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再保险的概念
风险:
– 定义:尚未有确定和统一的定义。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相对变化。
风险分类:
–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风险:
– 逆向选择产生的承保风险。 – 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 自然灾害的巨灾风险。 – 管理风险。 – 道德风险。
– 无序竞争风险。 – 等等。
风险分析图
再保险的核心与本质:风险的分散转移与承担 再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风险分散方法:
每笔保险业务以所能承担的损失为限 与其他公司共保
将承保业务的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再保险)
什么是再保险?
-- “保险公司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付出一定的分保费,将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地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活动。
联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由原保险派生
原保险和再保险都是风险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让
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
区别
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两个独立的合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比较 是共保还是再保?
例1:分公司A承保了一笔保额10亿的财产险业务。直接业务出单后,在被保险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B签署共保协议,由B公司分担50%的共保份额。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共保关系?
例2:上述业务发生一笔50万元的赔款,A、B公司分别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假共保,实质为分保业务,应按再保相关规定办理
保监发〔2006〕 31号文件《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
(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
(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所达成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协议¡ª¡ª再保险合同
再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的起止日期 –2.业务范围
–3.分保手续费比例 –4.业务报表的规定
–5.账单编制、呈报及结算 –6.赔款及出险通知 –7.错误和遗漏条款 –8.合同的修改及终止
–9.未满期保费和未了责任的处理 –10.现金赔款规定
再保险的功能作用
对原保险人的作用:
◆ 依法经营,确保偿付能力 ◆ 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 ◆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 降低营业费用率和增加运用资金
◆ 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引进保险新技术
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 增加对保险人履约能力的信心
◆ 被保险人只需向一家有再保支持的保险公司投保
*控制损失波动性
保险公司自身对保险损失的波动无法控制, 通过购买再保控制损失的波动性。
对再保险人的作用:
◆ 利用原保险人的核保经营和技术
◆ 稳定保险业经营成绩,提高安全保证
◆ 充分运用自身承保能力,增强市场扩展能力,扩大业务数量
◆ 积累、运用保险资金
◆ 与其他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交换业务,增加业务量,是风险分散平均化
再保险的作用(总结)
