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注意两点1、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的规定
2、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对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方可审查申请。
二、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1、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4、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和逮捕)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既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
决(既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
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中国人民银
行)、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于垂直领导体制)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三、由派出机关、排除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机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其他情况
1、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一、 定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 受理范围
1、国家行为; 2、刑事司法行为; 3、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8、行政机关作出的设计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
9、行政调解行为 10、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三、 管辖
四、 被告:被告的确定原则“谁行为,谁被告”,“谁主体,谁被告”
五、 程序特征
1、 诉讼程序的进行原则上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2、 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面负举证责任
六、 法定证据
起诉的时间条件: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复议的一般
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行政诉讼的发的证据包括书证、无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