往往会表现为当时或短期内社会活动态势的决定性的因素。不论是行将退出历史舞台的制度,还是刚刚走上历史舞台的制度,都具有这种巨大的能动性,因而制度的创新或制度的维护,必然要成为新、旧两种力量全力争夺的关键所在。
4.制度创新思路上的“少数理性”和“个人理性”,如果能先导地、正确地集中反映制度需求的历史趋势,就会成为人类整体理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制度的能动性问题之后,还紧跟着人类理性由“认识世界”而“改造世界”的能动性问题。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人的理性认识和主观作用处于什么位置?是否承认制度的自然演进,就意味着人们可以消极被动地等待?如果观察一下历史,很容易发现在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冲突,首先会促使一部分人不甘于无所作为地等待——哪怕有种声音一厢情愿地强调“既定方针”或呼吁“告别革命”,革命(包括当代中国“改革”这种社会主义的“自我革命”),还是必然地发生了。制度需求会最终强制地为新制度开辟道路。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人类理性不可能整体地齐头并进式提升,真理往往首先掌握在少数先进分子或先进群体手里。制度创新思路上的“少数理性”和“个人理性”,如果能前瞻地、正确地集中反映制度需求的历史趋势和前进方向,就可能成为解决矛盾冲突的触媒和提升人类整体理性、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引导力量。一部经济史和社会发展史,就是人类社会中先进思想的持有者用“少数理性”提升“整体理性”,不断改变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增进文明的发展史。滞后的制度供给,需要先导的个体理性之火,照亮正在生成的、并终将被满足的制度需求,促成整体理性的提升和改造世界的制度创新、人类进步的伟大实践。
总之,作出上述粗线条的分析考察,我们认为会对中国现实生活中的财经改革和社会变革,为中国现代化途程上的制度、管理、技术诸层面的创新,勾画和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