依法合规经营,满足监管和资本市场要求(4倍、1/10 的两个指标约束) 2.再保险可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3.再保险通过风险转移,减少财务波动性,稳定企业经营 4.再保险有助于强化承保管理
5.再保险可以获得服务,提高技术
再保险的分类
- - -
合约再保险 比例 非比例
临时再保险 比例
- 非比例
其它 非传统再保险 风险证券化
- -
两个重要概念:
危险单位:
–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
– 又称为自负责任。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人
根据其本身财力而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合约分保
在合约分保中,分出公司事先与接受公司达成分保合同,分出公司将符合合同条件的业务分给接受公司,接受公司必须接受。尽管分出公司可能在各个保单的分保上有一些自己的考虑,但是原则上来说,所有符合合同条件的业务均应放入合同,分给接受公司。
临时分保
在临时分保中,分出公司就每一张保单或每一笔业务与接受公司签定单独的再保险协议,对于不愿意购买再保险的保单,直接保险人可以不买;对于不愿意接的业务,再保险人可以不予接受。
合同分保的特点
◆ 无须承保前通知或申请
◆ 分出公司可以承保任何符合合同条件的业务,接受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 ◆ 与直接业务费率一致 ◆ 节省管理费用
临时分保的特点
◆ 逐笔议定、形式多样
◆ 费率双方同意即可,不受直接业务约束,有较大不稳定性,谨慎的分出公司往
往先从接受公司处得到报价 ◆ 费用较高
比例再保险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根据事先确定的比例,在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分配保额保费和赔款 例如:分保比例20%,即保额、保费和赔款分配比例均为80:20
分保手续费:分保手续费是分出公司向接受公司收取的报酬。
比例再保险的具体类别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分出公司将所承保的所有业务按事先约定的固定比例分出给接受公司,并据此分配保费和赔款。
举例:一成数分保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0%,分出部分为
成数再保险的优缺点
1. 成数分保的优点
– 帐务和结算非常简单 – 分保手续费比例最高
成数分保的缺点
– 保险人分出大量的保费 – 无法选择自留比例 – 无法选择分出业务
– 无法达到分散巨大风险的目的
2. 成数分保的运用
– 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新产品开发 – 业务性质:大量的同质风险
– 作为其他再保方式的平衡和补充 – 改善和保护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溢额再保险
分出公司将超过自留额的业务,按约定分保给接受公司 在合同中列明最高合同限额(以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即“线”数来表示,1条线为1个自留额的大小),分出公司将超出自留额且未超出合同最高限额的部分分保给接受公司
自留额和分出额与总保额的比例分别叫做“自留比例”和 “分保比例”,保费分配和赔款分摊遵循此比例,自留比例 和分保比例随保险标的保额的大小而变动
溢额再保险三要素
危险单位: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线数:自留额的倍数
以保额为基础,先确定每个风险单位分出公司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额超出自留额时,将溢额部分办理再保险,并以自留额和再保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人和分出人的责任比例。
举例:一溢额分保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为50万元,分保额为10线,即500万元,总承保能力为550万元。
1. 溢额分保的优点
– 保险人可根据具体风险情况调整自留比例 – 保险人可保留相当部分的保费
2. 溢额分保的缺点
– 保险人确定自留比例可能出错 – 分保合同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 分保手续费比例低于成数分保
– 再保人的分保费收入和其承受的风险可能不匹配
3. 溢额分保的运用
– 业务经营稳定、成熟的保险公司 – 业务性质:风险差异大,复杂多样
