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中学章程 贺海涛
学校与社区
第二十三条 社区是养成教育的一个基地,也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场所,是学生体验社会主要阵地。社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把孩子带进社会大课堂中,对于发展教育,促进健康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校应与社区密切联系,赢得社区的配合与支持。
1、坚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相结合,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发社区德育资源,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立体开放的社区道德建设的教育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的育人大环境,达到“社会育人”和“育社会人”目的。
2、学校要积极发掘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与社区服务的资源,充分利用社区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资源,加强与学校周边单位的合作与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3、开展美化社区活动,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组织学生行走街头巷尾,做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擦窗、清洁、除白色垃圾等等。让学生认识到这是我们的社区,这是我们的家庭,这是我们应该爱护的地方,增强环保意识。
4、开展社区互动弘美德活动,让孩子们孝敬长辈,关心他人。定期组织学生到乡敬老院慰问孤寡老人,帮着打扫,陪着聊天。
5、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校利用有限的教育资源尽可能地为学生创造条件,开设活动场所,以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6、为创设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要与学校所在村委有关负责人交涉,争取使学校门前的环境得到了改善,保障学生安全上学、放学。
7、义工活动,组织学生为贫困地区学生捐衣捐物,清理街道的乱张贴广告纸,鼓励学生自觉地为社区特殊人群的生活服务,在服务中发展爱心和同情心、增强自我奉献精神。
8、社区民俗活动,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到服务社区的各项活动中,如清洁社区卫生、参与社区文娱活动、大型集会等,多方面体验并认识服务对象,应用所学的知识,提供各种对社区有意义的服务,从而获得文化传统的熏陶,形成对社区的归属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是和谐社区建设的先行者和承载者,在社区建设中发挥重要的文化中心作用。学校应在社区建设中为推动社区文明建设做出如下工作:
1、构建学校社区共建组织机构,健全共建制度保障。由学校社区共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部署,组织落实,做好警校共建、家校共建、企校共建的社区共建工作。建立社区教育建设共同体。学校把社区共建发展纳入学校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学校的工作计划与社区共建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学校将把学校社区共建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对各班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对各班主任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学校要将班级、学生开展活动的情况纳入评先树优范围,纳入对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区服务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成长记录。
2、学校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按照稳步、规范、
有序的原则,根据社区的需求,积极向社区开放运动场地、图书室、微机室、会议室等教育设施,实现学校教育资源与社区资源共享,加快学校教育社会化进程。
3、学校充分利用社区内宣传阵地等教育设施,与学校共同组织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学校要选派优秀教师担任社区教育的辅导员,开展文明素养、科学文化、民主法制等方面的教育活动。
4、学校配合社区在社区内建立德育基地,包括双拥、绿化、卫生、文体等基地,学校每学期以团队形式组织学生深入街道社区内开展2次以上活动,从而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学校社区共同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齐步走”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和其他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推动社区文明建设。
5、学校在校园内开展的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环保教育等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要邀请社区共同策划、实施活动,实现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的活动共谋、成果共享。
6、学校负责学生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并逐步建立管理机制。发挥学生志愿者优势,成立社区文明劝导队和社区服务队,深入社区监督制止不文明行为,以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点为基地,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照顾好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关心孤寡老人和残疾人,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7、学校与社区配合积极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抵制不良文化,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学校应配合社区为其邀请来的劳动、法律、公安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到学校对学生进行指导
教育。
第十一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是市政府通过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教育局财务中心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十二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中的校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2、学校接受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3、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4、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孝义市第十一中学校委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