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或煤与瓦斯突出的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安监员、防突员、测气员待岗1年;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待岗6个月,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各罚款2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分管副处长撤职处分并罚款2万元。发生上述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50%。
二、发生瓦斯异常涌出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打钻喷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发生井下着火,造成人员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的;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发生冒顶或透水事故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8小时;透(突)水造成矿井水平一翼及以上停止生产的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安监员、防突员、测气员待岗6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3
个月;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待岗3个月,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各罚款1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分管副处长撤职处分并各罚款1万元。发生上述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40%。
三、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安监员、防突员、测气员待岗3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的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分别罚款1万元、1.2万元、1.5万元;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待岗1个月,分管负责人降职处分,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并罚款1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降职处分,分管副处长降职处分并罚款1万元。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
四、发生生产性责任工伤事故的处理
工伤界定(按照集团公司社保中心界定结果为准):
微伤:损失工作日<30天;轻伤:30天≤损失工作日<105天;重伤:损失工作日≥105天。
(一)生产性责任微伤事故
发生微伤事故,视其伤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0.1~0.2万元,给予事故直接互联保责任人罚款0.1万元。若因违章
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送直接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若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管理人员加重经济处罚。
(二)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
1.井下发生1起1人轻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人为伤者本人的伤愈后执行,下同)罚款0.3万元,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直接互联保责任人罚款0.3万元;给予当班现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员罚款0.1万元;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撤职处分,三级管理的队长及书记各罚款0.4万元;给予负有责任的副职罚款0.6万元;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0.8万元;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各罚款0.1万元。
2.井下发生1起2人轻伤或全年井下累计发生2起轻伤(地面发生1起轻伤)事故,比照井下1起生产性责任一般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全年井下累计发生3起轻伤(地面发生2起轻伤)事故,比照1起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每发生1起轻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工程承包单位罚款30万元)。给予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各罚款0.1万元。
5.轻伤事故超过全年控制目标,每超过1起,给予安监处
处长、主任工程师各罚款0.1万元。
(三)生产性责任一般重伤事故
1.井下发生1起1人一般重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0.5万元,待岗6个月;给予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3个月;给予当班现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员罚款0.3万元;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撤职处分,分别罚款0.6万元、0.8万元;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各罚款1万元;给予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各罚款0.5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各罚款0.4万元。
2.井下发生1起2人或全年井下累计发生2起(地面发生1起)一般重伤事故,比照井下1起严重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重伤事故暂不能确定的,待重伤事故鉴定结果确定后,1周内处理。
井下单位发生1起1人一般重伤事故,取消所在区安监员当月安全奖励,发生1起2人一般重伤事故,取消所在区安监员2个月的安全奖励。
井下单位每发生1起一般重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30%(工程承包单位罚款50万元)。给予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分别罚款0.2万元、0.15万,安监处处长、主任工程
师各罚款0.1万元,分管副矿长在矿安全生产办公会上作检查。
(四)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
1.井下发生1起1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当班现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员罚款0.5万元;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地面发生严重重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1个月),分别罚款1万元、1.2万元、1.6万元;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低聘处理并罚款1万元,分管负责人降职处分,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并罚款1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降职处分,分管副处长降职处分并罚款0.8万元。
2.井下发生1起2人或年度内井下累计发生2起(地面发生1起)严重重伤事故,按照1起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对矿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每发生1起严重重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50%(工程承包单位罚款80万元)。分管副矿长在矿电视台进行事故原因剖析。井下单位发生1起严重重伤事故,取消所在区安监员3个月的安全奖励。
(五)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
1.发生1人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
岗1年(个人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下同);给予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当班现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员待岗6个月;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待岗6个月,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各罚款2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分管副处长降职处分并各罚款2万元。
2.井下发生1起死亡2人或全年井下累计发生2起(地面发生1起)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待岗6个月,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待岗6个月;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分管副处长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
3.每发生1起死亡1人事故,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工程承包单位罚款100万元)。井下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取消所在区安监员3个月安全奖励。
全矿范围内因不吸取事故教训,导致各类安全事故重复性发生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上加倍处罚。
矿监管地面盛和运输队、东华运输队的派出人员,安全责任
比照矿管理部门责任人责任执行。
专业化公司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比照矿属单位执行,经济处罚由矿执行,行政处分由矿函告其所在专业化公司执行。
五、发生瓦斯事故的处理
(一)瓦斯监控误报的处理
发生1次瓦斯监控误报,给予单位直接责任人、班(队)长、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0.2万元。单位直接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二)瓦斯超断电值的处理
造成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断电值(因打钻造成瓦斯浓度超过断电值除外。采煤工作面T1和T0瓦斯断电值均为1.0%,T2瓦斯断电值为0.8%;掘进工作面T1瓦斯断电值为1.0%,T2瓦斯断电值为0.8%)但未达到超限值的(T钻≥3%或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造成的瓦斯超限浓度≥3%的超限事故)事故,由总工程师和安监处处长共同组织追查,查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1个月,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测气员各罚款0.2万元;给予责任单位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罚款0.2万元;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及书记各罚款0.3万元,情节严重的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副职罚款0.4万元;给予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0.5万元。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1%≤瓦斯超限浓度<2%的超限事故,比照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2%≤瓦斯超限浓度<3%的超限事故,比照生产性责任一般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瓦斯超限浓度≥3%且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超限事故,比照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瓦斯超限浓度≥3%且时间超过5分钟的超限事故,按照重大非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瓦斯异常涌出超限浓度≥3%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超限事故,按照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6.按照“一井一制”的原则,凡瓦斯超限责任单位是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的,经济处罚由矿执行,行政处分矿函告其所在专业化公司执行。
六、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凡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年度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予以清退。
职工触犯安全管理红线造成安全事故,在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的同时,另行扣罚班(队)长、书记各1万元;职工触犯较严重“三违”造成安全事故,在按照规定问责的同时,另行扣罚班(队)长、书记各0.5万元。
七、严禁违章指挥。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高值瓦斯超限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科(区)、班(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其它安全事故,在按照规定问责的同时,另行扣罚科(区)长、书记1万元。
八、严禁隐瞒工伤事故。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隐瞒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在岗职工待岗1年;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十、凡是在机电设备检修中造假的、隐患整改造假的、安全设施存在明显缺陷未及时安排完善整改的及机电设备失爆(五类以外)的直接责任人,一律给予待岗3个月处理,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分管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0.2
万元、0.3万元、0.4万元。
十一、因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或审批严重失误、违背技术原则,造成严重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各罚款1万元,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各罚款0.5万元;造成一般重伤事故的,上述人员给予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分别罚款1万元、0.5万元;造成轻伤事故的,上述人员分别给予罚款1万元、0.5万元。
十二、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根据本人年度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的安全指标,实行连续考核。
十四、安全事故的罚款从本人应发工资中扣除,直至扣满罚款金额。
十五、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与处理,按集团公司《关于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淮矿安„2015‟1号)规定执行。
十六、被处理转入待岗的人员,一律在原单位待岗,待岗期间有关待遇按《顾桥矿在岗员工素质性待岗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十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各单位管理人员分工必须明确,责任必须闭合,并以正式报告形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工作部、纪委、安监处备案;人员分工调整时,必须及时上报备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