– 对小保额、低风险业务需要尽量多留保费
– 对大保额、高风险业务能有相当的自动承保能力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赔再保险
以赔款为基础,在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进行责任分配,超过分出公司事先确定的自
负赔款的部分由接受公司按约定承担,并收取一定的分保费。
超赔再保险
比例合同 超赔合同
超赔再保险的责任分摊
超赔再保险的专业表达 例如:
• 1,000,000 XS 500,000
–保障超过五十万之后一百万可能出现的损失 • 2,000,000 XS 3,000,000
–保障超过三百万之后二百万可能出现的损失
超赔再保险的分层
超赔再保基本结构示例解说
超赔再保险的应用及优、缺点
作用
◆ 增加承保能力
◆ 减低单一风险自留损失
◆ 保障两个险位以上的事件损失, 特别是巨灾
◆ 在业务质量恶化或出现异常损失时,起稳定经营的作用
优点
◆ 管理成本低
◆ 自留保费比率高 ◆ 承保自由度较大
◆ 保费预先决定有利于预算
缺点
◆ 对小额赔款保障有限 ◆ 负面现金流
◆ 保障可能在责任末了之前被用完 ◆ 保费因保险周期或赔款记录而波动
超赔再保险合约分类
险位超赔
事件(巨灾)超赔 赔付率超赔
险位超赔 (Per Risk)
• 保障单一风险单位 Each and every risk
• 摊赔以每一损失为基础 Each and very loss 事件 (Event) 超赔
• 事件 (Event)
– 保障两个以上的多个风险单位
– 摊赔以每一事件为基础 Each Occurrence
事件超赔合同–累积责任示例
险位(Per Risk)与事件(Event)超赔
超赔结构 1,000,000 xs 1,000,000 保险标的一 保额: 1,000,000 保险标的二 保额: 750,000 保险标的一 全损 : 1,000,000 保险标的二 全损 : 750,000 两个保险标的总损失: 1,750,000
险位超赔摊赔 (摊赔要符合两个单位条款)
❑ 保险标的一
1,000,000 – 1,000,000 自负额 摊回赔款: 0
❑ 保险标的二
损失低于 1,000,000 自负额 摊回赔款: 0
事件位超赔摊赔
❑ (1,000,000 + 750,000) – 1,000,000 = 750,000 ❑ 摊回赔款 750,000
赔付率、 累积超赔超赔合同的应用
赔付率超赔 (Stop Loss Excess of Loss)
– 保障损失不稳定性主要源于累积的小损失的业务, 如汽车险 – 保障难以界定险位风险单位的业务, 如农险
累积超赔 (Aggregate Excess of Loss)
– 保障频率高的橫向损失, 通常运用相对自负额 (franchise)
赔付率超赔 (Stop Loss)
累积超赔再保险(Aggregate Excess of Loss
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市场特点:
◆ 由保险市场发展而来,与保险市场紧密相连,相互依存
◆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某些特定风险上,需要寻找再保险支持;在其他某些特定风险上,
提供再保险保障
◆ 经纪人在再保险市场上广泛介入
再保险市场分类:
◆ 市场范围划分:国内再保险市场、区域性再保险市场和世界再保险市场 ◆ 保险方式划分:传统再保险市场和非传统再保险市场
◆ 险别划分:人身险再保险市场、水险再保险市场、责任险再保险市场等等
再保险市场
• • • • • • • • 伦敦再保险市场 美国再保险市场
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 百慕大再保险市场 亚洲再保险市场
澳大利亚再保险市场
亚非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 我国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产品创新
再保险的证券化
背景:重大灾害频发导致全球财产巨灾再保承保能力下降 主要形式:
◆ 巨灾债券 ◆ 巨灾互换
◆ 行业损失担保 ◆ 应急资本
财务再保险——通过综合管理的产品和方法,对保险公司提供综合的金融管理、资本管
理和风险管理
目的:
– 提高风险转移效率 – 扩大可保风险范围
– 将风险直接转移到资本市场
– 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以提高承保能力
再保险监管
直接监管:
◆ 经营许可
◆ 公司组织形式 ◆ 营业范围的限制 ◆ 财务要求
间接监管:
◆ 直接承保公司的再保险计划体系 ◆ 再保险业务资料的申报 ◆ 直接承保公司的自留额
◆ 再保险接受人的选择与组合
人保财险再保险实务 本节主要内容
公司再保险业务概况
