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1)第2号
根据云国土资【2011】42号批准的彝良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拟定了《石垭、发界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现将《石垭、发界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备注:
1. 成树:干果、水果类,是指进入挂果期,已经投产的果木,竹子、桑树是指种植后
已有5年的竹木;
2. 幼树:干果、水果类,是指种植1年以上为挂果的果木,竹子、桑树是指种植后1
年以上5年以下的竹木;
3. 幼苗:是指种植后1年以内的苗木;
4. 以上为列举的经济林果,按李树标准执行;
5. 抢栽,抢种的经济林果木,一律不予补偿;每亩经济林果木超过规定种植密度的,
按规定的密度进行补偿,低于规定密度的,按实际数进行赔偿;
6. 经济林果木以外的其他树木,只给以砍伐补助费,由农户自行砍伐,归农户所有:
成树10元/棵,幼树5元/棵。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新场工业园区石垭片区土地征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彝政办发[2010]96号)和《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工业园区发界片区征地拆迁实物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彝政办发[2010]19号)规定,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集中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五、对征地区域涉及的房屋、坟墓等等其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搬迁要求,
按照《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新场工业园区石垭片区土地征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彝政办发[2009]96号)和《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工业园区发界片区征地拆迁实物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彝政办发[2010]19号)规定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2011年6月27日前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到彝良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唐英,联系电话5124046)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实施。
彝良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