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书
(公开交易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公开交易方式)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住所:甲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甲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住所: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乙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甲方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穗府国用(2011)第0100000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穗国地出合[ 2001 ] 247 号及穗国地出合《2001》247号的变更协议之一号;
1、 图幅地号:D1522 图 10幅 174地号2、 土地位置: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南东圃镇以东3、 四至:东至建设用地,南至建设用地、西至路、北至D1522
图10、11幅18地号4、 地类(用途):商务金融用地(053)、城镇住宅用地(071)
5、 土地使用权面积:3693 平方米
6、 总建筑面积:15389 平方米
7、 有效规划文件:穗规地证 [1996]第610 号《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8、 地块现状:已动工开发建设、达到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9、 抵押情况:无抵押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年限:出让、土地出让年限自2001年
8月13日起计算
第四条 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 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
2、 公开交易期限:
3、《成交确认书》编号:
4、 转让份额:50%
5、 成交价格:人民币(小写)
6、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7、 付款时间:成交后两个工作日内
8、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乙方对转让土地基本情况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属份额转让的,应取得使用权共有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五条 乙方应在国土部门向其核发转让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六条 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甲方转让50%份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与共有人共同取得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共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第八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甲方应在本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完成交地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迟延向乙方交付土地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已交付成交价款的利息;
2、乙方迟延支付成交价款的,每迟延一日,按迟延缴纳款项的0.5‰计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 成交后,我公司只负责本次挂牌转让过程中不高于(包括等于)180万元的税费,其余所有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按照原来甲方与广州珠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约
定的合作开发事项,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发,甲方委托广州珠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宗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成交后,乙方须承接该项约定事项所述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存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穗国地出合[2001]247号以上简称出让合同)及穗国地出合《2001》247号的变更协议之一号;
(2)挂牌转让公告
(3)《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府国用(2011)第01000003号)
(4)《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 [2001] 第 579 号)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 [1996]第610 号)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粤秀支行 账号名称:广州经济科技总公司 银行账号:[***********]2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