全险种成数再保险(协议分保) 非水险溢额合约、巨灾超赔合约 船舶险合约 货运险合约 水险超赔合约 石油险合约 责任险合约
AIG两险成数合约 农银分保合约
系统内超赔分保合约
公司再保险业务概况 人保的再保险工作简介
公司再保险业务概况
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与国内外上百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市场最大的合约承保能力,09年非水险业务自动承保能力达到50亿人民币 购买了完备的巨灾超赔保障
总公司再保部处室设置及职能分工
合约一处:财产险溢额合约及对外巨灾超赔
合约二处:水险、石油险、责任险合约及临分
合约三处:法定/协议分保、系统内超赔、车险再保及综合事务
临分处:大项目及新业务临分支持、农险再保
结算处:分保帐务结算、资信管理、再保数据分析
分入处:分入业务管理
公司现有再保险保障体系
公司已构建以协议分保、合约分保、临时分保、巨灾超赔及系统内超赔等组成的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全面再保险保障体系。
合约结构
全险种成数再保险(协议分保)
协议分保作用
维护公司经营稳定、改善公司偿付能力 为中小型业务提供固定比例再保险保障 为大型业务提供承保能力 数据利用和业务分析
协议分保保障范围
协议分保适用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立承保或共同承保的业务,以及承保的有中国利益的海外风险业务。
包括以下险种:财产险及附加险、货运险、机动车辆险、船舶险及船舶建造险、工程险及附加险、责任险、石油和天然气保险,以及不能在上述各险类中列明的,不属于全险种成数分保合约除外业务及除外责任的其它险种的业务。
协议分保合约大事记
2005-协议分保起办于2005年,该年度合约与法定分保并存,其中法定分保比例为5%。 2006-随着法定分保停办,协议分保合约分出比例提高,非车险由15%提高至20%。 2007-协议分保车险分出比例由7.5%提高至10%
2008-雪灾及地震对2007、2008业务年度合约造成重大影响,赔付率大幅攀升。
2009-车险比例下降至6%。协议分保合约成为我司唯一能够为电网业务提供比例分保支持的合
约。
协议分保各业务年度分保情况
协议分保除外业务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再保险合约分入业务 政府禁止的保险业务 非商业保险业务 航空航天保险 核物质保险
分红型和储金型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包括房屋抵押保险和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 保赔险
董事责任险(D&O)
协议分保除外责任
以超赔形式承保的直接业务(包括第一赔偿方式、按层承保方式);
战争、侵略、敌对行动、敌意的或类似战争的行动(无论战争是否宣布),内战(适用
于非水险);
被政府合法机构永久或临时性的没收、征用、收购的财产;
恐怖主义除外条款(再保险) (NMA2921) (适用于非水险);
核能风险除外条款(NMA1975a)(适用于非水险);
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化和电磁武器除外条款(CL370);
额外契约义务;美国/加拿大地区的公众责任险;
石棉风险;
美国/加拿大地区的完全环境破坏(“污染”)险;
渐进环境破坏险(ROW);
血库及血产品制造风险;
烟草产品责任;
IT条款。
非水险溢额合约
非水险合约保障结构图
非水险合约条件要点
保障公司财产险、机损险、建工险业务
固定自留额(按2009年自留额表,高中低三档)
• 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为人民币5亿元
• 工程险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每张保单每次事故的最高自留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
最高线数:7线
合约最大承保能力:35亿人民币
自动承保能力国内第一,在大项目竞标中占据优势
合约免赔额:
• 每个风险单位的每案赔款扣除保单免赔额后按分保比例计算待摊金额,再扣除
人民币30万元的合约免赔额后,剩余金额作为合约赔款或合约未决赔款处理。
合约管控目标
• 保持合约可持续发展,保护来之不易的承保能力
• 促进合理运用公司自留额和合约承保能力
• 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 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改善承保条件
•
合约管控的原则
• 合约分保优先原则
• 业务管理优先原则
• 风险事前管控的原则
-出单前确定分保方案
