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
1、目的
为督导、激励全员安全意识,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以促进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2、范围
适用于和成(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厂区内各个部门、全体员工。 3、职责
3.1环安课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奖惩档案的建立,及奖惩提报及。 3.2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奖惩等级的评价和实施。 3.3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奖惩单进行奖惩作业。
3.4各部门负责安全奖惩细则的具体实施及对应的外包方的相关管理。 4、术语定义:
4.1工伤事故:向社保局提出工伤申请并受理的员工受伤事故,即经过工伤鉴定,构成十级及以上伤残。 4.2直接经济损失:扣除社保承担部分后的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4.3外包方:外部相关的个人或企业,包含工程承包方,货运承包方,原物料承运方,业务洽谈人员。 5、内容及要求 5.1安全管理之奖励
5.1.1公司全年(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经安全管理委员会确认,
予以部门课级主管嘉奖奖励。如课级部门全年无工伤事故且无财产损失或伤员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则其课级主管及对应的经理级主管具备人力资源考核之“甲级”及以上评价条件,相反反则不具备“甲级”及以上评价条件,只能向下进行评价。
5.1.2发现事故时,个人及部门主管能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减少或避免事故损失的,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经安全管理委员会确认,对个人及部门主管予以嘉奖或记功奖励。如减少或避免事故损失的个人及部门主管本身负有管理责任或违反公司规定造成事故的,不予进行奖励,但可酌情减免处罚。
5.1.3对发现非本人负责区域或对非本人负责区域的事故隐患并提出合理化改善建议或方案,经安全管理委员会确认,列为安全控制措施,实践证明有效的,对个人及部门主管予以嘉奖奖励或记功奖励。 5.2安全事故处罚 5.2.1内部事故处罚
5.2.1.1违反公司规定或作出不当行为,造成公司内部人员受伤虽未构成工伤但产生医疗费用的或该事故引发直接经济损失的个人及相应主管,经安全管理委员会确认,按损失金额进行处罚:
5.2.1.2发生工伤事故的个人及相应主管,按下表进行处罚:
违反公司规定或法律法规,造成公司员工工伤的个人及相应主管,经安全管理委员会确认,按程度 进行处罚,如伤员最终鉴定之伤残登记达到3级以上伤残(详见工伤鉴定标准),相关惩处依据亡故之标准进行处置。
5.2.2外包方及相关方事故处罚
5.2.2.1对于相关人员针对外包方管理工作的疏忽,导致外包方人员(含来访人员及工程施工人员)伤、亡,对相关人员及相应主管 及该活动及业务之协同部门,如供方的选择部门及工程施工的组织安排部门一同进行处罚。
5.2.2.2外包方人员作出不当行为,虽未造成公司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经安全检查人员鉴定,安全管理委员会确认,对协同管理之当事人予以警告处分,必要时主管连带处分.
5.2.2.3如外方包由于我司之管理疏忽,应依据5.2.1.1之金额划分进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5.2.3如当事人即为受害人,如属于责任事故且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需对其进行处罚,如未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事件分析结果,进行处罚。
5.2.4如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司法部门介入,需更具国家法规之要求进行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2.5违规人员及改善的跟进
5.2.5.1上述人员伤亡及事故发生后,需进行整改和分析,在《整改通知书》中明确商议确定的整改限期,整改措施未按商议的期限完成的,经安全管理委员会确认,对组级主管、课级主管予以警告处分并再限期完成。再限期内未完成的,对组级主管、课级主管予以记小过处分。
5.2.5.2对因违反公司规定或作出不当行为处以警告处分的个人,再次违反同一公司规定或作出同一不当行为,经由安全管理委员会确认,对当事人予以记小过处分。并对当事人组级主管、课级主管予以警告处分。
5.2.6除上述违反公司规定内容外,作出不当行为,虽未造成公司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经安全检查人员鉴定,需要引以为戒的,经报安全管理委员会确认,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分。 5.3奖惩执行办法
由环安课提报奖惩单,经安全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奖惩作业。
5.4本制度与《奖惩制度》不一致时,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奖惩制度》。 6、相关记录
6.1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构架 6.2奖惩单 7,相关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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