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惑美妆企业收入管理条例
01-10
企业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条 收入的确认原则:
(一)产品一经发出或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一经提供,同时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证据时,应确认收入;
(二)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时,可按合同约定的各期应收款项或以本期实际收到的销售价款确认收入;
(三)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时,商品发生即可确认收入;
(四)委托代销销售时,当代销单位将售出商品代销清单送到时,不论代销单位是否将货款汇到,即可确认收入;
(五)在交款提货时,如货款已收到,提货联送交财务部门,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即可确认收入;
(六)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即可确认收入;出口的商品确认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记帐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等,以红字冲减收入。
第二条 企业内部非生产部门使用本企业产品,不得以成本价格进行内部转帐,而应以售价列为企业收入。
第三条 企业来料加工业务,节省的原材料末退回来料单位,留归企业所有,应按合理价值列为收入。
第四条 流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销售折扣,应冲减当期收入。
第五条 外贸业务发生的出口佣金应调整当期收入,即付给中间商的佣金冲减当期收入;收到中间商的佣金增加当期收入。