• 承保能力分配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
巨灾超赔合约
巨灾超赔合约
船舶险合约
船舶险溢额合约:保障船壳险与船建险
• 适用于中国船旗/船东/管理;或非中国旗,但中国船东或中方管理的外籍船
• 非中国船旗或中方管理,但属中外合作管理
• 船舶建造险、船舶修理人责任险
船舶险溢额合约
• 船舶建造险合约限额7亿人民币,线数船壳险最多10条线,船建险最高7条线
• 船舶险/船舶建造险最大自动承保能力分别达到约9.725亿/10.75亿人民币
船舶险合约结构图
船舶险溢额合约
• 船壳险最低自留额为RMB8,000,000;最高自留额是以该档上限保额计算的自留额,仅
作参考
• 船建险自留额:按自留额表确定的自留额≤建造险自留额≤RMB160,000,000
船舶险合约主要管理规定:
• 船舶险业务以每一风险单位/每一船舶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并进行分保安排,同一船舶同
时承保船壳险和增值险的,应将船壳险和增值险保额累计作为一个风险单位确定自留额并安排分保。
• 修船责任险、拖航险需总公司核保方可纳入合约
• 沿海内河油污责任附加险/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附加险超过总颁条款规定的赔
偿限额不得纳入合约分保。
• 当发生合约损失金额超过RMB800万的重大赔案时,需立刻通知再保人。
船舶险合约主要除外责任:
• 陆上战争险。
• 单独承保的战争险或保额超过船壳险的战争险
• 保赔险(不含与船壳险同时承保的战争保赔险)
• 与能源相关建造险
货运险合约
• 目前公司有货运险溢额合约、原油预约货运险两个合约。
• 溢额合约部分,各分公司可在4000万-8000万人民币区间选定适合本分公司的自留额,
但自留加合约总承保能力不超过2.4亿。
• 原油预约合约承保能力为8亿。
• 根据合约要求,下列业务需事先申报再保险人:A)船龄超过25年的业务,B)艺术品
运输业务,C)发射前卫星运输业务。
货运险合约主要管理规定
• 货运险业务以每一风险单位为基础进行分保安排。同一航程同一运输工具上的多票货物
视为一个“风险单位”。
• 进入货运险合约的业务,必须在保单起期7日内填写《货运险业务商业分保通知单》。 • 当发生合约项下估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赔案,应立即通知总公司。
货运险合约结构图
水险超赔合约
水险超赔合约
• 保障公司船\货险业务的自留风险,包括船壳险、船建险、货运险,共分三层。即可保
障单一损失,也可保障累积损失
• 净损失
船\货的单一损失或事故损失
• 累积损失
- 船货共损
- 一船多单(货)
- 同案多船
- 码头/运输枢纽仓库
石油险合约
石油险合约
• 中国市场唯一的石油与天然气保险比例合约,合约形式为成数分保,成数比例为协议分
保后80% 。
• 合约保障的是指一切海上与陆上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上游作
业相关的财产、费用、责任和利润损失等保险业务,所括海上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作业服务相关的船舶保险业务。
• 根据合约要求,单独的井喷控制费用和第三者责任险、井下设备一切险不得纳入合约。 • 石油建造险业务需事先申报再保险人。
责任险合约
责任险合约
• 我公司目前具有产品责任险成数合约和综合责任险超赔合约两个责任险合约,其中产品
责任险成数合约的比例为协议分保后70%。
• 产品责任险合约既可保障事故发生式,也可保障期内索赔式。
• 对于索赔发生为基础的保单,根据司法管辖不同分为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除美加
外世界范围、包括美加世界范围三个部分,每个部分对应不同的合约保障限额。
国内市场上唯一的独享美加责任的成数合约
责任限额:
中国大陆:RMB8500万
除美加外的世界范围:RMB4850万
包括美加的世界范围:4250万
综合责任险超赔合约
合约保障六大险种:
● 公众责任险
● 雇主责任险
●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 律师职业责任险
● 会计师职业责任险
第二层不含律师/会计师职业责任险
第三/四/五层只含公众责任险
AIG两险成数合约
合约条件
合约简介
AIG两险成数合约是我公司与AIG公司合作的主要载体之一。该合约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办,合约期限为15年,运行至今已将近四年时间。
分保范围
合约采用成数分保形式,由AIG公司作为再保险人,按照规定的分保比例承担我公司在中国境内(香港、台湾除外)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类及健康保险类业务(包括承保的海外风险
业务)。
除外险种
自2007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补充(WPA)和新农合补充(WPF)不再纳入AIG两险超赔合约。
今年8月份再保系统升级后,还将增加城镇居民补充(WPQ)、城镇居民基本(WPP)、城镇职工基本(WHH)三个除外险种。
农银分保合约
合约条件
一、业务范围﹕
农行渠道业务,包括财产险、财产一切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及利润损失险。
二、分保比例
2007年25.38%
2008年20%
2009年30%
三、手续费:38%(含税)
系统内超赔分保合约
历史沿革
◆ 历史方案:“大灾剔除”
大灾之年财务考核剔除 ,非市场化
◆ 曾考虑方案:“巨灾基金”
政策条件不成熟
◆ 现行方案:系统内超赔保障
自2001年起,我公司采用内部超赔合约的形式进行系统内风险自平衡。
系统内超赔分保合约
自留巨灾风险自平衡体系的最优解决办法
内需 外忧
内部风险平衡 坚持市场化方向
保障思路
合约条件
一、保障方式
1、 购买方式
——向总公司购买
——在公开再保险市场购买
2、责任限额:自动恢复
二、业务范围
除外险种:
——机动车辆险
——农业险
——信用、保证保险
——保赔险
——核保险
——政府禁止的保险业务
——违规、越权承保的业务
三、保障风险
——自然灾害:
地震、洪水、暴雨、台风/风暴、龙卷风、雪灾、冻灾、冰雹、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风险。
——意外事故:
各险种所承保的除自然灾害外的意外事故风险
四、保障责任
◆ 系统内超赔保障合约的保障责任以标准净自留风险为限。每一风险单位的净自留标准由公司统一发布的各险种自留额表确定。对于分公司超出自留额表规定承担的风险,其超出部分完全由所属分公司承担,不属于系统内超赔合约保障范围,摊赔时应予剔除。
◆ 对外再保险合约中规定的合约损失自担部分不属于系统内超赔合约保障范围。
五、大灾应急机制
◆ 当内超赔全年累计摊赔金额超过全系统内超赔分保费与财务预算的内超赔亏损额之和时,总公司将启动内超赔大灾应急机制,并设置全系统内超赔摊赔上限。
◆ 当启动大灾应急机制时,所有赔款(已决及未决部分)将实行比例摊付。
◆ 2009年系统内超赔分保合约将按照“先记帐,后摊赔”的方式在年底集中进行摊赔帐务处理。
六、盈余返还
◆ 如2009年系统内超赔合约关门结算时整体盈余,将按照分出人盈余比例进行返还。
七、事故定义
——自然灾害:多个风险单位损失
☆ 台风/风暴、龙卷风、暴雨、雪灾(暴雪)、冰雹、冻灾连续72小时;
☆ 地震、火山爆发及因此引发的海潮汐泼、海啸连续72小时;
☆ 洪水连续168小时;
☆ 因积雪造成的倒塌和水管爆裂或溶雪引发的水损连续72小时。
——意外事故:一个或多个风险单位损失
八、保障限额
RMB5亿元 xs 各省公司自负额
九、损失分担
接受人90%,分出人自担10%。
管理规定
一、自然灾害巨灾编码
◆ 时限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分出人对自然灾害进行编号。当灾害波及区域涉及多个分出人或损失巨大,接受人将统一发布灾害编号,各分出人按此编号统计灾害数据。对暂时没有灾害种类缩写的自然灾害,分出人应事先向接受人提出申报并在得到确认后进行种类缩编统计工作。
◆ 编码规则
——自然灾害编码共计12位:
年度4位 + 分出人代码4位 + 巨灾代码2位 + 序号2位
——巨灾代码:
地震DZ 雪灾XZ
洪水HS 冻灾DH
暴雨BY 冰雹BB
台风/风暴TF 火山爆发HB
龙卷风LJ
_——例:20080000XZ01
二、近因原则
灾害种类按近因原则划分,即以灾害的成因来区分灾害的种类。如因台风引起的暴雨/洪水,其灾害种类应视同台风而非洪水。
三、赔款清单
《系统内超赔合约赔款清单》为系统内超赔分保合约赔款明细,为系统内超赔分保合约赔款账单的编制基础。
清单中全部赔案应从综合业务系统提取,不得手工编制。只有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被准确标注的赔案,方可纳入系统内超赔合约赔款清单。
人保再保险简介
---临时分保
本节主要内容
临分业务定义与种类
临分业务管理原则
临分操作实务
授权临分业务管理
临时分保业务定义
临时分保业务指分出公司就单一特定项目向再保险接受人寻求分保支持,经双方协商达
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业务。本规定所述临时分保业务,特指我公司办理的临时分保分出业务,其中包括授权临分业务和非授权临分业务两大类。
在临时分保中,分出公司就每一张保单或每一笔业务与接受公司签定单独的再保险协
议。对于不愿意购买再保险的保单,直接保险人可以不买;对于不愿意接的业务,再保险人可以不予接受。
临分业务定义与种类
为什么需要临时分保
合同分保有一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需要通过临分来解决
保险金额超过合同限额
分出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通常不会将太差的业务放入合同,而是通过临分解决
临分业务管理原则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临分
公司所承保风险扣除各类合约分保,超出该类别风险最大常规自留额的部分,应办理临
时分保。
分公司如需提高自留额,应根据公司自留额管理的相关规定,事先书面上报总公司产品
线管理部门,由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会签总公司再保险部进行审批。
“合约优先”原则
安排临时分保业务时,应当遵照“合约优先”的管理原则,即凡是超出该类别风险常规
最大自留额,且符合合约保障条件的业务,均应将超出上述自留额的风险责任,按照相应的合约管理规定优先办理合约分保。
对于上述业务,分公司如不安排合约分保,而拟安排现有合约保障以外方式的分保,须
事先上报总公司再保险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临分安排的时限要求
临分业务的安排应在保单或暂保单起期前完成。如因特殊情况,上述安排过程无法在保单或暂保单起期前完成,除非经总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而提高自留额,分公司应确保在该项目保单或暂保单起期之时,公司净自留保额不超过总公司所规定的该类别风险的最大常规自留额。 临分安排的确认
临时分保业务安排的完成,以再保险接受人对分保业务的书面确认为准。再保险部门应
要求再保险人签回分保条,作为凭证归档。
对于通过经纪人安排的临分业务,应要求经纪人提供再保险接受人对于该笔业务的书面
确认,并核对经纪人所提供的再保险接受人确认的分保条件与我司拟定的分保条件是否一致。
再保险资信管理
对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管理,统一由总公司再保险部负责。总公司再保险部
定期向各分公司发布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授权名录,分公司应在名录内选择再保险人或再保险经纪人。
对未列入名录的再保险人或再保险经纪人的选择,分公司应事先逐笔上报总公司再保险
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总公司再保险部的每次核准仅适用于当期当笔上报业务,此后如拟再次使用该再保险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包括同一业务续转),分公司仍须重新上报总公司再保险部核准。
临分操作实务
临分需求报送
涉及临分业务的办理,分公司直接业务部门应在保单起期前尽早将该业务书面报送分公
司再保险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
报送内容应包括分保意向和基本业务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分保意向应明确说明拟分出比
例或拟自留责任。基本业务信息应包括拟承保条件以及按照险种和风险类别填写的风险信息问卷。如需要其它风险信息,再保险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直接业务部门予以补充。
批单修改
临分业务如发生批单修改,分公司直接业务部门应在批单修改前尽早将相关情况报送分
公司再保险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
如系分公司再保险部门安排项目,则由分公司再保险部门就批单修改征求再保险接受人
意见;如系总公司再保险部安排项目,分公司再保险部门应立即上报总公司再保险部,由总公司再保险部就批单修改征求再保险接受人意见
直接业务部门应在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同意批单修改后,方可进行批单修改。
临分赔案的处理
临分业务如发生赔案,根据理赔权限的归属,分公司直接业务部门或理赔管理部门应在
赔案报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分公司再保险部门。分公司再保险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外通知相关再保险人(如临分合同另有约定时限,则按约定执行)。如系总公司再保险部安排项目,分公司再保险部门应立即通知总公司再保险部,由总公司再保险部对外通知相关再保险人。
此后理赔的相关进展,根据理赔权限的归属,分公司直接业务部门或理赔管理部门应及
时通知分公司再保险部门。如系总公司再保险部安排项目,分公司再保险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向总公司再保险部通报相关情况。相关再保险合同对理赔事宜如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特别约定执行。
临分业务发生的赔案结案后,根据理赔权限的归属,分公司直接业务部门或理赔管理部
门应向分公司再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赔案资料。分公司再保险部门审核相关赔款资料无误后制作赔款摊回帐单,提供相关再保险人或再保险经纪人,以进行赔款摊回。如系总公司再保险部安排项目,分公司再保险部门应将相关赔案资料同时抄报总公司再保险部。
授权临分业务管理
总公司每年根据业务需要对分公司予以不同范围的临分业务授权。分公司每年度临分授
权的具体范围遵照当年总公司下发的相关授权文件执行。
对于超出分公司上述授权范围的临时分保业务,经总公司逐笔书面授权后,可由分公司
自行办理。
相关授权非经总公司再保险部批准,不得进行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分公司办理授权临分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下发的各项管理规章以及
总公司再保险部制定的各项管理政策。
再保险分入业务及相关情况介绍
分入业务管理规定 分入业务管理规定(人保财险发〔2008〕31号)
分入业务的种类
职能部门及管理授权
帐务结算及统计分析
分入业务种类
根据业务来源不同,可将分入业务分为四类:
国内市场本地分入业务 国内市场异地分入业务
国际市场中资利益业务 国际市场非中资利益业务
职能部门及管理平台
总公司再保险部是管理公司分入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业务发展的整体规划,制订管理
规定,审核分入业务条件等。
除个别特殊授权以外,所有分入业务都由总公司再保险部负责审批。
承保管理:
分公司分入授权内业务,由分公司再保险部和产品线会签意见后由分公司再保险部统一
对外答复。
分公司分入授权外业务,由分公司再保险部和产品线会签意见后逐笔上报总公司再保险
部,总公司再保险部审核后视情况直接对外答复或授权分公司再保险部对外答复。
理赔管理:
分公司分入授权内业务,由分公司再保险部和相关经营单位会签意见后由公司再保险部
统一对外答复。
分公司分入授权外业务,由分公司再保险部和理赔部会签意见后逐笔上报总公司再保险
部,总公司再保险部审核后视情况直接对外答复或授权分公司再保险部答复。
能源及航空航天险业务的承保及理赔由总公司再保险部和能源及航空航天险部统一负
责。
相关扶持政策与发展方向
1. 分入业务保费收入记入分公司保费规模;分入业务盈利计入分公司利润
2.相关扶持政策:建立专属专营机构,培养专业队伍,予以政策倾斜
3. 系统分入业务重点发展方向:中资利益海外项目
分入业务发展方向:中资利益海外项目
风险类别多为公共基础设施
◆ 包括铁路、公路、电厂、水泥厂等
◆ 两种类型:中国企业投资、中国企业承建
中资利益海外项目
我公司优势:
承保能力优势:协议+自留+合约+临分。
渠道优势 :亚非保险与再保险共同体(FAIR POOL)
发起人及副主席成员公司。
偿付能力优势:国内领先的偿付能力,穆迪(Moody)A1评级,国内非寿险公司最高
评级!
服务优势:承保海外上百个项目,积累丰富经验。
再保险财务核算及结算
工作职能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7〕24号
•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包括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并超过五千万元的交易。
•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再保险财务核算
分出业务核算口径
• 分出保费:各年度在核算年当期新发生的全部分出保费数据
• 摊回分保费用(含税):与上述分出保费相对应
• 摊回赔付支出:各年度在核算年当期摊回全部已决赔款数据
分入业务核算口径
• 分保费收入:分入合同成立确认后其所对应的全部保费收入
• 分保费用支出:与上述保费收入对应手续费
• 分保赔付支出:分入业务保单项下对应已决赔款支出
再保险预算
《再保险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人保财险发〔2009〕34 号
再保险预算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一、常规商业再保险预算:
分入业务保费预算;分出业务的分保比例及摊回分保费用率预算。 “按险种”
二、巨灾累积风险再保险预算:
分出保费预算、起赔点预算、最大保障范围预算等
三、系统内巨灾超赔再保险预算:
正常年景VS 非正常年景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